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械故障怎么填128万丨机构买的器械反复故障还不能退换?只因忽略了合同中……

新闻资讯2026-04-21 07:47:51



在昨天的文章中,我们看到了机构在采购医疗器械的合同中,由于对技术参数和性能等方面没有进行详细的约定,从而使得机构的退货请求遭到了法院驳回。今天我们再分享一个案例,看看机构花128万买的医疗器械为何又不能正常使用(后附案例)。




机构在采购医疗器械的合同中,应当注意配套服务的相关约定,尤其应注意排除性质条款,例如合同中约定:对设备进行移动造成的故障不在免费保修范围内。如果出现此类条款要格外注意,及时与经销商/厂家/供货商进行沟通,询问并正确理解可能出现的意外或故障情况



在分享的案例中可以看到,机构在设备使用过程中,并没有注意保修期所提及的相关约定自行对设备进行移动;对配套的资料文档、技术手册、说明书等异议也没有及时提出;同时对卖方将配件处的“聚焦透镜阵列治疗头……8万发”做的“划痕修改”也没有及时检查询问,最终机构只能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器械故障怎么填128万丨机构买的器械反复故障还不能退换?只因忽略了合同中……_https://www.jmylbn.com_新闻资讯_第1张



机构在采购医疗器械的合同中,针对配套材料、服务方面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配套软件、赠品


2. 配套文档、说明书、技术手册等附随性文件



3. 安装方式、人员、时间、地点,安装后的试运行等



4. 安装后的培训指导工作,线上或线下,人数及时间,后续每年的培训安排等



5. 质保期时间、方式、不属于保修情况,质保期内反复故障的处理方式等




附案例如下:


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一)原告经登记设立于2018年6月20日,原名上海A有限公司,股东为上海E有限公司。2020年5月15日,原告名称变更为现有名称,股东及股权结构变更为:B公司出资比例70%、上海E有限公司出资比例30%,住所地为上海市黄浦区XX路XX、XX、XX号XX层东部、底夹层、二层东部、三层、四层。

原告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显示,诊疗科目包括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等,有效期限为2019年6月17日至2024年6月16日,发证机关上海市黄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发证日期为2020年7月30日。

(二)2020年1月前后,B公司与被告针对案涉设备买卖进行协商,并确定由C公司与被告签订相应买卖合同。后,C公司与被告未签署书面合同。

2020年1月7日,B公司向被告转账128万元,摘要“皮秒仪器”。案件审理中,B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称,案涉设备价款系B公司代原告支付。

案件审理中,原告确认,2020年1月11日,被告将案涉设备(序列号为PICO1735)送至上海市黄浦区XX路安装调试。原告亦称,C公司收到案涉设备。

2020年8月24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的《设备销售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销售的设备品牌为Cynosure,名称为翠绿宝石激光治疗仪PicoSureWorkstation,型号/规格为Picosure,数量1台,单价128万元。……甲方对接人为胡荣格……签订合同时双方均需将签约及使用方的资质文件复印盖章并作为合同附件,包括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执业许可证。……甲方需及时向乙方提供设备的证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证》《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设备资质应随设备本身一并运送至乙方处。设备到达交货地点后,乙方应于收货当日完成设备接收,确认无误后签署送货单。……甲方技术人员与乙方有关人员一起负责开箱验机,安装调试完毕后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甲乙双方代表共同在验收书上签字确认,如乙方对安装验收有异议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同意验收合格。……设备保修期为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以下原因引起的设备和配件故障,不在免费保修范围内,乙方可向甲方付费进行维修:……⑤因对设备进行移动造成的故障等。保修期满后,甲方可为乙方提供有偿的技术支持与售后服务,具体条款另行约定。……如非因甲方设备的质量原因而导致的退换货,运费及设备的损坏、灭失风险以及设备的折旧成本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退还已收款项作为违约金。……未付清合同全款之前,乙方不得随意增加、减少、更换部件或擅自打开设备外壳,不得将设备转让、转租、变卖、抵押等给第三方,或提供第三方测量和研究等。如果出现以上情况或设备被盗、严重毁损(不能修复),乙方须赔偿甲方设备全款或甲方其他相应损失(包括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合同落款日期为2020年1月6日。后附《设备装箱清单》列明23组主机及零件、配件,其中,聚焦透镜阵列治疗头(8万发)2个,聚焦透镜阵列治疗头1个。

2020年9月24日,被告向原告开具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16张,货物名称为“医疗仪器器械X翠绿宝石激光治疗仪”,金额合计128万元。

2020年9月,被告向原告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附加证明》。

被告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载明,经营方式批发,经营范围包括“2002年分类目录:XX,2017年分类目录:01,06,07,09,13,16,17,18,20,21XX”,发证日期2020年7月6日,有效期限至2023年11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载明,注册证编号为国械注进20153092702,注册人名称美国赛诺秀公司Cynosure,LLC,代理人名称苏州D公司,产品名称翠绿宝石激光治疗仪PicoSureWorkstation,型号、规格PicoSure,适用范围为在医疗机构中使用,用于去除文身……。原注册证编号为国械注进20153242702。该注册证批准日期为2020年9月16日,有效期至2025年9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载明,注册证编号为国械注进20153242702,产品名称翠绿宝石激光治疗仪,适用范围变更为“可调治疗手柄用于去除文身,治疗表皮及真皮良性色素增加性皮肤病,不可调治疗手柄用于去除文身”。备注载明,按2017版《分类目录》,该产品的分类编码为09,管理类别为三类。该文件批准日期2020年9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编号223320181001485348)显示,境内收货人苏州F有限公司,进口日期2018年11月11日,申报日期2018年11月13日。境外发货人CYNOSUREINC,消费使用单位苏州D公司,启运港美国,进口商品共9类,其中翠绿宝石激光治疗仪(用于去除文身)共13台,境内目的地为苏州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附加证明》(签证日期为2019年1月7日)载明,下列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评定,予以通关放行。所列货物包括型号为PICOSURE、序列号为PICO1735、生产日期为2018年9月的翠绿宝石激光治疗仪(国械注进20153242702)。

(三)2020年4月14日,被告(甲方)与B公司(乙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甲方针对乙方案涉设备提供上门撤机及装机调试的技术服务(2次,来回各一次),收取费用25,000元。乙方设备装撤机地址信息为:①上海市XX路XX号XX广场XX座XX楼,②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轻医美诊所。

后,被告针对案涉设备提供移机服务。案件审理中,被告确认案涉设备从北京撤机发送至上海后,于上海的安装地址为上海市黄浦区XX路XX号上海古丽门诊部。

2020年12月18日,原告(委托方)与被告(服务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被告针对案涉设备为原告提供维护服务,年保类型为“1980特惠卡”,费用1,980元。“权利义务”部分约定,被告提供1年4次的基础检测保养,包括电源电压检测、冷却循环系统检测、显示及控制面板检测、能量输出检测、设备部件清洁擦拭等。保养服务结束后,原告需在报告单上签字确认以完成验收,迟延或怠于验收均视为验收合格。合同约定的检测保养及紧急叫修检测均不包含设备维修服务。如需配件/耗材更换、设备调整、调光等设备维修服务,需另外计价,双方另行签订维修合同。“备注”部分约定,技术服务期为1年,自被告首次上门对原告设备进行检测保养之日开始计算。设备不可移动,具体地点为原告公司,地址上海市黄浦区XX路XX号。

2021年1月6日,被告指派工程师为原告提供案涉设备的维修、检测、保养服务,相应的《设备服务报告单》载明,地址XX路XX号,检修前仪器情况为:异常,“闪光灯发数600W报错”,检查及处理结果为:1.检查光路、保养、排水;2.更换闪光灯,开机测试,更换零件为闪光灯2个……。

2021年6月9日、2021年9月20日、2021年10月1日,因案涉设备出现故障,原告报修,被告三次指派工程师上门检测。

上述检测后,原、被告先后于2021年9月22日、2021年10月11日签订两份《维修服务合同》。

2021年9月22日《维修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对案涉设备提供配件维修服务,包括配件ETX板模组及技术服务,金额共计48,000元,合同价款中,24,000元提供维修类发票,24,000元提供技术服务发票。保修期3个月。

2021年10月11日《维修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对案涉设备提供配件维修服务,包括加热器模组及技术服务,金额共计9,000元,合同价款中,4,500元提供维修类发票,4,500元提供技术服务发票。保修期6个月。

上述两份《维修服务合同》均约定,保修起始日为维修服务验收合格之日。维修结束后,原告需在维修报告单上签字确认以完成验收,迟延或怠于验收均视为验收合格。合同载明的原告地址为XX路XX号、XX号、XX号XX层东部、底夹层、二层东部、三层、四层。

针对上述两份《维修服务合同》,被告于2021年10月12日指派工程师至原告处对案涉设备进行维修,相应的《设备服务报告单》“检修前仪器状况”载明“F123加热器故障”。“检查及处理结果”载明“更换加热器、ETX……”。更换零件为ETX、加热器模组。同日出具的《能量检测报告》显示,结论为:案涉设备能量正常。

2021年9月30日、2021年10月20日,原告先后向被告转账24,000元、33,000元,交易摘要均为“仪器维修”。

2022年6月29日,原、被告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被告针对案涉设备为原告提供检测保养服务,2年的检测保养费用为382,600元。

2022年6月23日,原告向被告支付13万元,摘要为“仪器维修”。案件审理中,双方确认该款项系上述《技术服务合同》项下款项。

经在“赛诺秀CYNOSURE”微信公众号查询,原告系赛诺秀蜂巢皮秒激光指定服务机构。

(四)2021年9月24日,苏州D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原告工作人员发送表格截图,表格截图显示,“2018.11.222018.11.17深圳纳万PICO1735”,并称,“您那边皮秒的序列号应该是这个。这家公司我不清楚,据了解,他们类似于也是租租设备,就是把设备跟机构合作的,设备发给他之后去哪里了,我们也不清楚”……“他拿走了设备之后是不会告诉我们设备下一个地方是哪里,我们只知道设备到了这家机构,但具体包括安装等我们一概不管,跟我们没有关系,只是有时涉及认证,就会找到我们,这个我们要去做的……”。

原告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联系被告工作人员胡荣格称,“你们这个设备怎么这么容易坏呢,而且还是这种大故障,你确定这是卖给我们的新机器吗?”胡荣格回复确认是新机器。

案件审理中,双方当事人确认,案涉设备外贴有“2019年”标签,设备内贴有三个标签,两个标签日期为2019年11月4日,一个标签日期为2019年12月5日,另有一个被撕掉的标签。

2021年11月3日,云南乾太律师事务所向原告开具云南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诉讼代理X代理民事案件服务费”,金额为35,140元。

后,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另,原告提供的被告所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从事美容设备出租业务。

二、(一)被告为证明原告已验收案涉设备、案涉设备系从苏州D公司采购的全新设备提供以下证据:

1.《医疗器械买卖合同》《销售合同》、XX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及《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XX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2018年11月16日《附件清单》、被告与杨宇亮签署的《劳动合同》。被告解释称,被告通过XX公司向苏州D公司购买案涉设备后,苏州D公司直接将设备送至被告仓库,被告员工杨宇亮在相应《附件清单》签字。被告还称,被告确实有出租美容设备的业务,但与案涉设备无关,案涉设备系全新设备。

2.《PicoSure蜂巢皮秒激光外观检测报告》(2018年11月27日)、《PicoSure蜂巢皮秒激光外观检测报告》(2019年12月5日)。被告解释称,2018年11月27日检测系案涉设备入库后的检测,2019年12月5日检测系案涉设备因准备出售的出库前检测。此外,为确保案涉设备质量无瑕疵,被告亦会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测,设备机箱内所贴2019年11月4日标签即被告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时所贴。至于残留的标签,系检测人员2019年12月5日检测后,因所贴标签遮挡住机箱内部的文字,撕掉重贴残留的痕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为国械注进20153242702),载明,注册人为美国赛诺秀公司Cynosure,LLC,代理人为苏州D公司,产品名称为翠绿宝石激光治疗仪PicoSureWorkstation,型号/规格为PicoSure,适用范围为适用于去除文身。该注册证批准日期2015年9月2日,有效期至2020年9月1日。被告解释称,被告于2020年1月11日完成案涉设备安装后,将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被告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案涉设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附加证明》一并交付原告。2020年9月因该注册证过期而重新办理后,被告将变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与曾经交付过的被告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附加证明》一并交付原告。

原告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2不认可,还称,证据1中的《附件清单》载明蜂巢头8万发,证据2《PicoSure蜂巢皮秒激光外观检测报告》(2019年12月5日)相应配件处将8万发划掉,明显不合理,说明案涉设备被使用过。对证据3无异议,但称被告仅于2020年9月向原告交付设备相关材料,此前从未交付过。

针对原告质证意见,被告解释称,《PicoSure蜂巢皮秒激光外观检测报告》(2019年12月5日)所列配件“聚焦透镜阵列治疗头”处将“8万发”划掉系因检测未涉及该配件的发数,故将发数删除。

根据原告质证意见,本院对上述证据1、3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2两份检测报告的日期分别与证据1中《附件清单》日期以及案涉设备机箱内标签日期相符,本院对其真实性亦予以确认。

(二)根据上述证据,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1.2018年1月16日,苏州D公司与XX公司签订《医疗器械买卖合同》,约定,XX公司向苏州D公司购买产地为美国、型号为PicoSure的设备42台,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每月订购5台,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每月订购4台。

2018年8月30日,XX公司(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销售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设备厂商为赛诺秀、设备型号为PicoSure的设备3台,设备单价低于案涉《设备销售合同》约定的设备价格,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一次性付款,甲方在收到货款后45个工作日内将设备及相关资料运送至乙方指定交货地点。

次日,XX公司向苏州D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XX公司委托被告代付货款。同日,被告向苏州D公司支付306万元。

XX公司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显示,经营方式为批零兼营,经营范围为Ⅲ类,包括:6824医用激光仪器设备等,发证日期为2017年6月15日,有效期至2022年6月14日。

2018年11月16日,被告工作人员杨宇亮签收案涉设备,相应《附件清单》打印列明22组零件,另手写:主机1735(1个)、适配器(1个)、蜂巢头(8万发)(3个)。

2.《PicoSure蜂巢皮秒激光外观检测报告》(2018年11月27日)显示,案涉设备检测结果为“新机”,零件、配件(包括蜂巢头)均为“正常”,杨宇亮在检测结果栏签名。

《PicoSure蜂巢皮秒激光外观检测报告》(2019年12月5日)显示,案涉设备检测结果为“新机”“正常”,零件、配件(包括聚焦透镜阵列治疗头,即蜂巢头)均为“正常”,其中,聚焦透镜阵列治疗头部分打印的“8万发”被划掉。

三、本案2022年7月5日庭审后,原告申请本院向苏州D公司发函征询:1.案涉设备是否需要苏州D公司专业人员检测维修。2.案涉设备检测时是否需要打开主机舱盖。3.根据设备内部所贴标签,能否判断案涉设备2020年前已经使用和维修过。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法院询问的问题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范围。根据原告于案件审理中的陈述,原告另向苏州D公司购买多台设备,且根据原告提供的其与苏州D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其有能力向苏州D公司了解相关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据。另,原告系在庭审后提出上述申请,已超过举证期限,根据本院已查明的事实,本院能够对本案争议作出认定。因此,本院对原告的申请不予准许。

本院认为,原、被告争议集中于被告向原告提供的案涉设备是否系全新设备,若不是全新设备,被告应当向原告赔偿的金额。

对于原告所称被告提供的案涉设备并非全新设备的主张,本院难以支持,理由如下:

其一,原、被告系于2020年8月24日签署案涉《设备销售合同》,但根据双方陈述,2020年1月前后,B公司与被告针对案涉设备买卖进行协商,并确定由C公司与被告签订相应买卖合同。2020年1月7日,B公司向被告支付128万元。后,被告于2020年1月11日将案涉设备送至B公司指定的上海市黄浦区XX路地址,并安装调试完毕。综合前述事实,本院认定,在案涉《设备销售合同》签署前,C公司与被告就前者向后者购买案涉设备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原、被告于2020年8月24日签订案涉《设备销售合同》的行为以及B公司在本案中针对款项支付出具的《情况说明》可认定,原告受让C公司在C公司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本院注意到,被告于2020年1月11日向买方指定地点提供案涉设备,并完成案涉设备的安装调试,而原、被告于2020年8月24日签署案涉《设备销售合同》时,仍将合同落款日期确定为2020年1月6日,可以认定,买卖合同双方,包括买卖合同原买方(C公司)及受让权利义务后的买方(原告),均认可被告于2020年1月11日完成设备安装调试,且设备无异常。另外,B公司与被告于2020年4月14日针对案涉设备移机签署《技术服务合同》,原、被告于2020年12月18日针对案涉设备保养签署《技术服务合同》,期间均未对案涉设备质量提出异议,亦可同样得出前述认定,即C公司与原告均认可被告于2020年1月11日完成设备安装调试,且设备无异常

其二,被告称,其在安装案涉设备时,即提供完整的证明案涉设备合法来源以及被告销售案涉设备资质的证照及材料。原告则称,其仅于2020年9月收到材料。本院认为,2020年8月24日签署的案涉《设备销售合同》明确约定,设备资质材料应随设备本身一并运送至买方处。鉴于原告在签署上述合同时,未对未收到设备资质材料提出异议,本院对被告上述陈述可予采信。

被告在安装案涉设备时,即提供完整的证明案涉设备合法来源以及被告销售案涉设备资质的证照及材料,并于此后及时提供了变更后的材料。本案纠纷发生后,被告亦提供了苏州D公司与XX公司、XX公司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以及被告员工签名的案涉设备《附件清单》,本院认定,被告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案涉设备来源及销售过程。

其三,原告还称,2021年6月9日后,案涉设备多次出现故障,被告亦向原告提供收费的维修服务,并以此为由认为案涉设备非全新设备。根据本院认定的事实,案涉设备于2021年1月10日质保期届满,原告以案涉设备于质保期届满后出现故障为由提出的上述主张,缺乏依据。

本院还注意到,B公司与被告于2020年4月14日就案涉设备移机服务签署了《技术服务合同》。另,案涉《设备销售合同》约定,因对设备进行移动造成的故障不在免费保修范围内。结合上述情况,本院认定,C公司及原告均知晓自行移动案涉设备可能造成设备故障。但对比原告确认的被告首次安装调试设备的地址以及2020年4月14日就移机签署的《技术服务合同》所载明的案涉设备所在地址,案涉设备显然未经被告而进行过移机,此行为可能对案涉设备造成损害

至于案涉设备机箱内的检验标签,本院认为,被告关于其对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并于设备出库前再次检验的陈述,符合常理,原告以此为由认为案涉设备非全新设备的主张,本院难以采纳。

综上,原告在案涉设备曾被自行移动的情况下,于质保期过后提出设备非全新设备,且未提供充分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鉴于被告已依约提供设备,原告要求被告换货,或者退货,并赔偿损失的主张,本院均难以支持。


【END】





器械故障怎么填128万丨机构买的器械反复故障还不能退换?只因忽略了合同中……_https://www.jmylbn.com_新闻资讯_第2张



推 荐 阅 读




必看丨50多万买的医疗器械发错了型号,却要机构担责?

射频治疗仪,想说爱你不容易

必看 | 买卖医疗器械这事,到底能不能干

机构使用厂家擅自改装的医疗器械 该当如何?!

税眼看医美丨来自职业打假的当头一棒

建议收藏丨罚款20万起步?!医美“超适应证”不可不知

连续更新 | 医美业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随时落下

连续更新 | 别慌!价格欺诈,医美机构人人自危?(下)

连续更新 | 我们对这次“医美新规”的一些解读(上)

连续更新 | “超适应症”合规?没那么简单!

连续更新 | 医美机构使用化妆品还有这么多要求?

连续更新 | 30万v1000,同样是违法医美广告,处罚为何大不同?

【连续更新】医美广告第一关,广审证明,你真的通过了么?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文禁止委托生产整形填充材料等无源植入器械

聪明可以,绝顶不行!---手把手教机构如何成为“植发”项目的收割机

盘点医美行业2021年度行政处罚,排雷2022(一)

公安部下发通知要求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医美产品等犯罪活动

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医美行业的“负熵”元年

免税?!医美机构,你用对了吗?

被范冰冰带火的“spadeep”,会是下一个“热玛吉五代”么?

处罚近50万!99%的医美机构都在犯的错

重磅:《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正式实施!

医美机构“双十一” 避坑指南

“接诉即办” 对职业打假、医闹 说不!

院方承担50%过错,或可成为常态!

新《医师法》背景下:看肉毒毒素瘦小腿,到底能不能做!

分期贷没有错,但被医美玩坏了
“手术非常成功,但是顾客的审美是一场灾难”
医生创业,创业医生,你关注的,有没有被我戳中

医美机构使用“无证医疗器械”,处罚360余万,机构或注销 


器械故障怎么填128万丨机构买的器械反复故障还不能退换?只因忽略了合同中……_https://www.jmylbn.com_新闻资讯_第3张

消费医疗领域

专业律师团队

长按二维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