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电监护仪各项报警值设置参数
一、监护仪报警设定原则
1、保证病人的安全。
2、不允许关闭报警功能,除非患者处于临终状态,家属要求放弃抢救及治疗;正在抢救时才可以暂时关闭。
3、报警范围的设定不是正常范围,而应是安全范围。
4、报警范围应根据情况随时调整,至少每班检查一次设置是否合理。交接班时,接班者按要求调节报警上下限。
5、转运过程中,转运监护仪上的报警设定必须与床边监护仪相同。
二、心率报警设置
1.正常心率(60-100次/分),若无特殊情况,上限设100次/分,下限设60次/分。
2.异常心率:参考平时心率维持的范围,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对待。
1)心动过速:上限上浮5-10%,最高不超过140次/分;下限下浮10-20%,或遵医嘱设报警限。
2)心动过缓:上限上浮15-20%,下限根据血流动力学情况,可调至45-50次/分,或遵医嘱设报警限。
3)有心脏起搏器的心率:上限上浮10-20%,或遵医嘱设报警限;下限设置起搏器下限的频率。
三、血压设置
1.正常血压(90-140/60-90mmHg),若无特殊情况,收缩压上限设140mmHg,下限设90mmHg,舒张压上限设90mmHg,下限设60mmHg;
2.高血压:应询问平时血压的控制范围,以基础血压上下浮10-20%,或遵医嘱设报警限;
3.需要严格控制血压或使用血管活性药物的患者(如主动脉夹层、液体复苏过程),遵医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