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医疗器械经销商联盟
编辑:美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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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整治风暴席卷全国!严查药械代表、企业套现、耗材设备回扣…
国家市监总局曝光:
医药商业贿赂典型案例
11月1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一》,其中重点提到了两起医疗卫生行业的商业贿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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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合肥倍思恩医疗技术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基本案情:2020年5月,当事人与某县人民医院耳鼻喉科签订协议,以给付科研费用的方式,使得其经营的矫正用耳模型进入县人民医院推广销售,销售时间为2020年6月至2021年8月。在此期间当事人在县医院共销售178个矫正用耳模型,当事人工作人员白某某分2次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县医院耳鼻喉科科研费用3.5万元。县人民医院耳鼻喉科医生收受当事人赞助费用的行为,已移送医院纪检部门进一步核查处置。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第十九条对当事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没收违法所得29.09万元,罚款30万元。
案例2 杭州建宁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基本案情:2015年初,为获得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推广佣金,当事人与某县人民医院药剂科工作人员王某约定:由王某负责将药品某注射液和某胶囊运作进该院并持续采购,当事人则按照医院药品采购价的一定比例支付给王某回扣。从2015年至2019年6月14日,通过王某运作,该医院共计采购药品某注射液28924袋,某胶囊6760盒,共计采购金额371.78万元。当事人通过员工共计向王某支付回扣款144.81万元,当事人实际获得违法所得150.55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第十九条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150.55万元,罚款30万元。
典型案例的持续曝光,意味着国家打击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的决心坚如磐石,一场全国范围内的医疗反腐风暴就此掀起。
国家指令,彻查全国药械购销账本!
今年5月,国家卫健委、国家市监总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2022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深入开展医疗领域乱象治理,强调严打“红包回扣”、“带金销售”等医药购销领域违规行为。随后,全国各地开始积极行动,落实国家计划部署。
目前,上海、北京、山西、四川等多省(市)均已下发文件,开展医疗卫生领域商业贿赂和医药价格违法专项整治工作。以山西省为例,主要严查以下几个方面:
1、虚开发票
严查医药企业在流通环节使用票据、虚构业务事项以及利用医药推广公司空设、虚设活动等违规套取资金,将套取资金用于商业贿赂的违法违规行为。
2、严查药械企业、医药代表违规行为
严查医药企业利用虚开发票等违规行为套取的资金来进行商业贿赂,借助科研合作、学术推广等名义,在设备采购、工程建设、科研经费等领域进行利益输送的违法违规行为。
3、聚焦高值耗材,严查医疗机构违规收费行为
严查民营医疗机构重复检查、打包检查等滥用医保基金、加重患者经济负担的问题;严查牙科、产科、骨科的高收费行为,以及用低价耗材冒充高价耗材、多计耗材使用数量等违规收费行为。
主要查处的对象,则为各级各类医药企业(药品试剂、设备器械、医用耗材等厂家)、医疗卫生机构,以及与之相关联的经销商、医药推广公司、医药代表、相关工作人员等。
正如此次国家市监总局公布的2起典型案例中,企业存在的以赞助科研经费、学术会议费等名义进行不法利益输送,在医药购销环节给付医院工作人员回扣等违规行为,都在专项整治的严查范围内。
目前,已经下发专项整治工作通知的省份,其具体要求都与山西省基本一致。这意味着,在专项整治行动扩围全国的态势下,即使是再隐秘的腐败手段都将暴露无遗。
追查经销商
这些“行为”将被逐出市场!
根据国家纠风文件中“专项治理工作要点任务分工表”的安排,七大重点工作将在12月底之前完成收尾。也就是说,在接下来不到2个月的时间里,所有药械企业、医疗机构将迎来一场声势浩大的“穿透式”查账。
而检查对象也不再局限于以往的企业、医疗机构本身,相关上下游,医药代表、经销商等都将成为重点,稽查力度可谓史无前例!
近日,安徽省卫健委就发布了《关于印发安徽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在本省有不良记录或五年内二次及以上列入其他地区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将被直接拉入“黑名单”2年,并终止原签订的购销合同。
针对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等违规问题,国家医保局也在2020年发布了《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和《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等行为都将进入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中,药械企业“黑名单”制度就此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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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无形中也将企业和药械代表、代理商的信用捆绑在了一起,其购销行为已经被纳入全方位监控。其中,被列入失信等级“严重”和“特别严重”的械企,之后企业产品将被取消挂网、投标和配送的资格,直接禁入市场!
可以想象,在多部门联合整治之下,医疗商业贿赂必将遭到毁灭性打击,所有药械企业、经销商的市场营销方式,也将迎来翻天覆地的变化。
附:被列入失信等级“严重”和“特别严重”的行为
医药企业价格或营销行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失信等级评定为“严重”
1根据法院判决或相关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认定的案件事实,近三年在本省范围内,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过给予回扣等医药商业贿赂行为,同一案件中累计行贿数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或单笔行贿数额3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2本地区税务部门查处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中,属于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一方,涉案的价税合计金额累计在1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
3因自身或相关企业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被依法处罚,不主动纠正涉案产品的不公平高价,不主动申请下调挂网、中标或中选价格,自处罚生效之日起,在本省份继续高价供应超过3个月的。
4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被依法处罚后,不主动纠正涉案医药产品被认定违法的高价,不主动申请下调挂网、中标或中选价格,自处罚生效之日起继续向医疗机构高价供应涉案医药产品超过3个月的。
5药品或医用耗材价格异常,违背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原则,被医疗保障部门函询约谈,不能充分说明原因,相关行为在本省范围内持续时间超过1年或相关行为持续期间在本省范围内销售金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药品或医用耗材价格异常,违背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原则的具体情形见2.5.1.1-2.5.1.6项。
6通过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获得药品或医用耗材挂网、中标资格,已对其他企业挂网、中标结果造成影响的,如导致竞争对手丧失挂网、中标或中选资格,导致竞争对手以被迫降低收益的方式获得挂网、中标或中选资格等。
7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扰乱集中采购秩序,或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扰乱集中采购秩序,既遂的。
8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购销或配送合同,且未提前1个月告知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单位,对临床诊疗秩序构成严重影响的,如导致临床治疗手段缺失或临床治疗方案无法实施、危害影响患者生命安全等严重后果。
9近三年在本省范围内累计发生中等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10列入《全国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企业风险警示名单》的。
医药企业价格或营销行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失信等级评定为“特别严重”
1根据法院判决或相关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认定的案件事实,近三年在本省范围内,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过给予回扣等医药商业贿赂行为,同一案件中累计或单笔行贿数额200万元以上。
2本地区税务部门查处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中,属于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一方,涉案的价税合计金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
3因自身或相关企业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被依法处罚,不主动纠正涉案产品的不公平高价,不主动申请下调挂网、中标或中选价格,自处罚生效之日起,在本省份继续高价供应超过6个月的。
4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被依法处罚后,不主动纠正涉案医药产品被认定违法的高价,不主动申请下调挂网、中标或中选价格,自处罚生效之日起,在本省份继续高价供应超过6个月的。
5近三年在本省范围内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累计3次以上的。因列入《全国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企业风险警示名单》被评定为“严重”的,不纳入计算。
不过,并非没有改正的机会。失信企业可根据规范主动修复失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裁量基准和修复措施的对应关系,及时确认修复事项是否有效,并合理调整失信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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