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耗材怎么招标【重要】@成都市民,医保新规将要来了!6类情况不纳入医保报销~

新闻资讯2026-04-21 05:45:40

导读

◉鼓励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保;

◉健康体检、体育健身、境外就医等六类不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

◉国家建立和发展长期护理保险,覆盖全民,缴费合理分担,保障均衡适度;

◉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支持商业保险公司扩大重疾险等保险产品范围;

……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的决策部署,加快形成与医疗保障改革相衔接、有利于制度定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国家医疗保障局研究起草了《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gcfgsysz@nhsa.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医疗保障法意见反馈”。

二、信函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小街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财法规司法规预算处(邮编:10083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医疗保障法意见反馈”字样。

国家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医疗救助等相互衔接、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具备多种身份的人员,按照可享受的最高待遇给予补贴,不得重复补贴。

意见稿明确了六类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包括: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国家完善重大疫情等紧急情况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健全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统筹做好医疗保障基金和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等使用。

国家建立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建设。

同时,国家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成本价格调查,实施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依法加强对以价格垄断、哄抬价格等方式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意见稿对集中采购机构、药企在集中采购过程中违法行为的处罚作出明确规定。药企违规行为包括四种情形:

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

给予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贿赂;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选资格、不及时签订购销协议、不履行供货承诺、未按协议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供货;

竞标过程中的其他违法行为。

医药企业有以上四种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限制或中止相关医药企业或相关药品、医用耗材参与集中采购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意见稿明确了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定点医药机构、个人等违法行为以及处罚措施。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定点医药机构发生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行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

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

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意见稿对个人使用医保行为作出约束。个人实施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重复享受医保待遇等行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个人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鼓励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保

(一)

PART

筹资和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未按照规定享有其他医疗保障的人员依法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不得重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应当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并实行用人单位统一代扣代缴制。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纳。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和个人共同承担。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具备多种身份的人员,按照可享受的最高待遇给予补贴,不得重复补贴。

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具体政策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后的待遇享受起始时间按照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为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难人员实施资助参保和直接医疗费用救助。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方式和救助费用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救助基金通过财政补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医疗救助标准。

补充医疗保险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及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

补充医疗保险保障参保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后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支持商业保险公司扩大重疾险等保险产品范围。鼓励用人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定为职工和成员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商业健康保险管理,推进商业健康保险有序发展。

国家鼓励社会慈善捐赠支持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统筹调动慈善医疗救助力量,支持医疗互助有序发展。

慈善医疗救助款项筹集及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建立和发展长期护理保险,解决失能人员的基本护理保障需求。长期护理保险覆盖全民,缴费合理分担,保障均衡适度,筹资和待遇水平动态调整。

制定完善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运行相适应的失能评估和需求认定等标准、基本保障项目范围以及管理办法等。健全符合长期护理保险特点的经办服务体系。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制度体系建设,鼓励建立多元综合保障格局。

国家完善重大疫情等紧急情况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健全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统筹做好医疗保障基金和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