一、门诊须知
1、门诊大厅设有预约服务台,以及分诊台,负责诊疗咨询工作。
2、就诊前请到门诊大厅服务台咨询,再到挂号处按科挂号并领取诊疗卡,然后在各相应科室依次就诊。专家门诊在预约服务台、电话预约以及网上预约平台预约。挂号当日有效,急危重病人请挂急诊号到急诊科就诊。老干部、现役军人,70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优先挂号、交款、诊疗。
3、14岁以下内科患者请看小儿科。所有腹泻病人请看肠道门诊,传染病人一律到感染科就诊。发热病人请看发热门诊。
4、接诊医生要做到首诊负责制,认真询问病史及体检,写好门诊病历,开好检查申请单和处方。病历资料由病人本人自行妥善保管,复诊时随身携带。
5、各类检查单、治疗单请用诊疗卡先交款,然后凭收款单据方可做检查、治疗。各类药品处方用诊疗卡交款后在药房取药。住院病人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住院,出院时统一结账,开具正式财务收据。
6、血、尿、大便常规等检查,于门诊化验室,当即取结果。肝、肾功能,电解质,血脂,血糖,肝炎免疫等化验,周一至周天上午在门诊一楼化验室抽血,当日下午4:00后在门诊化验室取结果。各种检查结果在检查科室领取。
7、健康体检请与体检中心联系。
8、疾病诊断证明一律经医师开具后到医务科办理。
9、病休证明由经治医师当日开出(病休时间不超过7天),到门诊办公室盖章,过期不补。
10、就诊病人应遵守医院规章制度,遵纪守法,文明就医,爱护国家财产,注意公共卫生、注意自身财产安全,谨防小偷。
11、医院规定只有收费处可向病人收取现金并开给医院正式收据,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向病人索取现金,违者以受贿论处。
二、住院须知
1、您应向医务人员详尽地如实提供您的健康情况,既往患过疾病及诊治经过、药物过敏史及近期是否到传染病疫区等。就诊时应当使用真实姓名,如果不使用真实姓名,您就放弃了真实姓名的权益,将由您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不良后果。
2、根据法律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如需要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医疗等情况时,应当由您或您的代理人签署同意书。为切实履行您的知情同意权和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请您慎重考虑,认真签署知情同意书等规范文书。这些文书一经双方自愿签署,就具有了相应法律效力,对您正确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3、您应遵从医师的医嘱和配合治疗。
4、您应按时足额缴纳医药费用并按医嘱出院。
5、当您身体出现不适情况(胸闷、憋气、心慌、呼吸困难、烦躁、头晕等病情变化)及生活需护士帮助时了,请随时使用床头呼叫器呼叫医务人员,医护人员将及时为您提供医疗、护理服务。
6、查房、治疗时间请您不要离开病房。不得在病房内玩扑克、大声喧哗及从事其它娱乐活动。
7、住院期间未经医师同意请不要擅自离院及外宿,以免发生意外。
8、住院期间未经主管医师及医院同意不得到院外就医、购药及私自采取其它治疗手段。
9、为确保安全,严禁在病区、病室内吸烟和使用电炉、酒精炉、煤油炉。未经科室许可,请勿将家用器带入病房使用。
10、患者个人的机密文件、现金、证件等贵重物品请自行妥善保管或请家属带回保管,防止丢失。
11、患者及家属应遵守医院制定的探视制度,未经主管医师同意患者不得将来探视的人员自行留宿或陪床。
12、您不应要求医务人员提供虚假诊断、虚伪病假证明或虚伪发票。
13、您不应随便浪费医疗卫生资源、例如丢弃、虚开药品或医用卫生材料等。
14、您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应保持理智、冷静,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处理:可与医院协商解决,或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处理,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但绝不能扰乱正常医疗工作秩序,更不能殴打医务人员和损坏医院公共设施和财务。
15、为保护其他患者及医务人员的权利,您还应遵守医院所制定有关管理规定,自觉维护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