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远县突发事件群众生活保障应急预案
1 总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应急管理的重要指示精神,建立完善全县突发事件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白银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白银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白银市突发事件群众生活保障应急预案》《靖远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靖远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1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靖远县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及过渡期群众生活保障的准备、实施等工作。
1.2 工作原则
1.2.1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把满足群众基本生活需要,落实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作为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一项重要工作。
1.2.2 统一领导、统筹协调
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在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同时,统筹协调受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1.2.3 属地为主、多方配合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受影响群众提供基本生活必需品,县级及相邻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支持和帮助,必要时可请求市、省或国家给予支持。
1.2.4 先重后轻、先急后缓
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区分轻重缓急,遵循就地保障、临近调配、全县集并、重点支援的基本原则,组织实施群众基本生活保障。
1.3 主要任务
确保受影响的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安全住所、有病能得到及时救治。
2 组织指挥机制
2.1 组织指挥机构
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项指挥机构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组织指挥工作。重点做好突发事件群众基本生活需求的信息收集、计划安排、方案制定、物资调拨、组织实施等应急工作。
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项指挥机构成立相应突发事件群众生活保障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相应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突发事件群众生活保障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为:承担相应突发事件群众基本生活应急保障协调工作;收集、汇总、评估、报告事发地的信息、需求和群众基本生活应急保障情况;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事发地群众基本生活的支持措施;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事发地的工作组,协助、指导事发地政府开展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研究落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工作的重大事项。
2.2 群众基本生活应急保障协调领导小组及职责
群众生活保障协调领导小组在县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项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由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靖远分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县林草局、团县委、县市场监管局、县文旅局、县人防办、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气象局、县地震局、县供销社、县人民武装部、武警靖远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国网靖远供电公司、靖远火车站等部门单位及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构成。根据应急保障需求,视情增加相应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分工见附件)。
3应急准备
县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应针对本地域突发事件特点和防范应对需求,着眼紧急状态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应急物资储备、生产、调配、供应网点,加强日常检查和能力评估,建立跨区域应急物资筹措渠道。
3.1实物储备
群众生活保障所需帐篷、折叠床、被褥、衣物、取暖设备、照明设备等储存周期较长的物资和设备适用政府实物储备。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合理规划储备种类、数量,定期检测补充,保证物资储备数量、品种基本满足应急保障需求。如突发事件群众基本生活应急物资保障存在缺口,可根据实际需求组织紧急采购。
3.2企业代储
各乡镇、县政府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能划分,委托涉及群众基本生活类商品生产、流通、储备企业,承担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物资代储任务,且明确企业代储最小库存,确保突发紧急情况下,快速调拨、优先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3.3协议储备
群众生活保障所需大型工程机械、运输车辆应采取事先签订租用合同的方式储备。政府与应急资源所有者签订合同,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优先租用、调用相关物资和装备。相邻乡镇政府或者企业之间,也可以签订资源共享协议,实现紧急情况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物资相互调用。
3.4产能储备
群众生活保障所需医药、食品等生产周期较短、养护条件高、占用空间大、不易长期储存的物资适用产能储备。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能划分,委托辖区内或邻近乡镇相关企业储备一定的富余生产能力。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生产企业迅速启用生产能力储备,生产或转产所需物资,保障食品类、医药类物资及其他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物资的生产、供给,并为市场提供充足的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物资,稳定市场,减缓公众对突发事件的恐慌。
4 运行机制
4.1 预警响应
县人民政府发布突发事件预警,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项指挥机构根据预警级别、预警范围,指导相关部门针对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立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响应措施:
(1)研判分析突发事件波及范围、破坏强度,以及对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程度。
(2)通知担负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任务的相关部门单位落实24 小时应急值守制度,随时关注事态发展变化。
(3)通知实物储备、企业代储、协议储备、产能储备等相关单位,清点库存物资、调试保养设备、调整生产计划,随时做好应急保障准备。
(4)指导相关乡镇人民政府针对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采取必要的防范应对措施。
(5)可提前设置避难场所,合理安排群众基本生活所需的物资、设施、设备。
(6)责令应急保障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可前置应急保障力量。
(7)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普及紧急避险、自救互救基本常识。
(8)针对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采取其他必要的预警响应措施。
4.2 应急响应
突发事件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应对原则和应急响应等级,迅速启动本层级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应急响应。
4.2.1 属地响应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预案,根据实际需要调集发放粮、油、饮用水、方便食品;必要时设立集中安置点,配备床、被褥、衣物,加强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保障受影响群众基本生活;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向上级报告;当本地保障能力不足时,根据实际需求,及时明确具体事项,列出详细清单,协调邻近乡镇政府,提请县人民政府给予支援。
4.2.2 县级响应
县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项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响应等级,结合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请求,启动相应等级的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应急响应。如有特殊情况,酌情调整响应等级。
(1)Ⅳ级响应
启动县级突发事件Ⅳ级响应,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协调县级相关部门,指导支持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①落实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关注突发事件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情况。
②及时向县级有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信息。
③指定专人负责与县级相关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对接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④事发地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时,协调县级相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
(2)Ⅲ级响应
启动县级突发事件Ⅲ级响应,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县级相关部门,指导支持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组织县级相关部门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研究落实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具体支持措施。
②协调事发地周边乡镇人民政府,针对突发事件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提供必要的支持。
③视情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④根据事发地人民政府请求,协调县级相关部门落实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相应职责。
⑤通知负有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职责的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日与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对接,及时汇总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动态。
⑥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供销社等部门单位就近组织调运县级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物资装备储备。
⑦县交运局按照《靖远县公路交通保障应急预案》执行相关保障工作。
⑧县政府安排对应部门、乡镇负责物资装卸、接收、保管、分发及设施设备恢复等事项。
(3)Ⅱ级响应
启动县级突发事件Ⅱ级响应,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项指挥机构成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组,组织协调县级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组成员单位,指定专人进驻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项指挥机构开展工作。
②协调相关部门随行前方指挥部,负责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现场指导和对接协调。
③根据应急需求,在全县范围内协调筹集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物资。
④畅通信息发布渠道,动员社会各界开展募捐活动。
⑤协调公路、铁路系统,做好群众基本生活物资运力保障。
⑥组织协调社会应急力量参与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⑦加强临时安置点巡逻值守,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维护安置点运行秩序和安全稳定。
⑧关注舆情信息,及时消除不良影响。
(4)Ⅰ级响应
启动县级突发事件Ⅰ级响应,在省、市级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相关工作组的指导下,组织协调县级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通知实物储备、企业代储、协议储备、产能储备相关部门(单位)启动应急响应,必要时征用社会应急资源。
②协调友邻乡镇、县区提供援助,必要时请求市级或省级给予支援。
③征用社会车辆,加强运力保障。
④申请空中航线,开设航空器临时起降点或物资空投点。
⑤维护市场秩序,稳定市场物价,打击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⑥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等应急力量,参与应急保障。
⑦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参与应急保障。
⑧全县经济运行受到严重影响,可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 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4.3 组织实施
突发事件群众生活保障主要针对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安全住所、有病能得到及时救治等基本生活需求,重点实施以下保障措施。
(1)食品供应保障。县商务局、县工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供销社等单位协调调运粮食、食用油、蔬菜、肉品、食盐、方便食品等,保障群众有安全的食品。
(2)用水供应保障。应急期由县商务局负责调运瓶装水供应群众饮水需求,县交运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运输车辆并配合相关单位拉运瓶装水及清洁水,县住建局、县水务局负责协调抢修队伍恢复供水管网、蓄水工程供水,供水管网、蓄水工程难以及时恢复或水源被污染时,及时新建应急水源,保障群众生活用水安全。
(3)住所保障。县住建局、县人防办、县应急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调运帐篷、集装箱房、移动厕所、供暖设施、照明设备、折叠床、被褥等,组织应急队伍选择适宜地点搭建临时安置住所,确保群众有安全住所。
(4)御寒衣物保障。县应急局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调运棉衣、毛毯等御寒物资,县商务局、县供销社协调县内外货源供应,确保群众有御寒衣物穿。
(5)能源保障。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协调油品、煤炭供应;县工信局、国网靖远县供电公司应急初期调运发电车、发电机,确保安置点用电。
(6)医疗卫生保障。县卫健局在安置点设立医疗卫生服务点,组织对伤病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及时组织开展疫情症状监测,环境消杀、以及卫生监督、适时开展心理辅导。
(7)公共设施保障。县住建局指导相关企业恢复供水、供气、供热设施,县工信局指导企业恢复供电和通信网络,县文旅局恢复广播、电视传输,开通应急广播。
(8)市场供应保障。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供销社指导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尽快恢复正常市场供应;县市场监管局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县商务局依托商品数据库,落实急需物资货源,组织采购;县工信局根据物资缺口信息,协调相关企业应急生产。
4.4 响应终止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结束,由应急响应启动机构决定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应急响应终止,转入常态化管理阶段,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后续工作。
4.5 舆情应对
县政府坚持突发事件群众生活保障应对处置与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完善发布机构,明确发布时限,规范发布形式,加强舆论引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群众生活保障工作虚假信息。县政府及时关注社情、民情、舆情动态,加强分析研判,回应社会关切,澄清各类谣言,加强舆论引导,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民众关心支持党和政府依法开展突发事件群众生活保障工作。
5 保障机制
5.1 资金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财政事权划分,分级负担突发事件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所需经费。启动县级应急响应时,县级财政给予适当支持,必要时请求市、省级或国家财政支持。
5.2 物资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将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物资,列为本级应急物资储备重要项目,及时足额采购、储存。
5.3 信息保障
县政府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项指挥机构畅通信息渠道,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及时联系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了解掌握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情况,随时关注事件发展动态,切实做好信息通报和上报工作。
5.4 装备保障
县政府在加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物资储备的基础上,督促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负有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职责的部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针对保障任务需求,配备必需的应急设备和装备。
5.5 设施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突发事件特点,合理布局避难场所,科学设置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落实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有害生物防控、治安管理等保障措施。
5.6 动员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建立健全物资征用、志愿者服务运行管理机制,规范组织发动、物资征用、统计分配、使用补偿等各环节的工作。
6 预案管理
6.1 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应急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及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项指挥机构制定本行政区域及本行业、本领域突发事件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应急预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制定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应急预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备案。
6.2 宣传与培训
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应急预案宣传和培训工作。
6.3 预案演练
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应急队伍和相关部门制订突发事件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应急预案演练计划,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6.4 预案评估与修订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定期评估制度,组织专家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7 责任与奖惩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应对处置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社会安全事件直接或间接导致一定区域内人民群众失去饮食、住所、衣物、医疗、御寒等一项或多项基本生活保障的情况下,政府或社会采取的专项保障行动。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靖远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县级相关部门单位群众生活保障职责
附件
县级相关部门单位群众生活保障职责
县委宣传部:做好舆情监测工作,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重要生活必需品供给应急信息,及时引导舆论;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县委网信办:负责协助做好网络舆情的监控和处置工作。
县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帐篷、折叠床、衣被、粮油、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工作,开展应急物资产能建设和储备,负责应急物资紧急调用。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学校复学复课或网络授课等工作;协调学校作为集中安置点等工作;协调异地就学相关事宜。
县工信局:负责煤电油调运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协调,做好县级食盐储备管理。
县公安局:承担恶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组牵头单位职责;负责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物资储存、调运、投放等实施过程中的安保和秩序管理工作。
县民政局:指导做好特殊困难群体关爱服务保障工作;指导事发地做好殡葬服务工作;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参与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指导法律服务工作和矛盾纠纷的调解。
县财政局:统筹现有资金渠道保障受影响群众基本生活物资日常和紧急购置、更新、管理。
县水务局:负责蓄水设施和农村供水设施恢复;指导安置点水灾害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测预警。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安置点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隐患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参与指导集中安置点选址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协调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建设事故应急救援、分析评估工作;负责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所需建(构)筑物及供排水建设。
县交运局:按照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的要求,及时组织相关企业和承运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运输渠道和运输工具以及提供充足的物资运输人员,并做好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物资运输快速通行协调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业产业的恢复;参与涉农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物资价格、收储等政策制定。
市生态环境局靖远分局:承担突发环境事件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组牵头单位职责;负责指导安置点生态环境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测预警;参与指导集中安置点选址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组织指导商贸流通企业做好生活物资保障工作,建立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保供机制;负责瓶装水饮供应。
县卫健局: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组牵头单位职责;负责指导安置点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环境消杀、卫生监督及心理辅导等工作,协调本县及县外医疗卫生应急队伍支援。
县应急局:承担水旱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灾害、城乡火灾、森林草原火灾、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及生产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组牵头单位职责;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组织协调生活类保障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指导群众集中安置工作。
县林草局:负责指导安置点森林草原火灾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监测预警和初期火灾扑救;参与指导集中安置点选址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承担食品、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组牵头单位职责;负责生活、医药等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物资质量监督检查;协助做好捐赠药品和食品的检测工作;加强突发事件影响地区市场监管,稳定市场秩序。
县文旅局:负责指导事发地广播电视有线、无线传输设施恢复和应急广播制作播放。
县人防办:负责疏散基地建设规划、组织拟订物资储备、
水电供应等各种保障方案,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群众提供灾害避难场所。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粮食、肉菜等重要消费品及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县气象局:负责指导安置点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和预报预测;承担气象灾害类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物资储备协调工作。
县地震局:负责指导安置点地震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测预警。
县供销社:负责协调农副产品供应。
团县委:负责统一接收志愿者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组织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行动。
县人民武装部:负责指挥灾区民兵组织第一时间自救互救;组织协调驻靖部队和民兵预备役解救受灾群众、排控重大险情、保护重要目标、抢运人员物资,实施专业救援,支援灾区恢复重建;协助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武警靖远中队:配合相关部门转移、运送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物资;负责重要目标的警戒,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安置点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及次生灾害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处置,确保消防设施完好、通道畅通;开展防火巡查;协助应急期饮用水保障。
国网靖远县供电公司:负责电力设施恢复和安置点电力供应保障。
靖远火车站:负责铁路设施应急抢修;协调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物资铁路运输。
靖远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消除、减少和控制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风险和危害,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白银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白银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靖远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靖远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
特别重大(Ⅰ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重大(Ⅱ级)事故:造成10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以下,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较大(Ⅲ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一般(Ⅳ级)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靖远县辖区内,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或其他行政区域发生的影响到靖远县的一般且造成较大影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及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本预案所指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不包含城镇燃气、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等引发的事故)
1.5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协同联动。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协同联动,做好相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乡镇党委、政府为主。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乡镇党委、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科学决策、依法处置。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
(5)预防为主,关口前移。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加强预防和预警,做好常态下的应急准备工作。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6重点危化品种类及处置措施
我县重点危险化学品主要有氯(液氯、氯气)、氢氟酸(氟化氢)、硫酸、盐酸、烧碱(液碱)、氢、氨(液氨、氨气)、氧(液氧、氧气)、液化石油气、甲烷、天然气、汽油、煤焦油、一氧化碳、甲醇、乙炔(电石气)、电石等。涉及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废弃处理等诸多环节,工厂、商场、娱乐场所、饭店、机关、学校、家庭等多个方面。处置的主要措施包括:灭火、点火、隔绝、堵漏、拦截、稀释、中和、覆盖、泄压、转移、收集等。危险化学品处置工作,必须具备专业处置能力,坚决杜绝处置不科学,甚至错误操作造成更大的伤害和损失(重点危险化学品及相应应急处置措施见附件5,如果出现附件5未列入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必须由专业人员现场处置或者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采取正确的处置方法,坚决防止因处置不当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和损失)。
1.7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靖远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靖远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本预案是靖远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靖远县人民政府应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县级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全县各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和应急预案编制的指导性文件。
(2)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县直有关部门事故应急预案。该类预案由县直有关部门依据《靖远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及行业特点,为应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
(3)乡镇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该类预案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靖远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与本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4)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编制,经有关专家评审修改后发布实施,按照分级属地原则,报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县级应急指挥机构
2.1.1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县政府设立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总 指 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主任、县应急局局长、事发地乡镇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靖远分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卫健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地震局、县水务局、县工会、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电信局、国网靖远供电公司、武警靖远中队等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事发乡镇政府乡镇长;根据工作需要,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1)。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方针、政策;决定启动、终止本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处置工作相关信息的发布工作;及时向县政府和市主管部门汇报处置工作情况进展;监督检查各系统、各乡镇政府和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制定、执行应急救援预案的情况。
2.2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职责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日常值班电话:0943-6134518,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组织会商研判;指导协调县政府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督促、指导开展应急演练;指导协调县政府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及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及应急经费保障工作;完成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般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开展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委、县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同志担任。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参加应急救援,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设立以下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参加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靖远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事发地乡镇政府及事发单位等。
主要职责:在现场指挥部领导下,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负责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协调现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派遣人员赶赴事发地现场;完整准确记录应急救援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
(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参加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靖远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气象局、事发地乡镇政府、社会救援队伍及事发单位等。
主要职责:研究制定现场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调度各类应急力量和资源参加应急救援,适时提出调整应急力量的建议。
(3)治安保卫组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参加单位:县交通运输局、事发地乡镇政府及事发单位等。
主要职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及事故现场保护和警戒、维持现场秩序等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的应急通行需要,及时恢复交通运输秩序。
(4)医疗救治组
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参加单位: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事发地乡镇政府。
主要职责:调配医疗卫生救援专家及医护力量,设立临时医疗点,协调外部医疗机构,为事故受伤、救援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事故现场防疫消杀;提供应急救援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5)环境监测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靖远分局
参加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气象局、县地震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及事发地乡镇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环境监测监控;负责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实时监测,确定危险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供气象信息,为应急救援和消除事故污染提供依据;指导和督促做好现场危险废物处理工作。
(6)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乡镇政府
参加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靖远分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应急管理局、县总工会、事发地乡镇政府及事发单位等。
主要职责:做好善后处置有关工作。
(7)信息发布与新闻宣传组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参加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政府办公室(外事办)、县融媒体中心及事发地乡镇政府。
主要职责:做好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工作。
(8)技术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参加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靖远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县科学技术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气象局、县地震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事发地乡镇政府及县应急救援专家库成员。
主要职责:开展事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制定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参与事故调查与评估。
(9)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乡镇政府
参加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水务局、县商务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融媒体中心、国网靖远县供电公司及事发单位等。
主要职责: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协调做好物资、装备、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应急保障。
(10)疏散撤离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乡镇政府
参加单位:县公安局、县交运局及事发单位等。
主要职责:根据气象条件、地形地貌、周边环境基本情况及事故现场情况,及时组织群众疏散撤离。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性质类别和现场救援需要,可增设其他应急工作组。
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紧急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的同时,及时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县委、县政府配合市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2.3乡镇应急指挥机构
各乡镇政府参照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设置成立由本级党委、政府领导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监测和预警
3.1监测
应急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定期检查、监控;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接报、统计分析等工作,建立工作台账;建立危险化学品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健全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加强信息共享和会商研判,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事故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监控,建立本行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和信息支持。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装置和作业岗位进行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测,建立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基本情况和危险源数据库,与可能受到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影响区域的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联防联控、定期会商研判和协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制定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应加强对本系统、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监控和管理,开展安全隐患风险评估,健全完善数据库,对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险情,或者因自然灾害、公共卫计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各级各有关单位或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研判分析,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3.2预警
县、乡镇政府及各级负有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预警发布系统,完善预警发布机制,畅通预警发布渠道,明确预警发布范围,及时有效地发布预警信息,指导相关方面做好防范应对准备。接到事发单位的信息报告后,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发生情况,迅速组织研判。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和危险化学品处置专业要求,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防范措施,预防和遏制事故发生。
出现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险情时,各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及时组织风险分析评估,对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危害强度、影响范围以及次生事故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级别。
按照事故发生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事故等级,预警级别从高到低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
一级预警(红色预警):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二级预警(橙色预警):预计可能发生重大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三级预警(黄色预警):预计可能发生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四级预警(蓝色预警):预计可能发生一般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对于可预警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原则上由各级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等媒体及第三方商业平台和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准确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应包括事故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检查监测,积极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县、乡镇政府及其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有关响应措施:
①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预警行动方案。
②指导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启动分布式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做好上下游相关设备联动停车。
③组织应急队伍、负有应急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④准备避难场所及应急设施,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使用;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易导致危害扩大的活动。
⑤根据事故影响范围,实施区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转移或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运输、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及时向社会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3.2.4预警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故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事故危害确认消除后,发布预警信息的责任单位要及时解除预警。
4运行机制
4.1信息报告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向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县应急、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卫健等部门报告,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1)事故单位立即通过“110”、“119”、“120”报警,得到公安、消防、卫健等部门急救救援。并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和县应急、生态环境及有关部门报告。发生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在按程序报告的同时,直接向县政府和应急、生态环境等部门报告。
(2)事故单位要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
(3)如果在处置其他突发事件过程中发现、引发或者次生形成危险化学品事故,参与处置的有关单位要立即向应急、生态环境等部门报告,取得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
(4)乡镇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县政府和县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且要在第一时间调集应急资源,采取应急措施,开展应急处置。
(5)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后按时限补报书面材料。
(6)报告人的单位、姓名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立即按照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应对工作。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立即组织开展关阀泄压断料、灭火控火防爆、紧急疏散人员、集结专业救援力量等先期处置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1)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事发地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可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1)按照应急预案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调用或征用相关应急资源。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为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器材。
(3)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和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4)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及时对事故危害区域实施封控。
(5)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评估,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6)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7)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3应急响应
4.3.1分级应对
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由县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请求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给予支持援助。发生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县委、县政府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的同时报请市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相关部门予以支持。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安全事故,县委、县政府及时报请市政府并配合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同时报请省政府负责应对。
超出县政府应对能力的事故,由市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超出市政府应对能力的事故,由市政府提请省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事故,各行政区域在上一级政府统一指挥下,共同负责应对处置。
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初判事故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1)县级Ⅰ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①初判发生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②其他需要启动县级Ⅰ级应急响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启动权限: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提出启动县级Ⅰ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立即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由县委、县政府决定启动县级Ⅰ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响应行动:在市安委会的指导和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①进入应急状态,在县应急管理局开设指挥场所,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指定负责同志坐镇指挥。
②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及应急处置情况,请求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给予支援。
③组织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会商研判事故态势,研究救援措施及保障工作。
④成立现场指挥部,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⑤协调调度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装备,请求驻靖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予以支援。
⑥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同时通报相关行业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⑦统一发布应急救援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等工作。
(2)县级Ⅱ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①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②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③其他需要启动县级Ⅱ级应急响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启动权限: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提出启动县级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立即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由县政府决定启动县级Ⅱ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市政府报告。
响应行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参照启动县级Ⅰ级应急响应的相关措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3)县级Ⅲ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①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接到事发地乡镇政府增援请求;②其他需要启动县级Ⅲ级应急响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启动权限:根据事发地乡镇政府提出的应急救援请求,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提出启动县级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立即向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县级Ⅲ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响应行动: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县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应急处置工作组会同事发地乡镇政府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调度会商应急救援情况,必要时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支援请求,给予必要的力量、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
(4)县级Ⅳ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未达到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级别,但影响范围较大且接到事发地乡镇政府增援请求。
启动权限:根据事发地乡镇政府提出的应急救援请求,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决定启动县级Ⅳ级应急响应。
响应行动: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应急处置,给予必要的力量、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
根据应急响应级别,若应急响应扩大,则现场指挥权交由上级应急指挥部指挥。
4.4处置措施
(1)事发地所在乡镇政府就近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同时上报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危险化学品特性及事故类别,科学合理制订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组织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进行救援。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变化、救援需要和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修订救援方案。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后,县政府先期设立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现场指挥部。
(2)到达现场的应急队伍、装备、专家和物资等,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登记并留存联系方式,在现场指挥部的协调指挥下进行救援处置,相关负责同志或人员发生变更,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
(3)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采取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等控制措施。
(4)开展事故发生地及可能影响区域的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监测;开展饮用水污染情况及水质监测;开展事故现场实况气象监测和预报服务。
(5)开通应急通道,优先安排、调度、放行抢险救援力量、受危害人员及救援物资等。
(6)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伤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及时向现场指挥部通报伤员医疗救治情况。
(7)定时总结调度,书面汇总上报现场处置情况。
4.5安全防护
4.5.1现场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特性、事故类别及应急人员职责,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人员一般应配备基本个人防护装备;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人员应配备隔离型密闭防毒面罩、适用的化学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防止人体接触、沾染有毒有害介质的防护装备。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若遇直接危及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应迅速撤离并立即报告救援队伍负责同志和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组织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给予协调和指导。
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包括: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评估事故影响范围和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明确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和基本生活保障措施;确定群众的疏散撤离方式、程序、范围、路线,并指定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确定应急情况下对群众进行医疗救助、疾病控制、生活救助的方式和程序;确定紧急避难场所,便于被疏散群众的安置;做好群众疏散、避难过程中的治安管理工作。
4.6信息发布
发生特别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县委、县政府按照规定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事故信息,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后续相关信息视情及时发布。发生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7舆论引导
县政府要借鉴市政府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和舆情,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
4.8响应终止
当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威胁或危害得到控制、消除,事故现场得以控制,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应急响应终止。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按照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有关部门协调事发地乡镇政府、事发单位等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事发地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及受伤人员医疗救助;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对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督促保险公司积极做好理赔事宜;及时归还调用征用的物资,物资被毁损、灭失、消耗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做好环境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事故调查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县政府要配合上级政府或上级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工作;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负责调查;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由县政府负责调查。
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总结经验,查找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制定整改措施,逐项整改落实。
6保障措施
6.1队伍保障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和装备,开展培训演练。
由县应急牵头,公安、工信、住建、交运、卫健、市生态环境局靖远分局、市场监管、人社、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参与,抽组或者聘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危险化学品专家队伍,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对成员单位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危险化学品专业培训,组成危险化学品应急抢险救援专业队伍,并与相关企业建立协作关系,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紧急救援调用机制,有效利用企业专业救援力量。同时可以吸收社会力量,发展具备专业能力的应急志愿者队伍,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对专业应急队伍的需要。
6.2物资装备保障
各有关职能部门和专业救援队伍应加强技术装备储备,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应当掌握专业特种救援装备资源情况,建立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要定期检查确保应急救援设备、装备保养到位,能够正常使用。
各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等储备制度,保障应急救援需要。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事故风险防范应对实际需要,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6.3资金保障
(1)县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及乡镇政府所需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项经费由县财政列入预算。
(2)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和配合。事后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补偿、奖励。
(3)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及有关规定,由县、乡镇政府统筹安排,分级承担。
(4)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和抢险所需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属地乡镇政府协调解决。
6.4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要建立并完善专业化医疗卫生应急队伍,根据救援需要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等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应急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应急保障能力。
6.5交通运输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应急需要,完善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专业设备的征用程序、补偿机制和紧急通行绿色通道制度,并根据事故救援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6通信信息保障
县文旅局及各通信运营商负责建立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
6.7社会动员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县政府、各乡镇政府可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公民、具备应急救援资源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避险、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恢复重建等工作。
6.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或者建立与人口密度、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
6.9救援人员安全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对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严格按照程序开展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6.10基本生活保障
事发地乡镇政府、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6.11技术力量保障
县、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应急信息数据库,推广应用应急救援新技术、新装备,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保障,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专家库,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7预案管理
7.1预案编制和修订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本预案,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各乡镇政府可参照本预案,制定乡镇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送县政府备案,抄送县应急管理局。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部门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应急保障预案(方案),抄送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7.1.2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应急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应急处置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2预案演练
县、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地区、本部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或应急处置方案,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县应急管理部门。
7.3宣传与培训
县、乡镇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科普宣传工作,各有关媒体应予以支持。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及专业救援队伍的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同时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工作,提高相关救援队伍和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8责任与奖惩
县政府要将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纳入县级有关部门和县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等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8.1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没有立即组织实施抢救或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事故蔓延、扩大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2)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配合协助事故调查的;
(3)应急救援工作不力的;
(4)玩忽职守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
(5)应急救援工作中不听从指挥的;
(6)应急救援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7)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
(8)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期间,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9其他事项
(1)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和专家组各成员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在位时,由继任人或临时指定负责人承担相应职责。
(2)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按照预案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开展工作。
(3)县政府对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4)本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单位为县应急局,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5)县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实施方案,各乡镇政府根据本预案制定专项应急预案。
(6)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时,本预案与《靖远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并执行,当发生或衍生其他事故时,可启动不同类别应急预案,在应急处置时成立现场联合应急指挥部,进行联合处置。
附件1
靖远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
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发布等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生产宣传工作;负责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网络舆情的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县发展改革局:参与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生产、调配工作,确保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组织;指导协调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和县级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相关生活类应急救灾物资保障。
县科学技术局:统筹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应急科学技术研究,配合相关主管部门抓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应急救援通信保障,协调有关救援物资的应急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救援现场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县民政局:负责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指导事发单位开展遇难人员善后赔偿,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心理疏导。
县司法局:负责指导事发地做好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服务和法律宣传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协调应急救援资金保障,按程序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工伤保险理赔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事故现场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和工程治理工作,防止次生、衍生的地质灾害发生。
市生态环境局靖远分局:组织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及次生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县交通运输局:指导铁路、公路等部门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协调重要救援物资交通运输应急通行。
县水务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河流、水库、堤坝安全监测及水资源调配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县卫生健康局:协调指导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医疗卫生工作,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县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参与事故应急救援;负责统计核查事故情况,综合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调调动市级专业救援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报等工作,为事故救援提供气象保障。
县地震局:负责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提供地震监测、预报等工作。
县总工会:参加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中职工伤亡的调查处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公司靖远西车站:协助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保障。
国网靖远县供电公司: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电力保障。
武警靖远中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加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等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火灾扑救和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参与事故调查有关工作。
其余相关单位的应急状态应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指挥下根据自身职能开展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
附件2
靖远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流程
附件3
靖远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体系图
附件4
靖远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联络通讯录
序号
单 位
电 话
1
县政府办公室
0943-6121579
2
县委宣传部
0943-6122175
3
县总工会
0943-6125726
4
县应急局
0943-6134519
5
县公安局
0943-5968022
6
发改县局
0943-6121521
7
县工信局
0943-6122137
8
县财政局
0943-6121433
9
市生态环境局靖远分局
0943-6120805
10
县住建局
0943-6121140
11
县交运局
0943-6121712
12
县卫生健康局
0943-6121401
13
县民政局
0943-6121519
14
县市场监管局
0943-6130878
15
县气象局
0943-6127660
16
县商务局
0943-6211208
17
县交警大队
0943-6120266
18
县消防救援大队
0943-6133119
19
县电信局
0943-6121805
序号
单 位
电 话
20
国网靖远县供电公司
0943-6138319
21
武警靖远中队
15693656660
22
甘肃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0943-8821931
23
白银中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0943-5912338
24
靖远金地燃气有限公司
0943-6126110
25
靖远福缘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
13884214552
26
白银凯峰烟花爆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13519431034
27
乌兰镇政府
0943-6121902
28
东湾镇政府
0943-6122118
29
三滩镇政府
0943-6210092
30
糜滩镇政府
0943-6310001
31
刘川镇政府
0943-6491117
32
北湾镇政府
0943-6171101
33
平堡镇政府
0943-6350202
34
若笠乡政府
0943-6292003
35
大芦镇政府
0943-6430076
36
高湾镇政府
0943-6440069
37
北滩镇政府
0943-7110696
38
五合镇政府
0943-7260016
39
东升镇政府
0943-7211003
40
靖安乡政府
0943-7270369
41
永新乡政府
0943-7339003
42
兴隆乡政府
0943-7341007
43
双龙镇政府
0943-7342009
44
石门乡政府
0943-7343018
附件5
靖远县危险化学品事故注意事项及
重点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
一、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注意事项
(一)事故类别
危险化学品事故主要有泄漏、火灾(爆炸)两大类。其中火灾又分为固体火灾、液体火灾和气体火灾。主要原因又分为人为操作失误和设备缺陷。
针对事故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其中主要措施包括:灭火、点火、隔绝、堵漏、拦截、稀释、中和、覆盖、泄压、转移、收集等。
(二)危险性概述
1.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大量泄漏,其气体(蒸气)可能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团,飘散到较远的地方,遇到着火源引爆并迅速回火到泄漏处,引起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2.可燃危险化学品的燃烧热值一般较高,发生火灾后火势迅速扩大,温度高,热辐射强,使消防人员难以靠近,增大了灭火的难度;同时,附近的设备、容器因受热而内压升高,可能造成容器破裂或爆炸,扩大事故的危害。爆炸产生的碎片和冲击波能使附近的人员伤亡,建筑物和设备受到损坏,引起连锁反应。另外,大多数危险化学品,在燃烧、爆炸过程中产生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有毒烟气,威胁附近人员的安全。
3.有毒物质的大量泄漏,尤其是在常温常压下为气态和易挥发的物质,其产生的有毒气体能迅速扩散到生产区域以外的场所,造成人畜中毒、植物枯死等社会灾害性事故。某些有毒物质泄漏到水体、土壤中,会造成环境污染,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4.大多数危险化学品同时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的性质,因此,在救援工作中必须综合考虑。
(三)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区域划分
危险化学品事故根据危害范围分为3个区域:
1.事故中心区域。中心区即距事故现场0~500m的区域。此区域危险化学品浓度指标高,有危险化学品扩散,并伴有爆炸、火灾发生,建筑物设施及设备损坏,人员急性中毒。
2.事故波及区域。事故波及区即距事故现场500~1000m的区域。该区域空气中危险化学品浓度较高,作用时间较长,有可能发生人员或物品的伤害或损坏。
3.可能受影响区域。受影响区域是指事故波及区外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该区域可能有从中心区和波及区扩散的小剂量危险化学品危害。
(四)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前应注意事项
现场处置人员应先了解事故中危化品的品名、物理化学性质、事故容器或设备的参数以及事故现场和周边的环境,也可调用事故发生单位的企业安全评价报告、紧急预案或其他相关资料,先进行客观地分析判断,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处理方案。
二、重点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
1、氯
特别警示
剧毒,吸入高浓度气体可致死;包装容器受热有爆炸的危险。
理
化
特
性
常温常压下为黄绿色、有刺激性气味的气体。常温下、709kPa以上压力时为液体,液氯为金黄色。微溶于水,易溶于二硫化碳和四氯化碳。分子量为70.91,熔点-101℃,沸点-34.5℃,气体密度3.21g/L, 相对蒸气密度(空气=1)2.5,相对密度(水=1)1.41(20℃),临界压力7.71MPa,临界温度144℃,饱和蒸气压673kPa(20℃),log pow(辛醇/水分配系数) 0.85。
主要用途:用于制造氯乙烯、环氧氯丙烷、氯丙烯、氯化石蜡等;用作氯化试剂,也用作水处理过程的消毒剂。
危
害
信
息
【燃烧和爆炸危险性】
本品不燃, 但可助燃。一般可燃物大都能在氯气中燃烧,一般易燃气体或蒸气也都能与氯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受热后容器或储罐内压增大,泄漏物质可导致中毒。
【活性反应】
强氧化剂,与水反应,生成有毒的次氯酸和盐酸。与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碱反应生成次氯酸盐和氯化物,可利用此反应对氯气进行无害化处理。液氯与可燃物、还原剂接触会发生剧烈反应。与汽油等石油产品、烃、氨、醚、松节油、醇、乙炔、二硫化碳、氢气、金属粉末和磷接触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接触烃基膦、铝、锑、胂、铋、硼、黄铜、碳、二乙基锌等物质会导致燃烧、爆炸,释放出有毒烟雾。潮湿环境下,严重腐蚀铁、钢、铜和锌。
【健康危害】
氯是一种强烈的刺激性气体,经呼吸道吸入时,与呼吸道粘膜表面水分接触,产生盐酸、次氯酸,次氯酸再分解为盐酸和新生态氧,产生局部刺激和腐蚀作用。
急性中毒:轻度者有流泪、咳嗽、咳少量痰、胸闷,出现气管-支气管炎或支气管周围炎的表现;中度中毒发生支气管肺炎、局限性肺泡性肺水肿、间质性肺水肿或哮喘样发作,病人除有上述症状的加重外,还会出现呼吸困难、轻度紫绀等;重者发生肺泡性水肿、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严重窒息、昏迷或休克,可出现气胸、纵隔气肿等并发症。吸入极高浓度的氯气,可引起迷走神经反射性心跳骤停或喉头痉挛而发生“电击样”死亡。眼睛接触可引起急性结膜炎,高浓度氯可造成角膜损伤。皮肤接触液氯或高浓度氯,在暴露部位可有灼伤或急性皮炎。
慢性影响:长期低浓度接触,可引起慢性牙龈炎、慢性咽炎、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支气管哮喘等。可引起牙齿酸蚀症。
列入《剧毒化学品目录》。
职业接触限值:MAC(最高容许浓度)(mg/m3):1。
安
全
措
施
【一般要求】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具备应急处置知识。
严加密闭,提供充分的局部排风和全面通风,工作场所严禁吸烟。提供安全淋浴和洗眼设备。
生产、使用氯气的车间及贮氯场所应设置氯气泄漏检测报警仪,配备两套以上重型防护服。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穿防静电工作服,戴防化学品手套。工作场所浓度超标时,操作人员必须佩戴防毒面具,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应佩戴正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
液氯气化器、储罐等压力容器和设备应设置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并应装有带压力、液位、温度带远传记录和报警功能的安全装置。设置整流装置与氯压机、动力电源、管线压力、通风设施或相应的吸收装置的联锁装置。氯气输入、输出管线应设置紧急切断设施。
避免与易燃或可燃物、醇类、乙醚、氢接触。
生产、储存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搬运时轻装轻卸,防止钢瓶及附件破损。吊装时,应将气瓶放置在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筐中进行吊运。禁止使用电磁起重机和用链绳捆扎、或将瓶阀作为吊运着力点。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倒空的容器可能存在残留有害物时应及时处理。
【特殊要求】
【操作安全】
(1)氯化设备、管道处、阀门的连接垫料应选用石棉板、石棉橡胶板、氟塑料、浸石墨的石棉绳等高强度耐氯垫料,严禁使用橡胶垫。
(2)采用压缩空气充装液氯时,空气含水应≤0.01%。采用液氯气化器充装液氯时,只许用温水加热气化器,不准使用蒸汽直接加热。
(3)液氯气化器、预冷器及热交换器等设备,必须装有排污装置和污物处理设施,并定期分析三氯化氮含量。如果操作人员未按规定及时排污,并且操作不当,易发生三氯化氮爆炸、大量氯气泄漏等危害。
(4)严禁在泄漏的钢瓶上喷水。
(5)充装量为50kg和100kg的气瓶应保留2kg以上的余量,充装量为500kg和1000kg的气瓶应保留5kg以上的余量。充装前要确认气瓶内无异物。
(6)充装时,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严防超装。
【储存安全】
(1)储存于阴凉、通风仓库内,库房温度不宜超过30℃,相对湿度不超过80%,防止阳光直射。
(2)应与易(可)燃物、醇类、食用化学品分开存放,切忌混储。储罐远离火种、热源。保持容器密封,储存区要建在低于自然地面的围堤内。气瓶储存时,空瓶和实瓶应分开放置,并应设置明显标志。储存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3)对于大量使用氯气钢瓶的单位,为及时处理钢瓶漏气,现场应备应急堵漏工具和个体防护用具。
(4)禁止将储罐设备及氯气处理装置设置在学校、医院、居民区等人口稠密区附近,并远离频繁出入处和紧急通道。
(5)应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运输安全】
(1)运输车辆应有危险货物运输标志、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不得在人口稠密区和有明火等场所停靠。夏季应早晚运输,防止日光暴晒。
(2)运输液氯钢瓶的车辆不准从隧道过江。
(3)汽车运输充装量50kg及以上钢瓶时,应卧放,瓶阀端应朝向车辆行驶的右方,用三角木垫卡牢,防止滚动,垛高不得超过2层且不得超过车厢高度。不准同车混装有抵触性质的物品和让无关人员搭车。严禁与易燃物或可燃物、醇类、食用化学品等混装混运。车上应有应急堵漏工具和个体防护用品,押运人员应会使用。
(4)搬运人员必须注意防护,按规定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搬运时,管理人员必须到现场监卸监装;夜晚或光线不足时、雨天不宜搬运。若遇特殊情况必须搬运时,必须得到部门负责人的同意,还应有遮雨等相关措施;严禁在搬运时吸烟。
(5)采用液氯气化法向储罐压送液氯时,要严格控制气化器的压力和温度,釜式气化器加热夹套不得包底,应用温水加热,严禁用蒸汽加热,出口水温不应超过45℃,气化压力不得超过1MPa。
应
急
处
置
原
则
【急救措施】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氧,给予2%至4%的碳酸氢钠溶液雾化吸入。呼吸、心跳停止,立即进行心肺复苏术。就医。
眼睛接触:立即分开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就医。
皮肤接触: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着,用流动清水彻底冲洗。就医。
【灭火方法】
本品不燃,但周围起火时应切断气源。喷水冷却容器,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消防人员必须佩戴正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穿全身防火防毒服,在上风向灭火。由于火场中可能发生容器爆破的情况,消防人员须在防爆掩蔽处操作。有氯气泄漏时,使用细水雾驱赶泄漏的气体,使其远离未受波及的区域。
灭火剂:根据周围着火原因选择适当灭火剂灭火。可用干粉、二氧化碳、水(雾状水)或泡沫。
【泄漏应急处置】
根据气体扩散的影响区域划定警戒区,无关人员从侧风、上风向撤离至安全区。建议应急处理人员穿内置正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的全封闭防化服,戴橡胶手套。如果是液体泄漏,还应注意防冻伤。禁止接触或跨越泄漏物。勿使泄漏物与可燃物质(如木材、纸、油等)接触。尽可能切断泄漏源。喷雾状水抑制蒸气或改变蒸气云流向,避免水流接触泄漏物。禁止用水直接冲击泄漏物或泄漏源。若可能翻转容器,使之逸出气体而非液体。防止气体通过下水道、通风系统和限制性空间扩散。构筑围堤堵截液体泄漏物。喷稀碱液中和、稀释。隔离泄漏区直至气体散尽。泄漏场所保持通风。
不同泄漏情况下的具体措施:
瓶阀密封填料处泄漏时,应查压紧螺帽是否松动或拧紧压紧螺帽;瓶阀出口泄漏时,应查瓶阀是否关紧或关紧瓶阀,或用铜六角螺帽封闭瓶阀口。
瓶体泄漏点为孔洞时,可使用堵漏器材(如竹签、木塞、止漏器等)处理,并注意对堵漏器材紧固,防止脱落。上述处理均无效时,应迅速将泄漏气瓶浸没于备有足够体积的烧碱或石灰水溶液吸收池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控制吸收液温度不高于45℃、pH不小于7,防止吸收液失效分解。
隔离与疏散距离:小量泄漏,初始隔离60m,下风向疏散白天400m、夜晚1600m;大量泄漏,初始隔离600m,下风向疏散白天3500m、夜晚8000m。
2、氨
特别警示
与空气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吸入可引起中毒性肺水肿。
理
化
特
性
常温常压下为无色气体,有强烈的刺激性气味。20℃、891kPa下即可液化,并放出大量的热。液氨在温度变化时,体积变化的系数很大。溶于水、乙醇和乙醚。分子量为17.03,熔点-77.7℃,沸点-33.5℃,气体密度0.7708g/L,相对蒸气密度(空气=1)0.59,相对密度(水=1)0.7(-33℃),临界压力11.40MPa,临界温度132.5℃,饱和蒸气压1013kPa(26℃),爆炸极限15%~30.2%(体积比),自燃温度630℃,最大爆炸压力0.580MPa。
主要用途:主要用作致冷剂及制取铵盐和氮肥。
危
害
信
息
【燃烧和爆炸危险性】
极易燃,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引起燃烧爆炸。
【活性反应】
与氟、氯等接触会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
【健康危害】
对眼、呼吸道粘膜有强烈刺激和腐蚀作用。急性氨中毒引起眼和呼吸道刺激症状,支气管炎或支气管周围炎,肺炎,重度中毒者可发生中毒性肺水肿。高浓度氨可引起反射性呼吸和心搏停止。可致眼和皮肤灼伤。
PC-TWA(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mg/m3):20; PC-STEL(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mg/m3):30。
安
全
措
施
【一般要求】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具备应急处置知识。
严加密闭,防止泄漏,工作场所提供充分的局部排风和全面通风,远离火种、热源,工作场所严禁吸烟。
生产、使用氨气的车间及贮氨场所应设置氨气泄漏检测报警仪,使用防爆型的通风系统和设备,应至少配备两套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长管式防毒面具、重型防护服等防护器具。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穿防静电工作服,戴橡胶手套。工作场所浓度超标时,操作人员应该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可能接触液体时,应防止冻伤。
储罐等压力容器和设备应设置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并应装有带压力、液位、温度远传记录和报警功能的安全装置,设置整流装置与压力机、动力电源、管线压力、通风设施或相应的吸收装置的联锁装置。重点储罐需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避免与氧化剂、酸类、卤素接触。
生产、储存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在传送过程中,钢瓶和容器必须接地和跨接,防止产生静电。搬运时轻装轻卸,防止钢瓶及附件破损。禁止使用电磁起重机和用链绳捆扎、或将瓶阀作为吊运着力点。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特殊要求】
【操作安全】
(1)严禁利用氨气管道做电焊接地线。严禁用铁器敲击管道与阀体,以免引起火花。
(2)在含氨气环境中作业应采用以下防护措施:
——根据不同作业环境配备相应的氨气检测仪及防护装置,并落实人员管理,使氨气检测仪及防护装置处于备用状态;
——作业环境应设立风向标;
——供气装置的空气压缩机应置于上风侧;
——进行检修和抢修作业时,应携带氨气检测仪和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3)充装时,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严防超装。
【储存安全】
(1)储存于阴凉、通风的专用库房。远离火种、热源。库房温度不宜超过30℃。
(2)与氧化剂、酸类、卤素、食用化学品分开存放,切忌混储。储罐远离火种、热源。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施。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储存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3)液氨气瓶应放置在距工作场地至少5m以外的地方,并且通风良好。
(4)注意防雷、防静电,厂(车间)内的氨气储罐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
【运输安全】
(1)运输车辆应有危险货物运输标志、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2)槽车运输时要用专用槽车。槽车安装的阻火器(火星熄灭器)必须完好。槽车和运输卡车要有导静电拖线;槽车上要备有2只以上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和防爆工具;防止阳光直射。
(3)车辆运输钢瓶时,瓶口一律朝向车辆行驶方向的右方,堆放高度不得超过车辆的防护栏板,并用三角木垫卡牢,防止滚动。不准同车混装有抵触性质的物品和让无关人员搭车。运输途中远离火种,不准在有明火地点或人多地段停车,停车时要有人看管。发生泄漏或火灾时要把车开到安全地方进行灭火或堵漏。
(4)输送氨的管道不应靠近热源敷设;管道采用地上敷设时,应在人员活动较多和易遭车辆、外来物撞击的地段,采取保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氨管道架空敷设时,管道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的支架或栈桥上。在已敷设的氨管道下面,不得修建与氨管道无关的建筑物和堆放易燃物品;氨管道外壁颜色、标志应执行《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的规定。
应
急
处
置
原
则
【急救措施】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皮肤接触: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着,应用2%硼酸液或大量清水彻底冲洗。就医。
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灭火方法】
消防人员必须穿全身防火防毒服,在上风向灭火。切断气源。若不能切断气源,则不允许熄灭泄漏处的火焰。喷水冷却容器,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
灭火剂:雾状水、抗溶性泡沫、二氧化碳、砂土。
【泄漏应急处置】
消除所有点火源。根据气体的影响区域划定警戒区,无关人员从侧风、上风向撤离至安全区。建议应急处理人员穿内置正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的全封闭防化服。如果是液化气体泄漏,还应注意防冻伤。禁止接触或跨越泄漏物。尽可能切断泄漏源。防止气体通过下水道、通风系统和密闭性空间扩散。若可能翻转容器,使之逸出气体而非液体。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液体泄漏物。用醋酸或其它稀酸中和。也可以喷雾状水稀释、溶解,同时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产生的大量废水。如有可能,将残余气或漏出气用排风机送至水洗塔或与塔相连的通风橱内。如果钢瓶发生泄漏,无法封堵时可浸入水中。储罐区最好设水或稀酸喷洒设施。隔离泄漏区直至气体散尽。漏气容器要妥善处理,修复、检验后再用。
隔离与疏散距离:小量泄漏,初始隔离30m,下风向疏散白天100m、夜晚200m;大量泄漏,初始隔离150m,下风向疏散白天800m、夜晚2300m。
3、液化石油气
特别警示
极易燃气体。
理
化
特
性
由石油加工过程中得到的一种无色挥发性液体,主要组分为丙烷、丙烯、丁烷、丁烯,并含有少量戊烷、戊烯和微量硫化氢等杂质。不溶于水。熔点-160~-107℃,沸点-12~4℃,闪点-80~-60℃,相对密度(水=1)0.5~0.6,相对蒸气密度(空气=1)1.5~2.0,爆炸极限5%~33%(体积比),自燃温度426~537℃。
主要用途:主要用作民用燃料、发动机燃料、制氢原料、加热炉燃料以及打火机的气体燃料等,也可用作石油化工的原料。
危
害
信
息
【燃烧和爆炸危险性】
极易燃,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热源或明火有燃烧爆炸危险。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点火源会着火回燃。
【活性反应】
与氟、氯等接触会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
【健康危害】
主要侵犯中枢神经系统。急性液化气轻度中毒主要表现为头昏、头痛、咳嗽、食欲减退、乏力、失眠等;重者失去知觉、小便失禁、呼吸变浅变慢。
职业接触限值:PC-TWA(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mg/m3):1000;PC-STEL(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mg/m3):1500。
安
全
措
施
【一般要求】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具备应急处置知识。
密闭操作,避免泄漏,工作场所提供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远离火种、热源,工作场所严禁吸烟。
生产、储存、使用液化石油气的车间及场所应设置泄漏检测报警仪,使用防爆型的通风系统和设备,配备两套以上重型防护服。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场所浓度超标时,建议操作人员应该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可能接触液体时,应防止冻伤。储罐等压力容器和设备应设置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并应装有带压力、液位、温度远传记录和报警功能的安全装置,设置整流装置与压力机、动力电源、管线压力、通风设施或相应的吸收装置的联锁装置。储罐等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避免与氧化剂、卤素接触。
生产、储存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在传送过程中,钢瓶和容器必须接地和跨接,防止产生静电。搬运时轻装轻卸,防止钢瓶及附件破损。禁止使用电磁起重机和用链绳捆扎、或将瓶阀作为吊运着力点。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特殊要求】
【操作安全】
(1)充装液化石油气钢瓶,必须在充装站内按工艺流程进行。禁止槽车、贮灌、或大瓶向小瓶直接充装液化气。禁止漏气、超重等不合格的钢瓶运出充装站。
(2)用户使用装有液化石油气钢瓶时:不准擅自更改钢瓶的颜色和标记;不准把钢瓶放在曝日下、卧室和办公室内及靠近热源的地方;不准用明火、蒸气、热水等热源对钢瓶加热或用明火检漏;不准倒卧或横卧使用钢瓶;不准摔碰、滚动液化气钢瓶;不准钢瓶之间互充液化气;不准自行处理液化气残液。
(3)液化石油气的储罐在首次投入使用前,要求罐内含氧量小于3%。首次灌装液化石油气时,应先开启气相阀门待两罐压力平衡后,进行缓慢灌装。
(4)液化石油气槽车装卸作业时,凡有以下情况之一时,槽车应立即停止装卸作业,并妥善处理:
——附近发生火灾;
——检测出液化气体泄漏;
——液压异常;
——其他不安全因素。
(5)充装时,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严防超装。
【储存安全】
(1)储存于阴凉、通风的易燃气体专用库房。远离火种、热源。库房温度不宜超过30℃。
(2)应与氧化剂、卤素分开存放,切忌混储。照明线路、开关及灯具应符合防爆规范,地面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材料或防静电胶垫,管道法兰之间应用导电跨接。压力表必须有技术监督部门有效的检定合格证。储罐站必须加强安全管理。站内严禁烟火。进站人员不得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和穿带钉鞋。入站机动车辆排气管出口应有消火装置,车速不得超过5km/h。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和供气站点应设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专用钢瓶库;建立液化石油气实瓶入库验收制度,不合格的钢瓶不得入库;空瓶和实瓶应分开放置,并应设置明显标志。储存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3)液化石油气储罐、槽车和钢瓶应定期检验。
(4)注意防雷、防静电,厂(车间)内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
【运输安全】
(1)运输车辆应有危险货物运输标志、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2)槽车运输时要用专用槽车。槽车安装的阻火器(火星熄灭器)必须完好。槽车和运输卡车要有导静电拖线;槽车上要备有2只以上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和防爆工具。
(3)车辆运输钢瓶时,瓶口一律朝向车辆行驶方向的右方,堆放高度不得超过车辆的防护栏板,并用三角木垫卡牢,防止滚动。不准同车混装有抵触性质的物品和让无关人员搭车。运输途中远离火种,不准在有明火地点或人多地段停车,停车时要有人看管。发生泄漏或火灾要开到安全地方进行灭火或堵漏。
(4)输送液化石油气的管道不应靠近热源敷设;管道采用地上敷设时,应在人员活动较多和易遭车辆、外来物撞击的地段,采取保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液化石油气管道架空敷设时,管道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的支架或栈桥上。在已敷设的液化石油气管道下面,不得修建与液化石油气管道无关的建筑物和堆放易燃物品;液化石油气管道外壁颜色、标志应执行《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的规定。
应
急
处
置
原
则
【急救措施】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立即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就医。
皮肤接触:如果发生冻伤,将患部浸泡于保持在38~42℃的温水中复温。不要涂擦。不要使用热水或辐射热。使用清洁、干燥的敷料包扎。如有不适感,就医。
【灭火方法】
切断气源。若不能切断气源,则不允许熄灭泄漏处的火焰。喷水冷却容器,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
灭火剂:泡沫、二氧化碳、雾状水。
【泄漏应急处置】
消除所有点火源。根据气体的影响区域划定警戒区,无关人员从侧风、上风向撤离至安全区;静风泄漏时,液化石油气沉在底部并向低洼处流动,无关人员应向高处撤离。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正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穿防静电、防寒服。作业时使用的所有设备应接地。禁止接触或跨越泄漏物。尽可能切断泄漏源。若可能翻转容器,使之逸出气体而非液体。喷雾状水抑制蒸气或改变蒸气云流向,避免水流接触泄漏物。禁止用水直接冲击泄漏物或泄漏源。防止气体通过下水道、通风系统和密闭性空间扩散。隔离泄漏区直至气体散尽。
作为一项紧急预防措施,泄漏隔离距离至少为100m。如果为大量泄漏,下风向的初始疏散距离应至少为800m。
4、硫化氢
特别警示
强烈的神经毒物,高浓度吸入可发生猝死,谨慎进入工业下水道(井)、污水井、取样点、化粪池、密闭容器,下敞开式、半敞开式坑、槽、罐、沟等危险场所;极易燃气体。
理
化
特
性
无色气体,低浓度时有臭鸡蛋味,高浓度时使嗅觉迟钝。溶于水、乙醇、甘油、二硫化碳。分子量为34.08,熔点-85.5℃,沸点-60.7℃,相对密度(水=1)1.539g/L,相对蒸气密度(空气=1)1.19,临界压力9.01MPa,临界温度100.4℃,饱和蒸气压2026.5kPa(25.5℃),闪点-60℃,爆炸极限4.0%~46.0%(体积比),自燃温度260℃,最小点火能0.077mJ,最大爆炸压力0.490MPa。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制造无机硫化物,还用作化学分析如鉴定金属离子。
危
害
信
息
【燃烧和爆炸危险性】
极易燃,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气体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
【活性反应】
与浓硝酸、发烟硝酸或其它强氧化剂剧烈反应可发生爆炸。
【健康危害】
本品是强烈的神经毒物,对粘膜有强烈刺激作用。
急性中毒:高浓度(1000mg/m3以上)吸入可发生闪电型死亡。严重中毒可留有神经、精神后遗症。急性中毒出现眼和呼吸道刺激症状, 急性气管-支气管炎或支气管周围炎,支气管肺炎,头痛,头晕,乏力,恶心,意识障碍等。重者意识障碍程度达深昏迷或呈植物状态,出现肺水肿、多脏器衰竭。对眼和呼吸道有刺激作用。
慢性影响:长期接触低浓度的硫化氢,可引起神经衰弱综合征和植物神经功能紊乱等。
职业接触限值:MAC(最高容许浓度)(mg/m3):10。
安
全
措
施
【一般要求】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具备应急处置知识。
严加密闭,防止泄漏,工作场所建立独立的局部排风和全面通风,远离火种、热源。工作场所严禁吸烟。
硫化氢作业环境空气中硫化氢浓度要定期测定,并设置硫化氢泄漏检测报警仪,使用防爆型的通风系统和设备,配备两套以上重型防护服。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穿防静电工作服,戴防化学品手套,工作场所浓度超标时,操作人员应该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
储罐等压力设备应设置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并应装有带压力、液位、温度远传记录和报警功能的安全装置。设置整流装置与压力机、动力电源、管线压力、通风设施或相应的吸收装置的联锁装置。重点储罐等设置紧急切断设施。
避免与强氧化剂、碱类接触。
生产、储存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防止气体泄漏到工作场所空气中。搬运时轻装轻卸,防止钢瓶及附件破损。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特殊要求】
【操作安全】
(1)产生硫化氢的生产设备应尽量密闭。对含有硫化氢的废水、废气、废渣,要进行净化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2)进入可能存在硫化氢的密闭容器、坑、窑、地沟等工作场所,应首先测定该场所空气中的硫化氢浓度,采取通风排毒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操作。操作时做好个人防护措施,佩戴正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使用便携式硫化氢检测报警仪,作业工人腰间缚以救护带或绳子。要设监护人员做好互保,发生异常情况立即救出中毒人员。
(3)脱水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不能离开现场,防止脱出大量的酸性气。脱出的酸性气要用氢氧化钙或氢氧化钠溶液中和,并有隔离措施,防止过路行人中毒。
【储存安全】
储存于阴凉、通风仓库内,库房温度不宜超过30℃。储罐远离火种、热源,防止阳光直射,保持容器密封。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施。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储存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运输安全】
(1)运输车辆应有危险货物运输标志、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夏季应早晚运输,防止日光曝晒。
(2)运输时运输车辆应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装运该物品的车辆排气管必须配备阻火装置,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装卸。
(3)采用钢瓶运输时必须戴好钢瓶上的安全帽。钢瓶一般平放,瓶口一律朝向车辆行驶方向的右方,堆放高度不得超过车辆的防护栏板,并用三角木垫卡牢,防止滚动。严禁与氧化剂、碱类、食用化学品等混装混运。运输途中远离火种,不准在有明火地点或人多地段停车,停车时要有人看管。
(4)输送硫化氢的管道不应靠近热源敷设;管道采用地上敷设时,应在人员活动较多和易遭车辆、外来物撞击的地段,采取保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硫化氢管道架空敷设时,管道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的支架或栈桥上。在已敷设的硫化氢管道下面,不得修建与硫化氢管道无关的建筑物和堆放易燃物品。硫化氢管道外壁颜色、标志应执行《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的规定。
应
急
处
置
原
则
【急救措施】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氧。呼吸心跳停止时,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按压术。就医。
【灭火方法】
切断气源。若不能切断气源,则不允许熄灭泄漏处的火焰。喷水冷却容器,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
灭火剂:雾状水、泡沫、二氧化碳、干粉。
【泄漏应急处置】
根据气体扩散的影响区域划定警戒区,无关人员从侧风、上风向撤离至安全区。消除所有点火源(泄漏区附近禁止吸烟、消除所有明火、火花或火焰)。作业时所有设备应接地。应急处理人员戴正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泄漏、未着火时应穿全封闭防化服。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堵漏。隔离泄漏区直至气体散尽。
隔离与疏散距离:小量泄漏,初始隔离30m,下风向疏散白天100m、夜晚100m;大量泄漏,初始隔离600m,下风向疏散白天3500m、夜晚8000m。
5、甲烷、天然气
特别警示
极易燃气体。
理
化
特
性
无色、无臭、无味气体。微溶于水,溶于醇、乙醚等有机溶剂。分子量16.04,熔点-182.5℃,沸点-161.5℃,气体密度0.7163g/L,相对蒸气密度(空气=1)0.6,相对密度(水=1)0.42(-164℃),临界压力4.59MPa,临界温度-82.6℃,饱和蒸气压53.32kPa(-168.8℃),爆炸极限5.0%~16%(体积比),自燃温度537℃,最小点火能0.28mJ,最大爆炸压力0.717MPa。
主要用途:主要用作燃料和用于炭黑、氢、乙炔、甲醛等的制造。
危
害
信
息
【燃烧和爆炸危险性】
极易燃,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热源和明火有燃烧爆炸危险。
【活性反应】
与五氧化溴、氯气、次氯酸、三氟化氮、液氧、二氟化氧及其他强氧化剂剧烈反应。
【健康危害】
纯甲烷对人基本无毒,只有在极高浓度时成为单纯性窒息剂。皮肤接触液化气体可致冻伤。天然气主要组分为甲烷,其毒性因其他化学组成的不同而异。
安
全
措
施
【一般要求】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具备应急处置知识。
密闭操作,严防泄漏,工作场所全面通风,远离火种、热源,工作场所严禁吸烟。
在生产、使用、贮存场所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仪,使用防爆型的通风系统和设备,配备两套以上重型防护服。穿防静电工作服,必要时戴防护手套,接触高浓度时应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佩带供气式呼吸器。进入罐或其它高浓度区作业,须有人监护。储罐等压力容器和设备应设置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并应装有带压力、液位、温度远传记录和报警功能的安全装置,重点储罐需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避免与氧化剂接触。
生产、储存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在传送过程中,钢瓶和容器必须接地和跨接,防止产生静电。搬运时轻装轻卸,防止钢瓶及附件破损。禁止使用电磁起重机和用链绳捆扎、或将瓶阀作为吊运着力点。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特殊要求】
【操作安全】
(1)天然气系统运行时,不准敲击,不准带压修理和紧固,不得超压,严禁负压。
(2)生产区域内,严禁明火和可能产生明火、火花的作业(固定动火区必须距离生产区30m以上)。生产需要或检修期间需动火时,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配气站严禁烟火,严禁堆放易燃物,站内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并应有事故排风装置。
(3)天然气配气站中,不准独立进行操作。非操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准进入配气站。
(4)含硫化氢的天然气生产作业现场应安装硫化氢监测系统。进行硫化氢监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含硫化氢作业环境应配备固定式和携带式硫化氢监测仪;
——重点监测区应设置醒目的标志;
——硫化氢监测仪报警值设定:阈限值为1级报警值;安全临界浓度为2级报警值;危险临界浓度为3级报警值;
——硫化氢监测仪应定期校验,并进行检定。
(5)充装时,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严防超装。
【储存安全】
(1)储存于阴凉、通风的易燃气体专用库房。远离火种、热源。库房温度不宜超过30℃。
(2)应与氧化剂等分开存放,切忌混储。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施。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储存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3)天然气储气站中:
——与相邻居民点、工矿企业和其他公用设施安全距离及站场内的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天然气储气站内建(构)筑物应配置灭火器,其配置类型和数量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的相关规定;
——注意防雷、防静电,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设置防雷设施,工艺管网、设备、自动控制仪表系统应按标准安装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检测。
【运输安全】
(1)运输车辆应有危险货物运输标志、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2)槽车和运输卡车要有导静电拖线;槽车上要备有2只以上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和防爆工具。
(3)车辆运输钢瓶时,瓶口一律朝向车辆行驶方向的右方,堆放高度不得超过车辆的防护栏板,并用三角木垫卡牢,防止滚动。不准同车混装有抵触性质的物品和让无关人员搭车。运输途中远离火种,不准在有明火地点或人多地段停车,停车时要有人看管。发生泄漏或火灾时要把车开到安全地方进行灭火或堵漏。
(4)采用管道输送时:
——输气管道不应通过城市水源地、飞机场、军事设施、车站、码头。因条件限制无法避开时,应采取保护措施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输气管道沿线应设置里程桩、转角桩、标志桩和测试桩;
——输气管道采用地上敷设时,应在人员活动较多和易遭车辆、外来物撞击的地段,采取保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输气管道管理单位应设专人定期对管道进行巡线检查,及时处理输气管道沿线的异常情况,并依据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管道。
应
急
处
置
原
则
【急救措施】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皮肤接触:如果发生冻伤:将患部浸泡于保持在38~42℃的温水中复温。不要涂擦。不要使用热水或辐射热。使用清洁、干燥的敷料包扎。如有不适感,就医。
【灭火方法】
切断气源。若不能切断气源,则不允许熄灭泄漏处的火焰。喷水冷却容器,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
灭火剂:雾状水、泡沫、二氧化碳、干粉。
【泄漏应急处置】
消除所有点火源。根据气体的影响区域划定警戒区,无关人员从侧风、上风向撤离至安全区。应急处理人员戴正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穿防静电服。作业时使用的所有设备应接地。禁止接触或跨越泄漏物。尽可能切断泄漏源。若可能翻转容器,使之逸出气体而非液体。喷雾状水抑制蒸气或改变蒸气云流向,避免水流接触泄漏物。禁止用水直接冲击泄漏物或泄漏源。防止气体通过下水道、通风系统和密闭性空间扩散。隔离泄漏区直至气体散尽。
作为一项紧急预防措施,泄漏隔离距离至少为100m。如果为大量泄漏,下风向的初始疏散距离应至少为800m。
6、汽油(含甲醇汽油、乙醇汽油)、石脑油
特别警示
高度易燃液体;不得使用直流水扑救(用水灭火无效)。
理
化
特
性
无色到浅黄色的透明液体。
依据《车用无铅汽油》(GB17930)生产的车用无铅汽油,按研究法辛烷值(RON)分为90号、93号和95号三个牌号,相对密度(水=1)0.70~0.80,相对蒸气密度(空气=1)3~4,闪点-46℃,爆炸极限1.4~7.6%(体积比),自燃温度415~530℃,最大爆炸压力0.813MPa;石脑油主要成分为C4~C6的烷烃,相对密度0.78~0.97,闪点-2℃,爆炸极限1.1~8.7%(体积比)。
主要用途:汽油主要用作汽油机的燃料, 可用于橡胶、制鞋、印刷、制革、颜料等行业, 也可用作机械零件的去污剂;石脑油主要用作裂解、催化重整和制氨原料,也可作为化工原料或一般溶剂,在石油炼制方面是制作清洁汽油的主要原料。
危
害
信
息
【燃烧和爆炸危险性】
高度易燃,蒸气与空气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高速冲击、流动、激荡后可因产生静电火花放电引起燃烧爆炸。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和爆炸。
【健康危害】
汽油为麻醉性毒物,高浓度吸入出现中毒性脑病,极高浓度吸入引起意识突然丧失、反射性呼吸停止。误将汽油吸入呼吸道可引起吸入性肺炎。
职业接触限值:PC-TWA(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mg/m3):300(汽油)。
安
全
措
施
【一般要求】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具备应急处置知识。
密闭操作,防止泄漏,工作场所全面通风。远离火种、热源,工作场所严禁吸烟。配备易燃气体泄漏监测报警仪,使用防爆型通风系统和设备,配备两套以上重型防护服。操作人员穿防静电工作服,戴耐油橡胶手套。
储罐等容器和设备应设置液位计、温度计,并应装有带液位、温度远传记录和报警功能的安全装置。
避免与氧化剂接触。
生产、储存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灌装时应控制流速,且有接地装置,防止静电积聚。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特殊要求】
【操作安全】
(1)油罐及贮存桶装汽油附近要严禁烟火。禁止将汽油与其他易燃物放在一起。
(2)往油罐或油罐汽车装油时,输油管要插入油面以下或接近罐的底部,以减少油料的冲击和与空气的摩擦。沾油料的布、油棉纱头、油手套等不要放在油库、车库内,以免自燃。不要用铁器工具敲击汽油桶,特别是空汽油桶更危险。因为桶内充满汽油与空气的混合气,而且经常处于爆炸极限之内,一遇明火,就能引起爆炸。
(3)当进行灌装汽油时,邻近的汽车、拖拉机的排气管要戴上防火帽后才能发动,存汽油地点附近严禁检修车辆。
(4)汽油油罐和贮存汽油区的上空,不应有电线通过。油罐、库房与电线的距离要为电杆长度的1.5倍以上。
(5)注意仓库及操作场所的通风,使油蒸气容易逸散。
【储存安全】
(1)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库房温度不宜超过30℃。炎热季节应采取喷淋、通风等降温措施。
(2)应与氧化剂分开存放,切忌混储。用储罐、铁桶等容器盛装,不要用塑料桶来存放汽油。盛装时,切不可充满,要留出必要的安全空间。
(3)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施。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储存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和合适的收容材料。罐储时要有防火防爆技术措施。对于1000m3及以上的储罐顶部应有泡沫灭火设施等。
【运输安全】
(1)运输车辆应有危险货物运输标志、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2)汽油装于专用的槽车(船)内运输,槽车(船)应定期清理;用其他包装容器运输时,容器须用盖密封。运送汽油的油罐汽车,必须有导静电拖线。对有每分钟0.5m3以上的快速装卸油设备的油罐汽车,在装卸油时,除了保证铁链接地外,更要将车上油罐的接地线插入地下并不得浅于100mm。运输时运输车辆应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装运该物品的车辆排气管必须配备阻火装置,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装卸。汽车槽罐内可设孔隔板以减少震荡产生静电。
(3)严禁与氧化剂等混装混运。夏季最好早晚运输,运输途中应防曝晒、防雨淋、防高温。中途停留时应远离火种、热源、高温区及人口密集地段。
(4)输送汽油的管道不应靠近热源敷设;管道采用地上敷设时,应在人员活动较多和易遭车辆、外来物撞击的地段,采取保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汽油管道架空敷设时,管道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的支架或栈桥上。在已敷设的汽油管道下面,不得修建与汽油管道无关的建筑物和堆放易燃物品;汽油管道外壁颜色、标志应执行《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的规定。
(5)输油管道地下铺设时,沿线应设置里程桩、转角桩、标志桩和测试桩,并设警示标志。运行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
急
处
置
原
则
【急救措施】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给饮牛奶或用植物油洗胃和灌肠。就医。
皮肤接触: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冲洗皮肤。就医。
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灭火方法】
喷水冷却容器,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
灭火剂:泡沫、干粉、二氧化碳。用水灭火无效。
【泄漏应急处置】
消除所有点火源。根据液体流动和蒸气扩散的影响区域划定警戒区,无关人员从侧风、上风向撤离至安全区。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正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穿防毒、防静电服。作业时使用的所有设备应接地。禁止接触或跨越泄漏物。尽可能切断泄漏源。防止泄漏物进入水体、下水道、地下室或密闭性空间。小量泄漏:用砂土或其它不燃材料吸收。使用洁净的无火花工具收集吸收材料。大量泄漏: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用泡沫覆盖,减少蒸发。喷水雾能减少蒸发,但不能降低泄漏物在受限制空间内的易燃性。用防爆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
作为一项紧急预防措施,泄漏隔离距离至少为50m。如果为大量泄漏,下风向的初始疏散距离应至少为300m。
7、氢
特别警示
极易燃气体。
理
化
特
性
无色、无臭的气体。很难液化。液态氢无色透明。极易扩散和渗透。微溶于水,不溶于乙醇、乙醚。分子量2.02,熔点-259.2℃,沸点-252.8℃,气体密度0.0899g/L,相对密度(水=1)0.07(-252℃),相对蒸气密度(空气=1)0.07,临界压力1.30MPa,临界温度-240℃,饱和蒸气压13.33kPa(-257.9℃),爆炸极限4%~75%(体积比),自燃温度500℃,最小点火能0.019mJ,最大爆炸压力0.720MPa。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合成氨和甲醇等,石油精制,有机物氢化及作火箭燃料。
危
害
信
息
【燃烧和爆炸危险性】
极易燃,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热或明火即发生爆炸。比空气轻,在室内使用和储存时,漏气上升滞留屋顶不易排出,遇火星会引起爆炸。在空气中燃烧时,火焰呈蓝色,不易被发现。
【活性反应】
与氟、氯、溴等卤素会剧烈反应。
【健康危害】
为单纯性窒息性气体,仅在高浓度时,由于空气中氧分压降低才引起缺氧性窒息。在很高的分压下,呈现出麻醉作用。
安
全
措
施
【一般要求】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具备应急处置知识。
密闭操作,严防泄漏,工作场所加强通风。远离火种、热源,工作场所严禁吸烟。
生产、使用氢气的车间及贮氢场所应设置氢气泄漏检测报警仪,使用防爆型的通风系统和设备。建议操作人员穿防静电工作服。储罐等压力容器和设备应设置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并应装有带压力、温度远传记录和报警功能的安全装置。
避免与氧化剂、卤素接触。
生产、储存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在传送过程中,钢瓶和容器必须接地和跨接,防止产生静电。搬运时轻装轻卸,防止钢瓶及附件破损。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特殊要求】
【操作安全】
(1)氢气系统运行时,不准敲击,不准带压修理和紧固,不得超压,严禁负压。制氢和充灌人员工作时,不可穿戴易产生静电的服装及带钉的鞋作业,以免产生静电和撞击起火。
(2)当氢气作焊接、切割、燃料和保护气等使用时,每台(组)用氢设备的支管上应设阻火器。因生产需要,必须在现场(室内)使用氢气瓶时,其数量不得超过5瓶,并且氢气瓶与盛有易燃、易爆、可燃物质及氧化性气体的容器或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8m,与空调装置、空气压缩机和通风设备等吸风口的间距不应小于20m。
(3)管道、阀门和水封装置冻结时,只能用热水或蒸汽加热解冻,严禁使用明火烘烤。不准在室内排放氢气。吹洗置换,应立即切断气源,进行通风,不得进行可能发生火花的一切操作。
(4)使用氢气瓶时注意以下事项:
——必须使用专用的减压器,开启时,操作者应站在阀口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
——气瓶的阀门或减压器泄漏时,不得继续使用。阀门损坏时,严禁在瓶内有压力的情况下更换阀门;
——气瓶禁止敲击、碰撞,不得靠近热源,夏季应防止曝晒;
——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应留有0.5MPa的剩余压力。
【储存安全】
(1)储存于阴凉、通风的易燃气体专用库房。远离火种、热源。库房温度不宜超过30℃。
(2)应与氧化剂、卤素分开存放,切忌混储。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施。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储存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储存室内必须通风良好,保证空气中氢气最高含量不超过1%(体积比)。储存室建筑物顶部或外墙的上部设气窗或排气孔。排气孔应朝向安全地带,室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得小于3次,事故通风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得小于7次。
(3)氢气瓶与盛有易燃、易爆、可燃物质及氧化性气体的容器或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8m;与空调装置、空气压缩机或通风设备等吸风口的间距不应小于20m;与明火或普通电气设备的间距不应小于10m。
【运输安全】
(1)运输车辆应有危险货物运输标志、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2)槽车运输时要用专用槽车。槽车安装的阻火器(火星熄灭器)必须完好。槽车和运输卡车要有导静电拖线;槽车上要备有2只以上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和防爆工具;要有遮阳措施,防止阳光直射。
(3)在使用汽车、手推车运输氢气瓶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严禁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吊装搬运。装运时,应妥善固定。汽车装运时,氢气瓶头部应朝向同一方向,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直立排放时,车厢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2/3。不能和氧化剂、卤素等同车混运。夏季应早晚运输,防止日光曝晒。中途停留时应远离火种、热源。
(4)氢气管道输送时,管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氢气管道宜采用架空敷设,其支架应为非燃烧体。架空管道不应与电缆、导电线敷设在同一支架上;
——氢气管道与燃气管道、氧气管道平行敷设时,中间宜有不燃物料管道隔开,或净距不小于250mm。分层敷设时,氢气管道应位于上方。氢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管线的最小净距可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室内管道不应敷设在地沟中或直接埋地,室外地沟敷设的管道,应有防止氢气泄漏、积聚或窜入其他沟道的措施。埋地敷设的管道埋深不宜小于0.7m。含湿氢气的管道应敷设在冰冻层以下;
——管道应避免穿过地沟、下水道及铁路汽车道路等,必须穿过时应设套管保护;
——氢管道外壁颜色、标志应执行《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的规定。
应
急
处
置
原
则
【急救措施】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灭火方法】
切断气源。若不能切断气源,则不允许熄灭泄漏处的火焰。喷水冷却容器,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
氢火焰肉眼不易察觉,消防人员应佩戴自给式呼吸器,穿防静电服进入现场,注意防止外露皮肤烧伤。
灭火剂:雾状水、泡沫、二氧化碳、干粉。
【泄漏应急处置】
消除所有点火源。根据气体的影响区域划定警戒区,无关人员从侧风、上风向撤离至安全区。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正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穿防静电服。作业时使用的所有设备应接地。尽可能切断泄漏源。喷雾状水抑制蒸气或改变蒸气云流向。防止气体通过下水道、通风系统和密闭性空间扩散。若泄漏发生在室内,宜采用吸风系统或将泄漏的钢瓶移至室外,以避免氢气四处扩散。隔离泄漏区直至气体散尽。
作为一项紧急预防措施,泄漏隔离距离至少为100m。如果为大量泄漏,下风向的初始疏散距离应至少为800m。
8、二氧化硫
特别警示
对粘膜有强烈的刺激作用。
理
化
特
性
无色有刺激性气味的气体。溶于水,水溶液呈酸性。溶于丙酮、乙醇、甲酸等有机溶剂。分子量64.06,熔点-75.5℃,沸点-10℃,气体密度3.049g/L,相对密度(水=1)1.4(-10℃),相对蒸气密度(空气=1)2.25,临界压力7.87MPa,临界温度157.8℃,饱和蒸气压330kPa(20℃)。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制造硫酸和保险粉等。
危
害
信
息
【燃烧和爆炸危险性】
不燃。
【健康危害】
对眼及呼吸道粘膜有强烈的刺激作用,大量吸入可引起肺水肿、喉水肿、声带痉挛而致窒息。液体二氧化硫可引起皮肤及眼灼伤,溅入眼内可立即引起角膜浑浊,浅层细胞坏死。严重者角膜形成瘢痕。
职业接触限值:PC-TWA(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mg/m3),5;PC-STEL(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mg/m3):10。
安
全
措
施
【一般要求】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具备应急处置知识。
严加密闭,防止气体泄漏到工作场所空气中,提供充分的局部排风和全面通风。提供安全淋浴和洗眼设备。
生产、使用及贮存场所设置二氧化硫泄漏检测报警仪,配备两套以上重型防护服。空气中浓度超标时,操作人员应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全面罩)。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建议佩戴正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建议操作人员穿聚乙烯防毒服、戴橡胶手套。
储罐等压力容器和设备应设置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并应装有带压力、液位、温度远传记录和报警功能的安全装置,设置整流装置与压力机、动力电源、管线压力、通风设施或相应的吸收装置的联锁装置。重点储罐、输入输出管线等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避免与氧化剂、还原剂接触,远离易燃、可燃物。
生产、储存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工作现场禁止吸烟、进食或饮水。搬运时轻装轻卸,防止钢瓶及附件破损。禁止使用电磁起重机和用链绳捆扎、或将瓶阀作为吊运着力点。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倒空的容器可能存在残留有害物时应及时处理。
支气管哮喘和肺气肿等患者不宜接触二氧化硫。
【特殊要求】
【操作安全】
(1)在生产企业设置必要紧急排放系统及事故通风设施。设置碱池,进行废气处理。
(2)根据职工人数及巡检需要配置便携式二氧化硫浓度检测报警仪。进入密闭受限空间或二氧化硫有可能泄漏的空间之前应先进行检测,并进行强制通风,其浓度达到安全要求后进行操作,操作人员应佩戴防毒面具,并派专人监护。
【储存安全】
(1)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库房内温不宜超过30℃。
(2)应与易(可)燃物、氧化剂、还原剂、食用化学品分开存放,切忌混储。储存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运输安全】
(1)运输车辆应有危险货物运输标志、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2)车辆运输钢瓶, 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2/3以上;卧放时,瓶阀端应朝向车辆行驶的右方,用三角木垫卡牢,防止滚动,垛高不得超过5层且不得超过车厢高度。不准同车混装有抵触性质的物品和让无关人员搭车。禁止在居民区和人口稠密区停留。高温季节应早晚运输,防止日光曝晒。
(3)搬运人员必须注意防护,按规定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搬运时,管理人员必须到现场监卸监装;夜晚或光线不足时、雨天不宜搬运。若遇特殊情况必须搬运时,必须得到部门负责人的同意,还应有遮雨等相关措施;严禁在搬运时吸烟。
应
急
处
置
原
则
【急救措施】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皮肤接触: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着,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就医。
眼睛接触: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就医。
【灭火方法】
本品不燃,但周围起火时应切断气源。喷水冷却容器,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消防人员必须佩戴正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穿全身防火防毒服,在上风向灭火。由于火场中可能发生容器爆破的情况,消防人员须在防爆掩蔽处操作。有二氧化硫泄漏时,使用细水雾驱赶泄漏的气体,使其远离未受波及的区域。
灭火剂:根据周围着火原因选择适当灭火剂灭火。可用二氧化碳、水(雾状水)或泡沫。
【泄漏应急处置】
根据气体的影响区域划定警戒区,无关人员从侧风、上风向撤离至安全区。建议应急处理人员穿内置正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的全封闭防化服。如果是液化气体泄漏,还应注意防冻伤。禁止接触或跨越泄漏物。尽可能切断泄漏源。防止气体通过下水道、通风系统和密闭性空间扩散。若可能翻转容器,使之逸出气体而非液体。喷雾状水抑制蒸气或改变蒸气云流向,避免水流接触泄漏物。禁止用水直接冲击泄漏物或泄漏源。隔离泄漏区直至气体散尽。
隔离与疏散距离:小量泄漏,初始隔离60m,下风向疏散白天300m、夜晚1200m;大量泄漏,初始隔离400m,下风向疏散白天2100m、夜晚5700m。
9、一氧化碳
特别警示
极易燃气体,有毒,吸入可因缺氧致死。
理
化
特
性
无色、无味、无臭气体。微溶于水,溶于乙醇、苯等有机溶剂。分子量28.01,熔点-205℃,沸点-191.4℃,气体密度1.25g/L,相对密度(水=1)0.79,相对蒸气密度(空气=1)0.97,临界压力3.50MPa,临界温度-140.2℃,爆炸极限12%~74%(体积比),自燃温度605℃,最大爆炸压力0.720MPa。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化学合成,如合成甲醇、光气等,及用作精炼金属的还原剂。
危
害
信
息
【燃烧和爆炸危险性】
极易燃,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
【健康危害】
一氧化碳在血中与血红蛋白结合而造成组织缺氧。
急性中毒:轻度中毒者出现剧烈头痛、头晕、耳鸣、心悸、恶心、呕吐、无力,轻度至中度意识障碍但无昏迷,血液碳氧血红蛋白浓度可高于10%;中度中毒者除上述症状外,意识障碍表现为浅至中度昏迷,但经抢救后恢复且无明显并发症,血液碳氧血红蛋白浓度可高于30%;重度患者出现深度昏迷或去大脑强直状态、休克、脑水肿、肺水肿、严重心肌损害、锥体系或锥体外系损害、呼吸衰竭等,血液碳氧血红蛋白可高于50%。部分患意识障碍恢复后,约经 2~60天的“假愈期”,又可能出现迟发性脑病,以意识精神障碍、锥体系或锥体外系损害为主。
慢性影响:能否造成慢性中毒,是否对心血管有影响,无定论。
职业接触限值:PC-TWA(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mg/m3),20;PC-STEL(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mg/m3):30。
安
全
措
施
【一般要求】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具备应急处置知识。
密闭隔离,提供充分的局部排风和全面通风。远离火种、热源,工作场所严禁吸烟。
生产、使用及贮存场所应设置一氧化碳泄漏检测报警仪,使用防爆型的通风系统和设备。空气中浓度超标时,操作人员必须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半面罩),穿防静电工作服。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建议佩戴正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
储罐等压力容器和设备应设置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并应装有带压力、温度远传记录和报警功能的安全装置。
生产和生活用气必需分路。防止气体泄漏到工作场所空气中。
避免与强氧化剂接触。
在可能发生泄漏的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患有各种中枢神经或周围神经器质性疾患、明显的心血管疾患者,不宜从事一氧化碳作业。
【特殊要求】
【操作安全】
(1)配备便携式一氧化碳检测仪。进入密闭受限空间或一氧化碳有可能泄漏的空间之前应先进行检测,并进行强制通风,其浓度达到安全要求后进行操作,操作人员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要求同时有2人以上操作,万一发生意外,能及时互救,并派专人监护。
(2)充装容器应符合规范要求,并按期检测。
【储存安全】
(1)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防止阳光直晒。库房内温不宜超过30℃。
(2)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储存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搬运储罐时应轻装轻卸,防止钢瓶及附件破损。
(3)注意防雷、防静电,厂(车间)内的储罐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设置防雷设施。
【运输安全】
(1)运输车辆应有危险货物运输标志、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2)装运该物品的车辆排气管必须配备阻火装置,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装卸。在传送过程中,钢瓶和容器必须接地和跨接,防止产生静电。槽车上要备有2只以上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和防爆工具。高温季节应早晚运输,防止日光暴晒。
(3)车辆运输钢瓶时,瓶口一律朝向车辆行驶方向的右方,堆放高度不得超过车辆的防护栏板,并用三角木垫卡牢,防止滚动。不准同车混装有抵触性质的物品和让无关人员搭车。中途停留时应远离火种、热源。禁止在居民区和人口稠密区停留。
应
急
处
置
原
则
【急救措施】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氧。呼吸心跳停止时,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按压术。就医。
【灭火方法】
灭火剂:雾状水、泡沫、二氧化碳、干粉。切断气源。若不能切断气源,则不允许熄灭泄漏处的火焰。喷水冷却容器,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
【泄漏应急处置】
消除所有点火源。根据气体的影响区域划定警戒区,无关人员从侧风、上风向撤离至安全区。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正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穿防静电服。作业时使用的所有设备应接地。尽可能切断泄漏源。喷雾状水抑制蒸气或改变蒸气云流向。防止气体通过下水道、通风系统和密闭性空间扩散。隔离泄漏区直至气体散尽。
隔离与疏散距离:小量泄漏,初始隔离30m,下风向疏散白天100m、夜晚100m;大量泄漏,初始隔离150m,下风向疏散白天700m、夜晚2700m。
10、甲醇
特别警示
有毒液体,可引起失明、死亡。
理
化
特
性
无色透明的易挥发液体,有刺激性气味。溶于水,可混溶于乙醇、乙醚、酮类、苯等有机溶剂。分子量32.04,熔点-97.8℃,沸点64.7℃,相对密度(水=1)0.79,相对蒸气密度(空气=1)1.1,临界压力7.95MPa,临界温度240℃,饱和蒸气压12.26kPa(20℃),折射率1.3288,闪点11℃,爆炸极限5.5%~44.0%(体积比),自燃温度464℃,最小点火能0.215mJ。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制甲醛、香精、染料、医药、火药、防冻剂、溶剂等。
危
害
信
息
【燃烧和爆炸危险性】
高度易燃,蒸气与空气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和爆炸。
【健康危害】
易经胃肠道、呼吸道和皮肤吸收。
急性中毒:表现为头痛、眩晕、乏力、嗜睡和轻度意识障碍等,重者出现昏迷和癫痫样抽搐,直至死亡。引起代谢性酸中毒。甲醇可致视神经损害,重者引起失明。
慢性影响:主要为神经系统症状,有头晕、无力、眩晕、震颤性麻痹及视觉损害。皮肤反复接触甲醇溶液,可引起局部脱脂和皮炎。
解毒剂:口服乙醇或静脉输乙醇、碳酸氢钠、叶酸、4-甲基吡唑。
职业接触限值:PC-TWA(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mg/m3),25(皮);PC-STEL(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mg/m3):50(皮)。
安
全
措
施
【一般要求】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具备应急处置知识。
密闭操作,防止泄漏,加强通风。远离火种、热源,工作场所严禁吸烟。使用防爆型的通风系统和设备。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穿防静电工作服,戴橡胶手套,建议操作人员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半面罩)。
储罐等压力设备应设置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并应装有带压力、液位、温度远传记录和报警功能的安全装置,
避免与氧化剂、酸类、碱金属接触。
生产、储存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灌装时应控制流速,且有接地装置,防止静电积聚。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特殊要求】
【操作安全】
(1)打开甲醇容器前,应确定工作区通风良好且无火花或引火源存在;避免让释出的蒸气进入工作区的空气中。生产、贮存甲醇的车间要有可靠的防火、防爆措施。一旦发生物品着火,应用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砂土灭火。
(2)设备罐内作业时注意以下事项:
——进入设备内作业,必须办理罐内作业许可证。入罐作业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隔离、清洗、置换的规定。做到物料不切断不进入;清洗置换不合格不进入;行灯不符合规定不进入;没有监护人员不进入;没有事故抢救后备措施不进入;
——入罐作业前30分钟取样分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及氧含量合格方可进入作业。视具体条件加强罐内通风;对通风不良环境,应采取间歇作业;
——在罐内动火作业,除了执行动火规定外,还必须符合罐内作业条件,有毒气体浓度低于国家规定值,严禁向罐内充氧。焊工离开作业罐时不准将焊(割)具留在罐内。
(3)生产设备的清洗污水及生产车间内部地坪的冲洗水须收入应急池,经处理合格后才可排放。
【储存安全】
(1)储存于阴凉、通风良好的专用库房或储罐内,远离火种、热源。库房温度不宜超过37℃,保持容器密封。
(2)应与氧化剂、酸类、碱金属等分开存放,切忌混储。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施。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在甲醇储罐四周设置围堰,围堰的容积等于储罐的容积。储存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和合适的收容材料。
(3)注意防雷、防静电,厂(车间)内的储罐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
【运输安全】
(1)运输车辆应有危险货物运输标志、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2)甲醇装于专用的槽车(船)内运输,槽车(船)应定期清理;用其他包装容器运输时,容器须用盖密封。严禁与氧化剂、酸类、碱金属等混装混运。运输时运输车辆应配备2只以上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和防爆工具。运输途中应防曝晒、防雨淋、防高温。不准在有明火地点或人多地段停车,高温季节应早晚运输。
(3)在使用汽车、手推车运输甲醇容器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严禁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吊装搬运。装运时,应妥善固定。
(4)甲醇管道输送时,注意以下事项:
——甲醇管道架空敷设时,甲醇管道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的支架或栈桥上;在已敷设的甲醇管道下面,不得修建与甲醇管道无关的建筑物和堆放易燃物品;
——管道消除静电接地装置和防雷接地线,单独接地。防雷的接地电阻值不大于10Ω,防静电的接地电阻值不大于100Ω;
——甲醇管道不应靠近热源敷设;
——管道采用地上敷设时,应在人员活动较多和易遭车辆、外来物撞击的地段,采取保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甲醇管道外壁颜色、标志应执行《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的规定;
——室内管道不应敷设在地沟中或直接埋地,室外地沟敷设的管道,应有防止泄漏、积聚或窜入其他沟道的措施。
应
急
处
置
原
则
【急救措施】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饮足量温水,催吐。用清水或 1%硫代硫酸钠溶液洗胃。就医。
皮肤接触:脱去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冲洗皮肤。
眼睛接触: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就医。
【灭火方法】
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喷水保持火场容器冷却,直至灭火结束。处在火场中的容器若已变色或从安全泄压装置中产生声音,必须马上撤离。
灭火剂:抗溶性泡沫、干粉、二氧化碳、砂土。
【泄漏应急处置】
消除所有点火源。根据液体流动和蒸气扩散的影响区域划定警戒区,无关人员从侧风、上风向撤离至安全区。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正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穿防毒、防静电服。作业时使用的所有设备应接地。禁止接触或跨越泄漏物。尽可能切断泄漏源。防止泄漏物进入水体、下水道、地下室或密闭性空间。小量泄漏:用砂土或其它不燃材料吸收。使用洁净的无火花工具收集吸收材料。大量泄漏: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用抗溶性泡沫覆盖,减少蒸发。喷水雾能减少蒸发,但不能降低泄漏物在受限制空间内的易燃性。用防爆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喷雾状水驱散蒸气、稀释液体泄漏物。
作为一项紧急预防措施,泄漏隔离距离至少为50m。如果为大量泄漏,在初始隔离距离的基础上加大下风向的疏散距离。
11、乙炔
特别警示
极易燃气体;经压缩或加热可造成爆炸;火场温度下易发生危险的聚合反应。
理
化
特
性
无色无臭气体,工业品有使人不愉快的大蒜气味。微溶于水,溶于乙醇、丙酮、氯仿、苯。分子量26.04,熔点-80.8℃,沸点-83.8℃,气体密度1.17g/L,相对密度(水=1)0.62,相对蒸气密度(空气=1)0.91,临界压力6.19MPa,临界温度35.2℃,饱和蒸气压4460kPa(20℃),爆炸极限2.1%~80%(体积比),自燃温度305℃,最小点火能0.02mJ。
主要用途:主要是有机合成的重要原料之一。亦是合成橡胶、合成纤维和塑料的原料,也用于氧炔焊割。
危
害
信
息
【燃烧和爆炸危险性】
易燃烧爆炸。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爆炸范围非常宽,遇明火、高热和氧化剂有燃烧、爆炸危险。
【活性反应】
与氧化剂接触猛烈反应。与氟、氯等接触会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能与铜、银、汞等的化合物生成爆炸性物质。
【健康危害】
具有弱麻醉作用,麻醉恢复快,无后作用,高浓度吸入可引起单纯窒息。
安
全
措
施
【一般要求】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应具有防火、防爆、防静电事故和预防职业病的知识和操作能力,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密闭操作,避免泄漏,全面通风,防止乙炔气体泄漏到工作场所空气中。远离火种、热源,工作场所严禁吸烟。
在发生或合成、使用、储存乙炔的场所,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并与应急通风联锁,使用防爆型的通风系统和设备。操作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穿戴易产生静电衣物和钉鞋。
避免与氧化剂、酸类、卤素接触。
生产、储存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搬运时轻装轻卸,防止钢瓶及附件破损。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特殊要求】
【操作安全】
(1)在有乙炔存在或使用乙炔作业的人员,应配备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不能接触铜、银和汞。要避免使用含铜66%以上的黄铜、含铜银的焊接材料和含汞的压力表。
(2)进入有乙炔存在或泄漏密闭有限空间前,应首先检测乙炔浓度,强制机械通风10分钟以上,直至乙炔浓度低于爆炸下限20%,作业过程中有人监护,每隔30分钟监测一次,可燃气体含量不得高于爆炸下限的20%。
(3)凡可能与易燃、易爆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连接管道。
(4)电石库禁止带水入内。
(5)使用乙炔气瓶,应注意:
——注意固定,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对已卧放的乙炔瓶,不准直接开气使用,使用前必须先立牢静止15分钟,再接减压器使用,否则危险。轻装轻卸气瓶,禁止敲击、碰撞等粗暴行为;
——同时使用乙炔瓶和氧气瓶时,两瓶之间的距离应超过10m。不得将瓶内的气体使用干净,必须留有0.05MPa以上的剩余压力气体;
——乙炔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夏季要有遮阳措施防止暴晒,与明火的距离要大于10m。气瓶的瓶阀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可用10℃以下温水解冻;
——乙炔气瓶在使用时必须设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工作前必须检查是否好用,否则禁止使用,开启时,操作者应站在阀门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
(6)在乙炔站内应注意:
——站房内允许冬季取暖时,不得用电热明火,宜采用光管散热器,以免积尘及静电感应,并应离乙炔发生器1m以上,当气温在0℃以下时,可用氯化钠的水溶液代替发生器及回火防止器的用水,以防冰冻的发生。乙炔发生器管道冻结可用热水解冻。移动式乙炔发生器在夏季应遮阳,防高温和热辐射;
——乙炔发生器设备运行时,操作者应密切注意各部位压力和温度的变化。若发现压力表读数骤升或有气体从安全阀逸出,或者启动数分钟压力表的指针没有上升应停止作业,排除故障。严禁超出规定压力和温度;
(7)乙炔设备、容器及管道在动火进行大、小修之前应作充氮吹扫。所用氮气的纯度应大于98%,吹扫口化验乙炔含量低于0.5%时,才能动火作业,并应事先得到有关部门批准,设专人监护和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措施。
【储存安全】
(1)乙炔瓶储存于阴凉、通风的易燃气体专用库房。远离火种、热源。库房温度不宜超过30℃。
(2)应与氧化剂、酸类、卤素分开存放,切忌混储。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施。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储存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乙炔瓶贮存时要保持直立,并有防倒措施,严禁与氧气、氯气瓶及易燃品同向贮存。乙炔瓶严禁放在通风不良及有放射线的场所,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瓶库或贮存间有专人管理,要有消防器材和醒目的防火标志。
(3)储存室内必须通风良好,保证空气中乙炔最高含量不超过1%(体积比)。储存室建筑物顶部或外墙的上部设气窗或排气孔。排气孔应朝向安全地带,室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得小于3次,事故通风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得小于7次。
【运输安全】
(1)运输车辆应有危险货物运输标志、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2)槽车运输时要用专用槽车。槽车安装的阻火器(火星熄灭器)必须完好。槽车和运输卡车要有导静电拖线;槽车上要备有2只以上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和防爆工具;要有遮阳措施,防止阳光直射。
(3)车辆运输钢瓶时,瓶口一律朝向车辆行驶方向的右方,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箱高度,直立排放时,车厢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2/3。不准同车混装有抵触性质的物品和让无关人员搭车。运输途中远离火种,不准在有明火地点或人多地段停车,停车时要有人看管。发生泄漏或火灾要开到安全地方进行灭火或堵漏。
(4)输送乙炔的管道不应靠近热源敷设;管道采用地上敷设时,应在人员活动较多和易遭车辆、外来物撞击的地段,采取保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乙炔管道架空敷设时,管道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的支架或栈桥上。在已敷设的乙炔管道下面,不得修建与乙炔管道无关的建筑物和堆放易燃物品;乙炔管道外壁颜色、标志应执行《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的规定。
应
急
处
置
原
则
【急救措施】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灭火方法】
切断气源。若不能切断气源,则不允许熄灭泄漏处的火焰。喷水冷却容器,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
灭火剂:雾状水、泡沫、二氧化碳、干粉。
【泄漏应急处置】
消除所有点火源。根据气体的影响区域划定警戒区,无关人员从侧风、上风向撤离至安全区。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正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穿防静电服。作业时使用的所有设备应接地。禁止接触或跨越泄漏物。尽可能切断泄漏源。若可能翻转容器,使之逸出气体而非液体。喷雾状水抑制蒸气或改变蒸气云流向,避免水流接触泄漏物。如有可能,将残余气或漏出气用排风机送至水洗塔或与塔相连的通风橱内。禁止用水直接冲击泄漏物或泄漏源。防止气体通过下水道、通风系统和密闭性空间扩散。隔离泄漏区直至气体散尽。
作为一项紧急预防措施,泄漏隔离距离至少为100m。如果为大量泄漏,下风向的初始疏散距离应至少为800m。
12、氟化氢、氢氟酸
特别警示
有毒气体,对呼吸道黏膜及皮肤有强烈刺激和腐蚀作用。
理
化
特
性
无色气体,有强刺激性气味。分子量为20.01,熔点 -83.55℃,沸点 19.5℃,相对密度(水=1)0.988,相对蒸气密度(空气=1)1.27,饱和蒸气压 122kPa(25℃),临界温度188℃,临界压力6.48 MPa。溶于水,生成氢氟酸并放出热量,氢氟酸为无色透明有刺激性臭味的液体。微溶于乙醚。具有强腐蚀性。不易被氧化。
主要用途:氢氟酸主要用于蚀刻玻璃,以及制氟化合物。氢氟酸用作分析试剂、高纯氟化物的制备、玻璃蚀刻及电镀表面处理等。
危
害
信
息
【燃烧和爆炸危险性】
不燃。
【活性反应】
反应性极强,能与各种物质发生反应。腐蚀性极强。
【健康危害】
有强烈的刺激和腐蚀作用。急性中毒可发生眼和上呼吸道刺激、支气管炎、肺炎,重者发生肺水肿。极高浓度时可发生反射性窒息。
职业接触限值:MAC(最高容许浓度)(mg/m3):2。
安
全
措
施
【一般要求】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具备应急处置知识。
严加密闭,防止泄漏,提供充分的局部排风和全面通风或采用露天设置,提供安全淋浴和洗眼设备。作业现场应设置氟化氢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配备两套以上重型防护服。穿橡胶耐酸碱服,戴橡胶耐酸碱手套,工作场所浓度超标的,操作人员应该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宜采用隔离式、机械化、自动化操作。避免产生酸雾。
储罐等压力容器和设备应设置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并应装有带压力、液位、温度远传记录和报警功能的安全装置,设置整流装置与压力机、动力电源、管线压力、通风设施或相应的吸收装置的联锁装置。重点储罐需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避免与氧化剂、酸类、碱类接触。
生产、储存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搬运时轻装轻卸,防止钢瓶及附件破损。吊装时,应将气瓶放置在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筐中进行吊运。禁止使用电磁起重机和用链绳捆扎,或将瓶阀作为吊运着力点。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工作现场禁止吸烟、进食和饮水。保持良好的卫计习惯。车间应配备急救设备及药品。倒空的容器可能残留有害物应及时处理。
【特殊要求】
【操作安全】
(1)打开氢氟酸容器时,确定工作区通风良好且无火花或引火源存在,避免让释出的蒸气进入工作区的空气中,并有随时可以用于灭火及处理泄漏的紧急应变装置。一旦发生物品着火,应用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砂土灭火,切忌水流冲击物品。
(2)生产设备的清洗污水及生产车间内部地坪的冲洗水须收入应急池,经处理合格后才可排放。
(3)充装时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严防超装。
【储存安全】
(1)储存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专用库房内。库房温度不宜超过30℃。包装要求密封。氢氟酸若留存时间长,则因少量水分的作用而发生聚合,生成黑褐色的聚合物。由于聚合是放热反应,且有自动催化作用,有时会突然爆炸,为此,储存时要特别小心,贮存时间不宜太长,并注意添加稳定剂。
(2)氢氟酸储存区设置围堰,地面进行防渗透处理,并配备倒装罐或储液池。储存区应备有合适的材料收容泄漏物。
(3)应与氧化剂、酸类、食用化学品分开存放,切忌混储。
(4)定期检查氢氟酸的储罐、槽车、阀门和泵等,防止泄漏。
【运输安全】
(1)运输车辆应有危险货物运输标志、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2)用其他包装容器运输时,容器须用耐腐蚀材料的盖密封。运输车辆应符合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运输车辆进入厂区,保持安全车速。
(3)氢氟酸搬运人员必须注意防护,按规定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搬运时,管理人员必须到现场监卸监装;夜晚或光线不足时、雨天不宜搬运。若遇特殊情况必须搬运时,必须得到部门负责人的同意,还应有遮雨等相关措施;严禁在搬运时吸烟。禁止在居民区和人口稠密区停留。
应
急
处
置
原
则
【急救措施】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用水漱口,给饮牛奶或蛋清。就医。
皮肤接触: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着,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灭火方法】
用雾状水、泡沫灭火。消防人员必须穿特殊防护服,在掩蔽处操作。喷水保持火场容器冷却,直至灭火结束。
【泄漏应急处置】
根据液体流动和蒸气扩散的影响区域划定警戒区,无关人员从侧风、上风向撤离至安全区。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正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穿防酸碱服。作业时使用的所有设备应接地。穿上适当的防护服前严禁接触破裂的容器和泄漏物。喷雾状水抑制蒸气或改变蒸气云流向,避免水流接触泄漏物。勿使水进入包装容器内。尽可能切断泄漏源。防止泄漏物进入水体、下水道、地下室或密闭性空间。小量泄漏:用干燥的砂土或其它不燃材料覆盖泄漏物。大量泄漏: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用石灰粉吸收大量液体。用农用石灰(CaO)、碎石灰石(CaCO3)或碳酸氢钠(NaHCO3)中和。用抗溶性泡沫覆盖,减少蒸发。用耐腐蚀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
隔离与疏散距离:小量泄漏,初始隔离30m,下风向疏散白天100m、夜晚500m;大量泄漏,初始隔离300m,下风向疏散白天1700m、夜晚3600m。
13、三氧化硫
特别警示
确认人类致癌物,有强烈的刺激和腐蚀作用,与水发生剧烈反应。
理
化
特
性
无色透明液体或结晶,有刺激性气味。有四种晶体变形体:α、β、γ、δ。γ-三氧化硫为胶状晶体,熔点16.8℃,沸点44.8℃,相对密度(水=1)1.9224,相对蒸气密度(空气=1)2.8,β-三氧化硫为丝光石棉状结晶,熔点32.5℃。α-三氧化硫为针状结晶,熔点62.3℃。δ-三氧化硫为蜡状结晶,熔点95℃。通常是混合物,熔点不恒定,熔融时均转变为γ-三氧化硫。本品吸湿性极强,在空气中产生有毒的白烟。
主要用途:有机合成用磺化剂。
危
害
信
息
【燃烧和爆炸危险性】
不燃,能助燃。
【活性反应】
强氧化剂。与水发生爆炸性剧烈反应。与氧气、氟、氧化铅、次亚氯酸、过氯酸、磷、四氟乙烯等接触剧烈反应。与有机材料如木、棉花或草接触,会着火。吸湿性极强,在空气中产生有毒的白烟。遇潮时对大多数金属有强腐蚀性。
【健康危害】
毒性及中毒表现见硫酸。对皮肤、粘膜等组织有强烈的刺激和腐蚀作用。可引起结膜炎、水肿、角膜浑浊,以致失明;引起呼吸道刺激症状,重者发生呼吸困难和肺水肿;高浓度引起喉痉挛或声门水肿而死亡。口服后引起消化道的烧伤以至溃疡形成。慢性影响有牙齿酸蚀症、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和肝硬变等。
职业接触限值: PC-TWA(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mg/m3):1;PC-STEL(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mg/m3):2。
IARC:确认人类致癌物。
安
全
措
施
【一般要求】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具备三氧化硫应急处置的有关知识。
密闭操作,防止泄漏。工作场所注意通风,操作场所尽量机械化自动化。工作场所禁止进食和饮水。
生产、使用及贮存场所应设置泄漏检测报警仪,使用防爆型的通风系统和设备,配备两套以上重型防护服。操作人员佩戴防毒面具或自给式头盔,穿橡胶耐酸碱服,戴橡胶耐酸碱手套,耐酸长筒靴。
储罐等压力容器和设备应设置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并应装有带压力、液位、温度远传记录和报警功能的安全装置。
避免与还原剂、碱类、活性金属粉末接触,尤其要注意避免与水接触。远离易燃、可燃物。
生产、储存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
【特殊要求】
【操作安全】
(1)开启三氧化硫容器时,确定工作区通风良好,避免让释出的蒸气进入工作区的空气中。
(2)系统漏气时要站在上风口,同时佩戴好防毒面具进行作业并采取措施尽快消除漏气。
(3)生产设备的清洗污水及生产车间内部地坪的冲洗水须收入应急池,经处理合格后才可排放。
【储存安全】
(1)储存于阴凉、通风库房,避免直晒。库房温度不超过35℃,相对湿度不超过85%。应与易(可)燃物、还原剂、碱类、碱金属、食用化学品分开存放,切忌混储。储存区内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和合适的收容材料。
(2)三氧化硫贮存地点要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储罐要密封加盖,装有呼吸阀,应设有计量装置,储存时保留一定空间。储存时间不宜过长。
(3)在三氧化硫储罐四周设置围堰,围堰的容积等于单个储罐的最大容积,围堰与地面作防腐处理,围堰内应有泄漏物的收集设施。
(4)每天不少于两次对储罐进行巡检,并做好记录,发现跑、冒、滴、漏等隐患,要及时联系处理,重大隐患要及时上报。
【运输安全】
(1)运输车辆应有危险货物运输标志、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2)三氧化硫装于专用的槽车(船)内运输,槽车(船)应定期清理;用其他包装容器运输时,容器须用耐腐蚀材料的盖密封。搬运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装卸时现场有人监护;夜晚、下雨天不宜搬运。若遇特殊情况必须雨天搬运时,应有遮雨等相关措施;严禁在搬运时吸烟。运输车辆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运输车辆从物流大门进出厂区,保持安全车速。严禁驾乘人员吸烟。
(3)严禁与易(可)燃物、还原剂、碱类、碱金属、食用化学品等混装混运。运输时运输车辆应配备泄漏应急处理设备。运输途中应防曝晒、防雨淋、防高温。
(4)输送三氧化硫的管道不应靠近热源敷设;管道采用地上敷设时,应在人员活动较多和易遭车辆、外来物撞击的地段,采取保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在已敷设的管道下面,不得修建与管道无关的建筑物和堆放易燃物品;管道外壁颜色、标志应执行《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的规定。
(5)液体三氧化硫槽车运输或管道输送时,容器或管道的温度应保持在30℃~44℃。
应
急
处
置
原
则
【急救措施】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用水漱口,给饮牛奶或蛋清。就医。
皮肤接触: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着,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灭火方法】
本品不燃,但周围起火时应切断气源。喷水冷却容器,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直至灭火结束。消防人员必须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全面罩)或隔离式呼吸器、穿全身防火防毒服,在上风向灭火。
灭火时尽量切断泄漏源,然后根据着火原因选择适当灭火剂灭火。禁止用水和泡沫灭火。
【泄漏应急处置】
根据液体流动和蒸气扩散的影响区域划定警戒区,无关人员从侧风、上风向撤离至安全区。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正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穿防酸碱服。穿上适当的防护服前严禁接触破裂的容器和泄漏物。尽可能切断泄漏源。勿使泄漏物与可燃物质(如木材、纸、油等)接触。防止泄漏物进入水体、下水道、地下室或密闭性空间。小量泄漏:用干燥的砂土或其它不燃材料覆盖泄漏物,用洁净的无火花工具收集泄漏物,置于一盖子较松的塑料容器中,待处置。大量泄漏: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用耐腐蚀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
隔离与疏散距离:小量泄漏,初始隔离60m,下风向疏散白天400m、夜晚1000m;大量泄漏,初始隔离300m,下风向疏散白天2900m、夜晚5700m。
(注:本表中未列入的其他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75种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执行。)
靖远县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烟花爆竹事故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消除、减少和控制突发烟花爆竹事故的风险和危害,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烟花爆竹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白银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白银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靖远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靖远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靖远县范围内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4基本情况
靖远县持有《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有2家(靖远福缘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白银凯峰烟花爆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品种为C、D级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烟花爆竹属爆炸品,对热、火花、撞击、摩擦等敏感,极易产生爆炸。此外,储存烟花爆竹的库房如果防雷设施失效,易遭雷击,也会引起火灾,继而引发烟花爆竹的爆炸。
1.5应急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烟花爆竹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根据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分级管理、分级处置。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以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为主,同时条块紧密结合,充分依靠县政府、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作用。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事发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急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烟花爆竹事故的组织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1.6烟花爆竹事故分级
烟花爆竹事故按照其伤亡人数及损失情况等因素,由低到高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烟花爆竹事故4个级别:
(1)一般烟花爆竹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烟花爆竹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烟花爆竹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烟花爆竹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所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1.7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靖远县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靖远县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本预案是靖远县人民政府应对烟花爆竹事故的县级专项应急预案,是指导全县各类烟花爆竹事故应对和应急预案编制的指导性文件。
(2)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县直有关部门事故应急预案。该类预案由县直有关部门依据《靖远县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和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及行业特点,为应对烟花爆竹事故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
(3)乡镇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该类预案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靖远县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与本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4)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编制,经有关专家评审修改后发布实施,按照分级属地原则,报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县级应急指挥机构
2.1.1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县政府设立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全县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总 指 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 总 指 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局长、事发地乡(镇)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靖远分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卫健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地震局、县水务、县总工会、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电信局、国网靖远供电公司、武警靖远中队等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事发乡镇政府乡镇长;根据工作需要,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1)。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方针、政策;决定启动、终止本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处置工作相关信息的发布工作;及时向县政府和市主管部门汇报处置工作情况进展;监督检查各系统、各乡(镇)政府和各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制定、执行应急救援预案的情况。
2.2县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职责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日常值班电话:0943-6134518,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受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安全事故信息,组织会商研判;指导协调县政府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督促、指导开展应急演练;指导协调县政府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及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及应急经费保障工作;完成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
初判发生一般烟花爆竹事故,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委、县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同志担任;初判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烟花爆竹事故,由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暂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当市政府现场指挥部成立后或工作组到来正式接管指挥权后,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移交指挥权,配合市政府做好烟花爆竹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事发地乡(镇)政府、救援队伍、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同志和救援专家等组成。
2.3.2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烟花爆竹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执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决定与工作部署;
(2)建立靖远县应急指挥系统、应急联动机制、应急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制度,加强预警监测系统和信息分析系统建设,提高烟花爆竹事故的监测预警能力;
(3)组织事故应对会商,研究制定应急处置与救援方案,指挥协调全县应急救援机构、队伍和人员参与抢险救援工作,调度应急救援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
(4)向县委、县政府和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态势及救援情况,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5)协调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1)组织修订《靖远县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协调县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及烟花爆竹经营和储存单位制定并完善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并督促指导各部门(单位)开展应急演练工作;
(2)受理烟花爆竹事故预警信息,组织事故信息应急会商,分析研判后确定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并上报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同时向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启动建议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3)指导协调县有关部门、各乡镇及各烟花爆竹经营和储存单位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应急经费保障等工作;
(4)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4应急处置工作组
根据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卫生组、治安保卫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置组、处置保障组、环境监测组、技术支持组等11个应急处置工作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减),提高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处置效率。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参加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靖远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事发地乡(镇)政府及事发单位等。
主要职责:在现场指挥部领导下,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负责做好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安全事故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协调现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派遣人员赶赴事发地现场;完整准确记录应急救援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
(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参加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靖远分局、县气象局、事发地乡(镇)政府、社会救援队伍及事发单位等。
主要职责:研究制定现场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调度各类应急力量和资源参加应急救援,适时提出调整应急力量的建议。
(3)治安保卫组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参加单位:县交通运输局、事发地乡(镇)政府及事发单位等。
主要职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及事故现场保护和警戒、维持现场秩序等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的应急通行需要,及时恢复交通运输秩序。
(4)医疗救治组
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参加单位: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事发地乡(镇)政府。
主要职责:调配医疗卫生救援专家及医护力量,设立临时医疗点,协调外部医疗机构,为事故受伤、救援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事故现场防疫消杀;提供应急救援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5)环境监测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靖远分局
参加单位:县气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及事发地乡(镇)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环境监测监控;负责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实时监测,确定危险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供气象信息,为应急救援和消除事故污染提供依据;指导和督促做好现场危险废物处理工作。
(6)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乡(镇)政府
参加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总工会、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靖远分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事发地县(区)政府及事发单位等。
主要职责:做好善后处置有关工作。
(7)信息发布与新闻宣传组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参加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政府办公室(外事办)、县融媒体中心及事发地乡(镇)政府。
主要职责:做好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工作。
(8)技术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参加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靖远分局、县工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县科技局、县气象局、县地震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事发地乡(镇)政府及县应急救援专家库成员。
主要职责:开展事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制定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参与事故调查与评估。
(9)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乡(镇)政府
参加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商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融媒体中心、国网靖远供电公司及事发单位等。
主要职责: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协调做好物资、装备、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应急保障。
(10)疏散撤离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乡(镇)政府
参加单位: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及事发单位等。
主要职责:根据气象条件、地形地貌、周边环境基本情况及事故现场情况,及时组织群众疏散撤离。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安全事故性质类别和现场救援需要,可增设其他应急工作组。
(11)通讯联络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乡(镇)政府
参加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工信局及事发单位等。
主要职责:根据应急需要处理事故通讯器材齐全有效并保障畅通,周边环境基本情况及事故现场情况,及时处置通讯信息。
2.4乡镇应急指挥机构
各乡镇政府参照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设置成立由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本行政区域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预防和监测
3.1风险防控
(1)乡镇政府要针对所管辖区域内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的单位进行风险辨识评估,督促指导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的单位制定重大风险点和重点设施防控措施,同时做好风险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2)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的单位应针对搬运过程、搬运路线及仓库储存环境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本单位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自救互救能力。
3.2风险监测
各乡镇和其他负有烟花爆竹事故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烟花爆竹经营和储存单位要对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监控进行分级管理并建立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监控数据库。根据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烟花爆竹事故的险情进行全天候监测,力争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应急响应
4.1事故信息报告
各乡镇政府及其负有烟花爆竹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信息队伍、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完善快速高效的信息获取、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机制,第一时间收集汇总地理、地质、水文、气象、民情、社情、舆情以及应急力量、应急预案、物资装备、事故动态等数据资料,为烟花爆竹事故应对提供详实可靠的信息保障。
(1)报告层级。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及时向所在地乡镇政府及其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报告烟花爆竹事故信息。主管部门全面了解事故信息,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报告内容。烟花爆竹事故信息报告分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事故信息报告主要包括: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③事故的简要经过;④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⑤已经采取的措施;⑥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报告时限。各级政府在接到烟花爆竹事故后,立即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等。事态紧急、情况复杂的敏感事故,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为上级科学决策争取时间,提供依据。
(4)重大信息处置。突发事态紧急、情况复杂的重大烟花爆竹事故,县政府可直接向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4.2先期处置
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县政府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先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
4.2.2事发地各乡镇政府先期处置
事发地各乡镇政府应迅速收集事故信息,及时向县政府报告;调动应急队伍赴现场处置,营救涉险群众、救治伤病员,全力控制事态发展、缩小影响范围;对交通干道实施临时交通管制;统筹调配本地应急物资;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集中安置点,及时转移和安置受事故威胁群众;做好跨区域支援的各类应急队伍、群团组织、志愿者的组织管理和保障准备工作。
根据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处置部门或事发地各乡镇政府的信息通报,县政府有关部门立即获取、整理本行业受影响情况,按照本单位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分管负责同志立即前往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参加指挥部会议。
4.3应急响应
4.3.1分级应对
发生较大及以上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安全事故,由县委、县政府先期处置并及时报请市政府、省政府支持;发生一般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安全事故,由县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予以支持。
超出事发地县政府应对能力的事故,由市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超出市政府应对能力的事故,由市政府提请省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事故,各行政区域在上一级政府统一指挥下,共同负责应对处置。
(1)启动条件:发生较大以上烟花爆竹事故;其他需要启动县级Ⅰ级应急响应的烟花爆竹事故。
(2)启动权限:由县委、县政府决定启动县级Ⅰ级应急响应,县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挥,必要时由县委主要领导组织指挥。
(3)响应行动:在上级指挥部指导和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事故先期处置,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①进入应急状态,在事故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开设指挥场所;
②第一时间向县委、县政府和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及应急处置情况,请求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给予支援;
③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相关技术专家及时会商研判事故态势,研究救援措施及保障工作;
④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⑤协调调度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设备,必要时请求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⑥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同时通报相关行业领域的县级应急指挥机构;
⑦统一发布应急救援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启动条件: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一般烟花爆竹事故;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烟花爆竹事故;其他需要启动县级Ⅱ级应急响应的烟花爆竹事故。
(2)启动权限:由县政府决定启动县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组织指挥,必要时由县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挥。
(3)响应行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参照启动县级Ⅰ级应急响应的相关措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1)启动条件:发生一般烟花爆竹事故,接到事发地乡镇政府增援请求;其他需要启动县级Ⅲ级应急响应的烟花爆竹事故。
(2)启动权限: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县级Ⅲ级应急响应,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指挥,必要时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组织指挥。
(3)响应行动: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县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应急处置工作组会同事发地乡镇政府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调度会商应急救援情况,必要时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支援请求,给予必要的力量、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
(1)启动条件:未达到一般烟花爆竹事故级别,但影响范围较大且接到事发地乡镇政府增援请求。
(2)启动权限: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县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组织指挥,必要时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指挥。
(3)响应行动: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应急处置,给予必要的力量、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
根据应急响应级别,若应急响应扩大,则现场指挥权交由上级应急指挥部指挥。
4.4处置措施
(1)事发地所在乡镇政府就近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同时上报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烟花爆竹特性及事故类别,科学合理制订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组织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进行救援。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变化、救援需要和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修订救援方案。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后,乡镇政府先期设立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现场指挥部。
(2)到达现场的应急队伍、装备、专家和物资等,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登记并留存联系方式,在现场指挥部的协调指挥下进行救援处置,相关负责同志或人员发生变更,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
(3)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采取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等控制措施。
(4)开展事故发生地及可能影响区域的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监测;开展饮用水污染情况及水质监测;开展事故现场实况气象监测和预报服务。
(5)开通应急通道,优先安排、调度、放行抢险救援力量、受危害人员及救援物资等。
(6)开展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安全事故伤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及时向现场指挥部通报伤员医疗救治情况。
(7)定时总结调度,书面汇总上报现场处置情况。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根据烟花爆竹事故的实际情况需要,可通过广播、电视、网站等发布动员信息,动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事故防御、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心理疏导等工作。
4.6舆论引导
各级政府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和舆情,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
4.7响应终止
当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安全事故威胁或危害得到控制、消除,事故现场得以控制,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应急响应终止。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按照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有关部门协调事发地乡镇政府、事发单位等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1)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遭受损失的实际情况,制定救济、补偿、抚恤、安置、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灾后重建、现场清理与处置等善后工作方案;
(2)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灾民的安置及安抚,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
(3)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事故危害情况、当地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等进行初步评估后,迅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4)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对在应急过程中紧急征(调)用的物资、装备等按照国家、甘肃省、白银市及靖远县有关规定予以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分别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5)县卫生健康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做好现场危险品的收集、现场清理、消毒和疾病预防等工作;
(6)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7)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进行现场分析处理,及时检测出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和浓度,并计算出扩散范围等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危害进行评估。
5.2社会救助
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县政府鼓励和积极提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助社会救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指导监督慈善会、红十字会等组织做好捐赠物资的接收、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具有资质的民间救援队、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5.3调查评估
事故调查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特别重大、重大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安全事故,县政府要配合上级政府或上级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工作;较大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安全事故,由市政府负责调查;一般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政府负责调查。
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总结经验,查找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制定整改措施,逐项整改落实。
6保障措施
6.1队伍保障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单位应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和装备,开展培训演练。
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公安局、工信局、住建局、交运局、卫健局、市生态环境局靖远分局、县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参与,抽组或者聘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专家队伍,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对成员单位应急救援人员,进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专业培训,组成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应急抢险救援专业队伍,并与相关企业建立协作关系,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紧急救援调用机制,有效利用企业专业救援力量。同时可以吸收社会力量,发展具备专业能力的应急志愿者队伍,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对专业应急队伍的需要。
6.2物资装备保障
各有关职能部门和专业救援队伍应加强技术装备储备,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应当掌握专业特种救援装备资源情况,建立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要定期检查确保应急救援设备、装备保养到位,能够正常使用。
各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等储备制度,保障应急救援需要。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单位应根据事故风险防范应对实际需要,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6.3资金保障
(1)县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及乡镇政府所需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项经费由县财政列入预算。
(2)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和配合。事后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补偿、奖励。
(3)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及有关规定,由县、乡镇政府统筹安排,分级承担。
(4)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单位要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和抢险所需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属地乡镇政府协调解决。
6.4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会要建立并完善专业化医疗卫生应急队伍,根据救援需要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等工作。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应急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提高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安全事故医疗应急保障能力。
6.5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要充分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协调各种交通工具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支持,会同县公安局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同时应急救援车辆要有专用标识,以保证及时调运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的人员、装备和物资等。
6.6治安维稳保障
县公安局应制定不同级别烟花爆竹事故维护治安秩序、交通秩序行动方案,加强重点地区、重要目标、重点区域、重要设施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积极配合做好治安维稳工作。
6.7公共设施保障
通信、电力、水利、燃气、供热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公共设施建设,完善备用设施和备用方案,提升公共设施保障能力,确保突发紧急情况,公共设施遭到破坏,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通信、通电、通水、通气,全力保障烟花爆竹事故应急行动顺利进行。
6.8基础信息保障
各有关部门、烟花爆竹经营和储存单位要完善应急通信网络、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指挥部办公室设置应急联系电话,安排专人接听,保证24小时信息畅通,同时各种联络方式必须建立备用方案。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要统筹协调市电信、移动、联通公司,保证烟花爆竹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6.9基本生活保障
事发地乡镇政府、民政、卫健、商务等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6.10技术力量保障
县、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应急信息数据库,推广应用应急救援新技术、新装备,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保障,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专家库,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7预案管理
7.1预案编制和修订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本预案,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有关乡镇政府可参照本预案,制定乡镇级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送县政府备案,抄送县应急管理部门。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部门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应急保障预案(方案),抄送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应急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应急处置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2预案演练
县、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至少每年组织一次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地区、本部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经营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或应急处置方案,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属地县应急管理部门。
7.3宣传与培训
各乡镇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科普宣传工作,各有关媒体应予以支持。县应急管理局应加强对专业救援队伍、兼职救援队伍及社会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工作。
8 责任与奖惩
县政府要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纳入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等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8.1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发生烟花爆竹事故时,没有立即组织实施抢救或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事故蔓延、扩大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6)对烟花爆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配合协助事故调查的;
(7)应急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
(4)应急救援工作中不听从指挥的;
(5)应急救援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6)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
(7)在烟花爆竹事故发生期间,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9其他事项
(1)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和专家组各成员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在位时,由继任人或临时指定负责人承担相应职责。
(2)参加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按照预案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开展工作。
(3)县政府对参加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4)本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单位为县应急局,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5)县烟花爆竹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实施方案,各乡(镇)政府根据本预案制定专项应急预案。
(6)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时,本预案与《靖远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并执行,当发生或衍生其他事故时,可启动不同类别应急预案,在应急处置时成立现场联合应急指挥部,进行联合处置。
(9)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靖远县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职责
2.靖远县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事故处置流程图
3靖远县危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体系图
4.靖远县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事故应急联络通讯录
附件1
靖远县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事故应急指挥部
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信息发布工作和舆论引导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县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展宣传工作;负责指导烟花爆竹事故网络舆情的监测、管控和引导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参与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生产、调配工作;负责应急处置有关物资的储备管理。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牵头协调电信、移动、联通、铁塔等专业通信队伍和物资储备有关单位,保障应急处置工作的通讯畅通和物资调配。
县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人员的疏散和现场警戒,保护事故现场;负责道路交通管制工作,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县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
县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资金保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烟花爆竹事故中涉及到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靖远县分局:负责烟花爆竹对环境污染的监测,提出控制措施。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消除现场遗留危险物资对环境产生的污染。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组织建筑施工、燃气企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因烟花爆竹事故造成的建(构)筑物、燃气等工程受损的抢险救援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抢险物资的运输,保障救灾人员和救灾物资及时到达以及疏散人员的安全运输。
县水务局:负责提供相关河流的水文资料。
县商务局:负责协调组织灾民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现场受伤人员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及时通报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情况。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发生事故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并提出应急救援建议。烟花爆竹事故后,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建立县级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协调烟花爆竹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装备的调度;落实县政府关于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决定事项等。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
县气象局:负责事故现场气象数据的测定、分析和预报。
县广播电视台:做好烟花爆竹事故对外信息发布和宣传工作。
县总工会:参加事故中职工伤亡的调查处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国网靖远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管辖范围内受事故影响电网的恢复及设备抢修工作,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电力保障;组织管辖范围内电力设备的停电及事后恢复工作。
武警靖远中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加事故抢险救援等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队伍,按指挥部的部署开展现场施救工作。
其他相关单位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