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耗材回扣怎么分配科室主任收取耗材药品回扣,构成受贿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新闻资讯2026-04-21 06:32:29

在近期,全国医药领域反腐持续升级,医生收受回扣的问题成为了人们关心的话题。在医疗反腐冲击下,我们见到了太多令人震惊的受贿事件,比如一台直线加速器院长就吃回扣1600万元,触动到了公众的敏感神经。

医生本应该治病救人,救死扶伤,却为了利益不择手段,不惜违反职业道德,触碰法律红线。那么,公立医院的科室主任收取耗材药品回扣的行为,到底是构成受贿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这个问题是最容易引发争议的,毕竟受贿罪最高处死刑。二者又如何区分呢?

区分受贿罪

第一,看身份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第二看是否从事的是公务活动。

针对医生收受回扣行为的定性问题,应当严格区分其行为是职务性行为,还是医务行为。如果医务人员基于对就诊病人的诊断,建议病人使用某种药品或医疗器械,从中收取供应商回扣的行为,属于医生利用处方权,不存在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从事的公共事务行为,应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而如果医务人员收取医院“进院费”,利用职务之便提交药品、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申请的,并形成权威意见,从中收取供应商回扣的,应该认定为【受贿罪】

拿科室主任来举例,科室主任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在事业单位中,科室主任可以履行行政管理职权;另一方面,身为医生履行的是一种专业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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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以科室主任行使行政管理权来收取贿赂的,就是一种从事公务的行为,就应当定为受贿罪。如果他收钱的过程与从事公务没有任何的关系,就应当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所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身份的时候,要以他实施的行为是不是从事公务作为判断标准的。

案例分析

就如,2022年绵竹市人民医院原骨科主任黎孝富一案。在职期间,不仅自己贪污,还带领科室医生共同收受500多万元回扣。 在本案中,黎孝富作为绵竹市人民医院骨科主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黎孝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在骨科耗材评标过程中给予行贿人所挂靠的医疗器械公司高评分,让其顺利中标。

这些行为均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对受贿罪的规定: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终黎孝富因犯受贿罪、单位受贿罪,数罪并罚,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退缴违法所得184.8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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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知道,无论哪个行业,总有一些人去践踏道德底线,甚至触犯法律红线,玷污整个行业的声誉。

医疗反腐的大政策下,惩治贪腐工作人员、恢复医疗体系的公信力、促进医药行业合规化管理刻不容缓。纠查医疗腐败人员,营造风朗气清的业态环境,让医院回归“治病救人”的初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