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271568 (第二次)
可吸收骨折内固定螺钉
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满足国家最新《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规定,适用于用于非承重部位及关节的骨折内固定,截骨术,关节融合术;外消旋或左旋的聚-DL-乳酸材质,定位螺钉直径长度包含φ2.4*35、φ2.8mm*30(φ±0.1mm-±0.2mm、长度±1mm-±5mm)、全螺纹螺钉直径包含φ2.4*16、φ3.3*40、φ3.7*35、φ4.0*40mm(φ±0.1mm-±0.2mm、长度±1mm-±5mm)等规格型号以满足临床使用。
202409271569(第二次)
一次性使用负压引流护创材料
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满足国家最新《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规定,适用于各种皮肤、软组织创面的负压封闭引流,内置单独冲洗小管可正向循环冲洗,能实时持续性给药及间隙性药物灌注,需要连接负压源;产品包含发泡海绵、医用膜、冲洗管、引流管、吸盘、附件包(延迟管、二通、三通接头、管夹)等;海绵尺寸≥15cm(长)*10cm(宽)*1.0cm(厚)。
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满足国家最新《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规定,适用于软组织创面及腔隙负压引流,海绵为圆柱式,反复抽吸后,高弹不塌陷,需要连接负压源;产品包含发泡海绵、医用膜、冲洗管、引流管、附件包(延迟管、二通、三通街接头、管夹)等;海绵具有抗菌作用,其对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杀菌率均≥99%。
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满足国家最新《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规定,适用于各种皮肤、软组织创面的负压封闭引流,海绵自带微负压功能,无需连接负压源,吸收渗液膨胀后形成负压,以便保护创面肉芽生长,降低感染;海绵尺寸≥15cm(长)*5cm(宽)*1.2cm(厚),海绵具有抗菌作用,其对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杀菌率均≥99%。
202409271570(第二次)
可吸收医用膜
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满足国家最新《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规定,适用于肌腱、椎管、腹腔、盆腔物理隔离防止术后组织粘连,聚-DL-乳酸材质,尺寸包含50mm*50mm(长、宽±10mm)、50mm*80mm(长、宽±10mm)、80mm*100mm(长、宽±10mm),厚度范围0.02-0.08mm(±0.01mm)。
202409271571(第二次)
外固定支架
(组合式外固定支架-针管夹)
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满足国家最新《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规定,针管夹/管管夹适用于四肢骨折、骨盆骨折外固定;铝合金材质或钛合金材质,配套支柱、连接杆、管管夹、针管夹、U型连接杆、直行连接杆、针夹块、骨牵引针、固定夹块、杆连接夹使用,规格型号齐全以满足临床使用。
外固定支架
(组合式外固定支架-直型连接杆)
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满足国家最新《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规定,直型连接杆适用于四肢骨折、骨盆骨折外固定;碳素纤维材质,配套支柱、连接杆、管管夹、针管夹、U型连接杆、直行连接杆、针夹块、骨牵引针、固定夹块、杆连接夹使用,规格型号齐全以满足临床使用。
外固定支架
(组合式外固定支架-U型连接杆)
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满足国家最新《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规定,半环型连接杆(U型)适用于四肢骨折、骨盆骨折外固定;铝合金材质或钛合金材质,配套支柱、连接杆、管管夹、针管夹、U型连接杆、直行连接杆、针夹块、骨牵引针、固定夹块、杆连接夹使用,规格型号齐全以满足临床使用。
外固定支架
(骨牵引针)
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满足国家最新《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规定,骨牵引针(螺纹针)适用于四肢骨折、骨盆骨折外固定;医用不锈钢材质,配套支柱、连接杆、管管夹、针管夹、U型连接杆、直行连接杆、针夹块、骨牵引针、固定夹块、杆连接夹使用,规格型号齐全以满足临床使用。
外固定支架
(单臂一体式外固定支架-手指万向)
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满足国家最新《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规定,单臂一体式微型外固定支架与金属骨针配合,供临床骨折部位体外固定复位用,铝合金材质或钛合金材质,规格型号齐全以满足临床使用。
外固定支架
(单臂一体式外固定支架-桡骨远端)
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满足国家最新《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规定,单臂一体式桡骨远端外固定支架适用于桡骨远端骨折,铝合金材质或钛合金材质,规格型号齐全以满足临床使用。
外固定支架
(单臂一体式外固定支架-胫骨远端)
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满足国家最新《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规定,单臂一体式胫骨远端外固定支架,适用于胫骨远端骨折,铝合金材质或钛合金材质,规格型号齐全以满足临床使用。
外固定支架
(组合式外固定支架-针夹块)
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满足国家最新《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规定,组合式外固定支架-针夹块适用于四肢骨折、骨盆骨折外固定;铝合金材质或钛合金材质,配套支柱、连接杆、管管夹、针管夹、U型连接杆、直行连接杆、针夹块、骨牵引针、固定夹块、杆连接夹使用,规格型号齐全以满足临床使用。
外固定支架
(组合式外固定支架-支柱)
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满足国家最新《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规定,组合式外固定支架包含直行支柱与30°弧形支柱,适用于四肢骨折、骨盆骨折外固定;医用不锈钢材质或铝合金材质或钛合金材质,配套支柱、连接杆、管管夹、针管夹、U型连接杆、直行连接杆、针夹块、骨牵引针、固定夹块、杆连接夹使用,规格型号齐全以满足临床使用。
202409271574(第二次)
脊柱肿瘤假体系统
(人工椎体固定系统)
三类医疗器械,满足国家最新《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规定,适用于椎体肿瘤切除手术中胸腰椎、颈椎的替代、重建与植骨融合;①0°适用于上胸椎;②4°适用于中下胸椎;③8°适用于下胸椎及腰椎;④含3D打印定制型;⑤钛合金材质,包含各种规格型号以满足临床使用。
脊柱肿瘤假体系统
(融合器)
三类医疗器械,满足国家最新《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规定,适用于颈椎椎体、胸腰椎椎体肿瘤间融合;①包含3D打印定制型;②截骨接触面均为骨小梁结构,③4°、7°适用于胸腰椎椎体融合,可根据病人生理弧度选择度数;④钛合金材质,包含各种规格型号以满足临床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