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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帆医事法
专注医疗法律和医疗纠纷案例
核心观点
医疗机构使用不合格医疗器械将会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但若医疗机构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使用的医疗器械为不合格产品,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并配合行政机关收缴其使用的不合格医疗器械,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一、案例引入
2019年4月25日,天津市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的协助调查函。函件显示,天津市甲区口腔医院从某医疗器械公司购进使用的Ⅳ型一次性使用无菌口腔器械盒中,环氧乙烷残留量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2019年5月5日,执法人员对该口腔医院的购进票据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院于2018年10月分批次购进上述产品共计1600套,货值金额为2560元。经调查,该口腔医院在购进上述产品前,向医疗器械公司索要了加盖供货企业印章的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产品注册证、成品检验报告单及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副本、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购进上述产品后,该口腔医院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要求,对产品进行了进货查验并记录,购进验收程序及记录规范。
执法人员发现,上述产品为封闭包装,使用前无法打开包装,检验发现的环氧乙烷残留量指标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项目,难以通过日常手段进行查验,且当事人对上述产品环氧乙烷残留量指标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情况并不知情。此外,上述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未对患者产生任何危害后果。
案例来源:津市监红免罚〔2019〕2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行政机关处理结果
当地市监局认为,该口腔医院使用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本应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该口腔医院充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购进验收程序及记录规范,且对上述产品不合格的情况并不知情,上述产品也未对患者产生危害结果,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口腔医院立即停止使用上述不合格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口腔器械盒,免予处罚。
三、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
……
第八十七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收缴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注:上述条文选自2021年最新修订版《条例》。文首案例中,涉案口腔医院的违法行为发生时间为2018年,因此行政机关适用2017年版《条例》。两版《条例》对文首案例所涉及的违法行为的规定基本一致。
四、友帆分析
文首案例中,涉案一次性使用无菌口腔器械盒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根据《条例》第14条和第35条的规定,在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与产品技术要求相关的资料;申请通过后,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
小贴士
一次性使用无菌口腔器械盒里面有啥?
一次性使用无菌口腔器械盒内通常有托盘、口镜、牙探针、牙用镊、医用检查垫、棉球等器械,是口腔医疗机构经常使用的一次性医疗器械。
根据《条例》第86条的规定,生产、经营或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相关主体均应受到处罚。涉案口腔医院使用了“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且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本应被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但《条例》第87条作出免责性规定,该口腔医院符合下列免责条件,故免除其行政处罚。
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免责条件一
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是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经营单位的“防火墙”,能够有效减少不合格医疗器械投入终端使用。因此,《条例》第45条明确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予以保存。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进行记录。
本案中,涉案口腔医院向医疗器械公司索要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产品注册证等合格证明文件,对产品进行了进货查验并记录,尽到了适当履行进货查验的义务。尽管这批医疗器械后期被检测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但不能苛责该口腔医院在进货时付出较高成本对医疗器械进行技术检验。换言之,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并没有足够的技术能力去识别所使用的医疗器械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和产品技术要求,在其对得到国家认可的产品注册证、成品检验报告单等合格证明文件产生合理信赖的的前提下,《条例》不要求其履行额外的查验义务。
有充分证据证明“善意”
免责条件二
“善意”即医疗器械经营单位和使用单位对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和产品技术要求的违法事实不知情。在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供货者从未向经营单位和使用单位透露或通知产品可能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产品技术要求;经营单位和使用单位从未从不良事件监测、消费者投诉、产品质量隐患中发现所使用的产品有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产品技术要求的可能性。
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免责条件三
进货来源信息要与进货查验记录中供货者的信息完全保持一致,包括时间、数量、地址、供货者名称等。
配合行政机关收缴不合格医疗器械
免责条件四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必须同时满足以上四个免责条件,方可免除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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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于天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