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版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已运行5年余,随着新版医疗器械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及医疗器械GCP陆续出炉,继今年4年国家局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后,今天新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出炉啦~
请填写反馈意见表(见附件2),于2023年12月31日前反馈至电子邮箱:qxzcec@nmpa.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临床试验检查反馈意见”。
附件:1.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征求意见稿)
2.反馈意见表
附件1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
(征求意见稿)
一、检查目的
二、适用范围
三、检查要点内容
四、检查结果判定原则
(一)检查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判定为存在真实性问题:
(二)未发现真实性问题,但临床试验过程不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关法规要求的情形,判定为存在合规性问题。
(三)未发现上述问题的,判定为符合要求。
附表1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检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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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现场检查要点 |
检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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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临床试验条件与合规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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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在具备相应条件并且按照规定备案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实施。 |
查看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系统,相关专业和主要研究者应当已完成备案,且早于临床试验开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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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列入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医疗器械,应当获得国家药监局的批准,并且在符合要求的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实施临床试验。 |
查看临床试验审批意见单,且公示日期不晚于临床试验伦理批准日期,承担机构应为三级甲等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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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开展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或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临床的主要研究者应参加过3个以上医疗器械或药物临床试验。 |
查看创新医疗器械证明文件或临床试验审批意见单;查看主要研究者的执业资格、职称证书、履历等;主要研究者参加过3个以上医疗器械或药物临床试验的相关资料,包括已完成临床试验的合同、报告、分中心小结、分工授权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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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临床试验应当向申办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临床试验项目备案。 |
查看省级局出具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文件,备案日期应当在伦理审查与合同签订之后,应当在第一例受试者知情同意以及筛选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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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临床试验应获得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同意。 |
查看伦理审查批件,批准日期应在第一例受试者知情同意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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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试验医疗器械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生产且质量合格。 |
查看试验医疗器械的研制符合适用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要求的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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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试验医疗器械具有基于产品技术要求的产品检验报告。 |
查看产品检验报告,检验项目应基于产品技术要求全部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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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临床试验机构设施和条件与临床试验项目相适应,试验相关仪器和设备应定期维护和校准。 |
查看试验方案中涉及的主要仪器设备及设施条件应当符合方案或相关要求;查看试验相关仪器和设备维护、校准、检定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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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有室内质量控制,临床试验相关检测项目具有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室间质量评价机构组织颁发的室间质评合格证书(如适用)。 |
临床检验室开展临床检验室内质量控制的相关制度及质量控制记录,检查有效的临床检验室间质评合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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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研究者应具有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培训经历和相关经验,并得到主要研究者的授权。 |
查看研究者的执业资格、职称证书、履历、培训记录等;查看分工授权表,应当职责清晰,分工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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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研究者经过临床试验方案和试验医疗器械使用和维护等相关培训。 |
查看研究者培训记录,应包括试验医疗器械的原理、适用范围、产品性能、操作方法、安装要求、技术指标以及临床试验方案、标准操作规程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等,培训日期不晚于第一例受试者知情同意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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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申办者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和主要研究者签订合同,明确各方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的权利和义务。 |
查看临床试验合同,应当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并已签章;合同内容应当与试验医疗器械信息、临床试验方案相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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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申办者在临床试验开始前向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和主要研究者提供试验相关文件和试验医疗器械等相关物资。 |
查看研究者手册、临床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病例报告表、标准操作规程等相关文件交接记录,以及试验医疗器械等物资交接记录,应当在试验开始前交接完毕,数量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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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受试者权益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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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伦理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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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伦理审查内容及审查意见应当符合GCP、相关法规和SOP要求。 |
查看伦理审查内容和审查意见应当符合GCP第11、12、13条、以及相关法规和伦理委员会SOP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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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伦理委员会应当保存伦理审查的全部记录。 |
查看伦理委员会保存资料,包括伦理审查的书面记录、委员信息、递交的文件、会议记录和相关往来记录等法规或伦理委员会SOP中规定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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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修订临床试验方案以及知情同意书等文件、恢复已暂停临床试验,应重新获得伦理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后实施。 |
查看相关情况的伦理委员会批准文件及实施情况,实施时间不得早于伦理同意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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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伦理委员会应当对临床试验进行跟踪审查,应当对安全性信息、方案偏离等内容进行审查。 |
查看伦理委员会的跟踪审查文件、审查记录等,过程符合该伦理委员会相关制度和SOP,审查本机构发生的严重不良事件(SAE)、申办者报告的试验医疗器械相关SAE等安全性信息;审查临床试验方案的偏离对受试者权益和安全的可能影响,或者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科学性、完整性的可能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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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知情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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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知情同意书内容符合GCP、相关法规和SOP要求。 |
查看知情同意书具体内容,应当符合GCP第14条、相关法规和SOP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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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临床试验前受试者和/或监护人(如需要),和研究者、公正见证人(如需要)均在知情同意书上签署姓名和日期。 |
查看受试者筛选表和签名的知情同意书,人数应当一致,应当由受试者本人和/或其监护人/见证人和研究者在参与临床试验前签署,应当符合GCP、相关法规和SOP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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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研究者应当使用经伦理委员会同意的最新版本知情同意书和其他提供给受试者的信息。 |
查看知情同意书版本和内容,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应当与伦理审查通过的最新版本和内容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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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知情同意书签署时间不得早于伦理批准时间,筛选时间不得早于知情同意书签署时间。 |
查看知情同意签署时间、伦理批准时间、筛选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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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
知情同意书更新并获得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所有受影响的未结束试验流程的受试者,都签署新修订的知情同意书。 |
查看知情同意书更新版本,试验中受影响的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重新签署新修订的知情同意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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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临床试验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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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临床试验方案应当由主要研究者签名、注明日期,经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审核签章。 |
查看临床试验方案,应当由主要研究者和申办者签字,加盖临床试验机构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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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遵守伦理委员会同意的最新版本临床试验方案。 |
查看最新版本临床试验方案与伦理委员会保存的最新版本临床试验方案,版本和内容应当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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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多中心临床试验各中心执行的试验方案为同一版本。 |
查看各临床试验中心保存并执行的临床试验方案版本,应当为同一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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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注册申请提交的临床试验方案内容应与临床试验机构保存的临床试验方案内容一致。 |
查看注册申请提交的临床试验方案和临床试验机构保存的临床试验方案,版本和内容应当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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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临床试验实施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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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受试者筛选入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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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
具有病例筛选入选记录。 |
查看病例筛选入选记录,病例筛选入选标准是否与试验方案一致;受试者筛选失败应当明确记录其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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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
受试者鉴认文件或筛选入选、体检等原始记录涵盖受试者身份鉴别信息。 |
查看受试者鉴认文件或筛选入选、体检等原始记录,应当包含受试者身份证号、姓名等身份鉴别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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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
研究者应遵守临床试验方案规定的随机化程序(如适用)。 |
查看受试者入选号、随机号的分配,应当符合试验方案要求,随机的时间应当在受试者筛选入组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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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
受试者入组应当符合试验方案规定的入选/排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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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医院HIS系统,原始病历中的病史、用药史、实验室检查、诊断等,受试者应当符合临床试验方案中的全部入选标准,不符合排除标准,入组受试者应保留足够的支持性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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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临床试验方案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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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
受试者体检、实验室检查、随访记录等试验流程应与试验方案一致,且在方案规定的时间范围内。 |
查看原始病历中的试验过程应当与临床试验方案要求一致,在临床试验方案规定的时间范围内随访,如实记录未能做到的随访、未进行的试验、未做的检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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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
临床试验方案的偏离,应以书面形式报告伦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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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提交给伦理委员会的偏离方案报告,内容应当全面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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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
受试者任何原因退出与失访应记录并详细说明。 |
查看筛选入选表、原始病历、病例报告表(CRF)或分中心临床试验小结中受试者完成试验情况,退出与失访应详细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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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
安全性、有效性评价方法应当符合试验方案要求。 |
查看原始文件中的安全性、有效性评价方法应按照临床试验方案要求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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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
合并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合并治疗情况应按照试验方案记录。 |
查看原始病历、医院HIS系统、受试者日记卡,合并使用药品、医疗器械情况,合并治疗情况应当进行记录,如有违反方案的情况应及时记录、处理并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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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
盲法试验(如涉及)按照试验方案的要求设盲、保持盲态和实施揭盲;意外破盲或因SAE等需紧急揭盲时,研究者应按照紧急揭盲规程操作并书面说明原因。 |
查看盲态实施记录、揭盲记录,盲态保持、揭盲应当符合方案规定;查看紧急揭盲操作规程及相关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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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
监查员对临床试验实施监查。 |
查看监查员的监查记录,相关记录,邮件往来或沟通记录;研究者对监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改正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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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安全性信息处理与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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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
临床试验相关的医疗决定应由研究者负责。 |
查看人员履历和分工授权表,原始文件中的医疗决定由研究者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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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
研究者应对在临床可接受范围以外的实验室检查数据进行核实。 |
查看检验报告单,研究者对其中的异常值应当进行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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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
当发生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时,研究者应当为受试者提供足够、及时的治疗和处理。 |
查看原始病历,研究者对不良事件和严重不良事件的治疗和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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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
研究者应当记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和发现的器械缺陷。 |
查看原始病历、医院HIS系统,不良事件记录、SAE报告表和器械缺陷记录表,不应存在漏记、误判和误记情况;与医疗器械相关性判断标准应当符合试验方案规定和医疗常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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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
研究者应当在获知严重不良事件后24小时内,向申办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管理部门、伦理委员会报告;并按照规定随访严重不良事件,提交随访报告。 |
查看原始病历、严重不良事件报告表,应在时限内报告,报告内容应完整准确,并进行跟踪随访并提交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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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
试验医疗器械相关严重不良事件应当由申办者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给规定部门;出现大范围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相关严重不良事件,或者其他重大安全性问题时,申办者应当暂停或者终止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并按规定报告。 |
查看申办者报告的严重不良事件报告表,内容应当按照范本格式填写,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报告时限、报告范围应符合GCP第44条规定;与医疗器械相关性判断若与研究者不一致,应当有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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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 |
发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风险超过可能的受益,需要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时,主要研究者应当按规定报告,及时通知受试者,并保证受试者得到适当治疗和随访。 |
查看原始病历,严重不良事件报告表,受试者应当得到适当治疗和随访;如发现风险超过受益,则按要求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并向机构管理部门和伦理委员会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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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 |
主要研究者应当对收到的安全性信息及时处理。 |
查看试验医疗器械相关严重不良事件和其他安全性信息,主要研究者应及时签收阅读,若受试者的治疗需要进行调整,应与受试者沟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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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 |
主要研究者应当按时向伦理委员会报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进展,及时报告影响受试者权益和安全的事件。 |
查看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进展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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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临床试验数据记录、溯源与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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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临床试验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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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
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任何观察与发现均正确完整地予以记录。 |
查看原始病历记录应当准确、完整、清晰、及时;如采用纸质记录(记录本、记录纸)应受控管理,表格进行版本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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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具有可追溯性。 |
查看原始病历中的数据,应当满足临床试验数据质量通用标准(ALCOA+),可归因性、易读性、同时性、原始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和持久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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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
以患者为受试者的临床试验,相关的医疗记录应当载入门诊或者住院病历中;日常诊疗已使用电子病历系统的机构,临床试验也应使用电子病历。 |
查看门诊或住院病历,相关医疗记录如受试者基本信息(如性别、年龄、入组时间等)、临床诊疗信息等。临床试验源文件的管理符合医疗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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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源数据应当清晰可辨识,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时应当说明理由,签名并注明日期。 |
查看原始病历如有修改,修改留痕,不掩盖初始数据,保留修改轨迹/痕迹,注明修改理由,修改者签名并注明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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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
病例报告表的填写和修改符合申办者提供的指南。 |
查看CRF中的数据应当准确、完整、清晰和及时;数据的修改,初始记录应当清晰可辨,保留修改轨迹/痕迹,注明修改理由,修改者签名并注明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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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
电子数据采集系统,应当经过可靠的验证,具有完善的权限管理和稽查轨迹,可以追溯至记录的创建者、创建时间或者修改者、修改时间、修改情况,所采集的电子数据可以溯源(如适用)。 |
查看电子数据采集系统,应当设置用户管理、角色管理和权限管理,不同人员或角色具有唯一登录权限,有独立账号、稽查轨迹、数据审核、验证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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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
试验结果源数据的形式为电子照片、影像或者电子文档等,应该完整保存源文件和关键过程文件。 |
查看源数据保存形式,应该完整保存源文件和关键过程文件,包括存在的各种格式的文件,不应仅留存最终数据,特殊情况可以保存备份文件,对备份文件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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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临床试验数据溯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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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
病例报告表中知情同意、病史或伴随疾病、入组、访视、使用器械记录、病情记录等信息与试验源数据一致。 |
抽查病例报告表中数据应当与源数据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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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
注册申报数据库中数据,如主要疗效指标、安全性指标、入排标准等应当与源数据一致。 |
抽查数据库中数据应当与源数据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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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
分中心小结或总结报告中记录的相关数据和报告情况与源数据一致。 |
抽查分中心小结或总结报告中记录的相关数据或试验情况与源数据一致,无漏记、误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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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
病例报告表、数据库、分中心小结或总结报告中记录的合并用药、合并用械、合并治疗等可在HIS系统、医疗记录中或受试者日记卡中溯源。 |
抽查合并用药、合并用械、合并治疗等情况应当可以在原始记录中溯源,且无漏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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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
检验科、影像科、心电图室、内镜室等检查检验结果可溯源。 |
查看医院LIS、PACS等系统或相关仪器设备,辅助检查数据应当可在系统或仪器设备中溯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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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
以受试者自评结果作为疗效和安全性数据结果的溯源至有受试者和/或监护人署名确认的原始评估记录。 |
查看受试者日记卡、受试者自评报告等,应当详细记录疗效和安全性指标并由受试者和/或监护人签名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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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临床试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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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
多中心临床试验,临床试验报告应当由协调研究者签名、注明日期,经组长单位机构审核签章;各分中心有临床试验小结,应当由该中心的主要研究者签名、注明日期,经该中心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审核签章。 |
查看各分中心临床试验小结或临床试验报告,应当符合GCP第52条、56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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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
源数据、病例报告表、注册申报的数据库、分中心小结、临床试验报告及其他申报资料之间数据一致。 |
抽查源数据、病例报告表、注册申报的数据库、分中心小结、临床试验报告及其他申报资料中数据之间应保持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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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
注册申请提交的临床试验报告内容、分中心小结内容与临床试验机构保存的临床试验报告内容一致。 |
查看注册申请提交的临床试验报告、分中心小结和临床试验机构保存的临床试验报告、分中心小结,版本、内容应当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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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
数据库锁定的条件和流程遵守数据库锁定的SOP (如有)。 |
查看数据库锁定的SOP和相关记录,数据库锁定过程和时间有明确的文档记录,对于盲法临床试验,数据库锁定后才进行揭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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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试验医疗器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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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试验医疗器械应当仅用于参加该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受试者。 |
查看试验医疗器械使用记录,不应用于临床试验以外的受试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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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试验医疗器械和对照医疗器械(如有)使用应当有原始记录。 |
查看原始病历、器械使用记录、受试者日记卡(如有),应当记录试验用医疗器械使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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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试验医疗器械和对照医疗器械(如有)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使用方法(如日期、时间、状态等)与临床试验方案和研究者手册、说明书一致。 |
查看原始病历、器械使用记录、受试者日记卡(如有)中记录的试验医疗器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使用方法(如日期、时间、状态等),应当与临床试验方案和研究者手册、说明书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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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试验医疗器械和对照医疗器械(如有)保存信息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接收日期、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或者序列号等。 |
查看试验医疗器械和对照医疗器械(如有)交接单或其他相关记录,应当包括有名称、型号、规格、接收日期、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或者序列号、数量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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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器械管理的各项记录中的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批号与检测报告、分中心小结、临床试验报告等申报资料中的一致。 |
查看临床实际使用、检测报告、临床试验报告中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批号等信息应当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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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试验医疗器械和对照医疗器械(如有)运输、接收、储存、分发、回收与处理等环节留有记录。 |
查看运输、接收、储存、分发、回收与处理等记录,内容应当完整,各环节的异常情况及时评估、处理、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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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运输条件、储存条件、储存时间、有效期等应当符合要求。 |
查看运输、储存记录,运输条件、储存条件、储存时间、有效期等应当符合研究者手册、试验方案、说明书等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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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试验和对照器械使用数量、剩余数量和其他情况(如丢失、授权销毁等)与申办者提供的数量一致。 |
查看接收、使用、废弃、回收记录,数量应当与申办者提供的数据一致,各环节数量不一致的记录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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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特殊医疗器械保存和使用情况与试验方案和总结报告内容一致。 |
查看有特殊场地保存要求的医疗器械(如需放射防护、需低温冷藏等),保存条件和使用情况应当与试验方案、说明书、总结报告内容一致。 |
附表2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检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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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现场检查要点 |
检查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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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临床试验条件与合规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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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应当在具备相应条件并且按照规定备案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实施。 |
查看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机构、专业和主要研究者备案日期早于临床试验开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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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临床试验应当向申办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临床试验项目备案。 |
查看省级局出具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文件,备案日期应当在伦理审查与合同签订之后,应当在第一例受试者知情同意以及筛选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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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临床试验应获得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同意。 |
查看伦理审查批件,批准日期应在第一例受试者知情同意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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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试验体外诊断试剂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生产且质量合格。 |
查看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研制符合适用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要求的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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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体外诊断试剂具有基于产品技术要求的产品检验报告。 |
查看企业自检报告、或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查看产品技术要求,检验项目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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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临床试验机构设施和条件与临床试验项目相适应。 |
查看试验方案中涉及的主要仪器设备及设施应当符合方案或相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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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试验相关仪器和设备应定期维护和校准。 |
查看试验相关仪器和设备维护、校准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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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研究者应具有承担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培训经历和相关经验。 |
查看研究者执业资格、职称证书、临床试验培训记录或证书、履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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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申办者应当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和主要研究者签订合同,明确各方在临床试验中的权利和义务。 |
查看协议/合同、临床试验方案协议/合同内容与体外诊断试剂信息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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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受试者权益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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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伦理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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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伦理审查符合相关规范、GCP、指导原则和SOP要求。 |
查看伦理审查文件、审查内容、审查意见符合相关规范、GCP、指导原则和SOP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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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伦理委员会应当保存伦理审查的全部记录。 |
查看伦理委员会保存资料,如伦理委员信息、审查材料、审查表格、签到表、表决票、会议记录、审查批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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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修订临床试验方案以及知情同意书等文件、恢复已暂停临床试验,应重新获得伦理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后实施。 |
查看相关情况的伦理委员会批准文件及实施情况,实施时间不得早于伦理同意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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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伦理委员会应当对临床试验进行跟踪审查。 |
查看伦理委员会的跟踪审查文件、SOP、审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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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知情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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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临床试验前,受试者和/或其监护人和研究者均在最新版知情同意书上签署姓名和日期。 |
查看受试者筛选表、签名的知情同意书、签署人姓名和签署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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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研究者应当使用经伦理委员会同意的最新版本知情同意书和其他提供给受试者的信息。 |
查看签署的知情同意书版本和内容应当与伦理审查通过的版本和内容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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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知情同意书更新,受影响且未结束试验的受试者应再次获得知情同意。 |
查看知情同意书,临床试验中的受试者或其监护人重新签署更新后的知情同意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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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临床试验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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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各中心执行的临床试验方案版本和内容,与伦理审查的临床试验方案版本和内容一致。 |
查看各中心保存的临床试验方案、伦理委员会保存的临床试验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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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临床试验方案应当由主要研究者签名、注明日期,经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审核签章。 |
查看临床试验方案、主要研究者签名、注明日期,临床试验机构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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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注册申请提交的临床试验方案内容,与临床试验机构保存的临床试验方案内容一致。 |
查看注册申请提交的临床试验方案、临床试验机构保存的临床试验方案。 |
|
4 |
临床试验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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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临床试验相关人员应获得主要研究者授权。 |
查看分工授权表、签名样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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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临床试验相关人员经过临床试验方案、体外诊断试剂使用和相关设备维护等相关培训。 |
查看研究者的相关培训记录,培训日期不晚于第一例受试者知情同意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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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临床试验机构具有医学或实验室操作的质控证明,或者对比方法通过方法学验证。 |
查看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合格证书或方法学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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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临床试验相关的医疗决定应由相关研究者负责。 |
查看人员履历、人员分工表、原始文件中的医疗决定由研究者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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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以患者为受试者的临床试验,相关的医疗记录载入门诊或者住院病历中;日常诊疗已使用电子病历系统的机构,临床试验也应使用电子病历。 |
查看门诊或住院病历,相关医疗记录如受试者基本信息(如性别、年龄、入组时间等)、临床诊疗信息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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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具有受试者筛选入选记录和受试者身份鉴别信息。 |
查看筛选入选表、受试者鉴别信息(如身份证号、性别、年龄等),受试者筛选失败原因、原始病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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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受试者入组符合试验方案的入选与排除标准。 |
查看受试者基本信息、临床诊疗信息、用药史、实验室检查、样本检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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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纳入临床试验的样本不应随意剔除,如有任何剔除,应在临床试验小结和报告中详细列出,并说明理由。 |
查看入选样本、剔除样本及剔除理由、临床试验小结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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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样本收集、储存符合临床试验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
查看样本采集、处理、保存条件和时间、被测样本稳定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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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
既往样本应从足够大的样本集随机抽取,不能非随机剔除样本。 |
查看样本随机抽取原则、抽取记录、剔除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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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
临床试验样本应来源于本临床试验机构。 |
查看医院LIS系统和HIS系统、样本采集记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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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
临床试验样本应具有唯一的可溯源编号,每一份样本应可溯源至唯一受试者,特殊情况应在临床试验方案和报告中说明。 |
查看医院LIS系统、HIS系统、样本编号、重复使用样本、临床试验方案和报告、样本使用出入库记录。 |
|
4.13 |
独立于试验操作和结果判读的研究者对样本进行编盲,保存盲底,使试验操作者和结果判读者在试验过程中不知晓受试者的疾病诊断或其他相关检测结果等信息。 |
查看编盲记录和盲底,不存在同一受试者样本重复编盲,试验操作者和结果判读者不能区分来自既往样本集的样本、盲态维持记录、分工授权记录。 |
|
4.14 |
样本检测符合相关规定。 |
查看样本检测过程记录产品说明书、临床试验方案等;样本检测过程应当在试验机构内进行。 |
|
4.15 |
检测结果判读符合相关规定。 |
查看检测结果,产品说明书、临床试验方案等。 |
|
4.16 |
样本复测符合临床试验方案和产品说明书要求。 |
查看复测样本、复测原因。 |
|
4.17 |
临床试验用样本来源、编号、采集、接收、保存、处理、使用、留存、销毁等各环节记录完整,数量一致。 |
查看临床试验用样本接收、保存、使用、留存、销毁记录表,以及相关人员签名和日期。 |
|
4.18 |
盲法试验按照试验方案的要求进行揭盲(若有)。 |
查看揭盲记录。 |
|
4.19 |
需委托给专门实验室的非临床常规检测,应由临床试验机构委托给与具备相关检测条件的机构,不接受申办者实验室或申办者直接委托的检测结果。 |
查看委托证明文件、样本检测报告。 |
|
4.20 |
及时治疗、处理和跟踪随访严重不良事件(SAE)/不良事件(AE)。 |
查看原始病历(住院/门诊),严重不良事件/不良事件、治疗处理记录、跟踪随访记录。 |
|
5 |
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相关试剂和仪器管理 |
|
|
5.1 |
所使用的试剂和仪器的信息,包括名称、规格/型号、批号/序列号、接收日期。 |
查看试剂和仪器交接单,有名称、型号、规格、批号/序列号、接收日期、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或序列号、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如有)及生产厂家名称等信息。 |
|
5.2 |
试验中使用的体外诊断试剂与临床试验报告中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一致。 |
查看使用记录、临床试验报告中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 |
|
5.3 |
临床试验中试验体外诊断试剂、对比试剂及其配套使用的其他试剂(例如:核酸提取试剂等)和仪器、设备等的运输、使用、储存等,均应符合相关要求。 |
查看试验体外诊断试剂、对比试剂及其配套使用的其他试剂和仪器、设备等的运输使用、储存等记录,是否与临床试验方案、产品说明书等相一致。 |
|
5.4 |
所使用的、废弃的或者返还的试剂或仪器数量与申办者提供的数量一致,如数量不一致,应说明原因。 |
查看接收、使用、回收、废弃或返还记录、数量不一致原因等。 |
|
6 |
临床试验记录 |
|
|
6.1 |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源数据应当清晰可辨识,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时应当说明理由,签名并注明日期。 |
查看源数据,如有修改,应注明修改理由,并确保初始记录清晰可辨,保留修改轨迹/痕迹,修改者签名并注明日期;如采用纸质记录(记录本、记录纸)应受控管理,表格进行版本控制。 |
|
6.2 |
病例报告表(CRF)、临床试验数据表等文件中的数据与原始数据应一致,并可溯源。 |
查看病例报告表、临床试验数据表、注册申报的数据库、医院HIS/LIS系统、相关检查仪器、图片及影像资料等。 |
|
6.3 |
电子数据采集系统应经过可靠的验证,所采集的电子数据可以溯源(如适用)。 |
查看电子临床数据系统验证文件,有完善的权限管理和稽查轨迹,可以追溯记录的创建者、创建时间或者修改者、修改时间、修改情况等。 |
|
6.4 |
检测结果数据来自仪器计算机化系统,计算机化系统符合电子数据管理要求。 |
查看计算机系统的验证报告、权限管理、稽查轨迹、仪器日志等。 |
|
6.5 |
原始检测记录、临床试验数据表应由操作者复核者签字。 |
查看原始检测记录和临床试验数据表。 |
|
7 |
临床试验报告 |
|
|
7.1 |
临床试验报告、分中心小结数据与临床试验数据库等文件中的数据一致。 |
查看注册申报的数据库、分中心小结、临床试验报告。 |
|
7.2 |
临床试验分中心小结由本中心的主要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审核确认。 |
查看临床试验分中心小结,主要研究者签名、注明日期,临床试验机构签章。 |
|
7.3 |
多中心临床试验报告由协调研究者和组长单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审核确认。 |
查看临床试验报告,协调研究者签名、注明日期,组长临床试验机构签章。 |
|
7.4 |
注册申请提交的临床试验报告、分中心小结内容,与临床试验机构保存的临床试验报告内容一致。 |
查看注册申请提交的临床试验报告和分中心小结、临床试验机构保存的临床试验报告和分中心小结。 |
附件2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序号 |
反馈意见涉及的条款内容 |
修改建议 |
修改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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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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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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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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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贯彻落实《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指导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范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现公开征求意见。
请填写反馈意见表(见附件2),于2023年5月5日前反馈至电子邮箱:qxzcec@nmpa.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机构检查反馈意见”。
附件:1.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征求意见稿)
2.反馈意见表
附件1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要点
及判定原则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管理,规范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CP)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检查要点。
一、适用范围
本检查要点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新备案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在备案后60日内开展的监督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日常监督检查;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需要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进行的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及缺陷分级
检查要点分为机构和临床试验专业(以下简称专业)两部分,包括17个检查环节、78个检查项目,包括对条件与备案管理、运行情况等方面的现场检查内容。检查项目中关键项目共计8项(标示为“★★”),主要项目共计34项(标示为“★”),一般项目共计36项。
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根据所对应的检查项目进行分级。其中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者应当判为严重缺陷,主要项目不符合要求者应当判为主要缺陷,一般项目不符合要求者应当判为一般缺陷。
三、判定标准
综合评定应对机构和专业分别作出结论。综合评定结论应当考虑缺陷项目的风险等级和数量,分为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和不符合要求,评定标准如下:
(一)未发现严重缺陷和主要缺陷,发现的一般缺陷少于5项,检查结论为符合要求。
(二)未发现严重缺陷,发现的一般缺陷大于或等于5项,或者主要缺陷小于或等于3项,检查结论为基本符合要求。
(三)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检查结论为不符合要求。
1.严重缺陷项1项及以上;
2.未发现严重缺陷项,主要缺陷项3项以上;
3.其他经综合研判认为给受试者安全和/或试验数据质量带来严重风险的。
四、检查要点内容
详见附表1和附表2。
附表1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
要点—机构部分(A表)
|
编号 |
检查环节和项目 |
检查方法和内容 |
|
条件和备案(A1-A4) |
||
|
A1 |
资质和条件 |
|
|
★★A1.1 |
医疗机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格及二级甲等以上资质,开展需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需具有三级甲等资质 |
查看医疗机构执业资格许可证照、级别证明文件 |
|
★★A1.2 |
开展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的非医疗机构具有相应业务主管部门发放的机构资质证明文件 |
查看机构资质证明文件 |
|
★A1.3 |
具有与开展相关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相适应的诊疗科目,且应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诊疗科目或本机构业务范围一致 |
查看相关证明文件 |
|
★A1.4 |
具有与开展临床试验相适应的医技科室,仪器设备有定期检定、校准、保养、维护、维修等,实验室检测、诊断数据及结果准确、可靠,有质量保证 |
查看仪器设备及相关维护记录、室间质评证书、相关认证等证明文件 |
|
★A1.5 |
医疗机构具有门诊和住院病历系统,非医疗机构具有病例信息溯源系统,保障所采集的源数据可以溯源 |
查看HIS、LIS、PACS等信息系统或纸质病案管理系统 |
|
★★A1.6 |
医疗机构设立伦理委员会,或开展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的非医疗机构能够开展伦理审查工作 |
查看成立伦理委员会的文件及备案信息 |
|
★A1.7 |
伦理委员会所有委员均接受过伦理知识、医疗器械GCP、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管理制度和SOP等培训 |
查看所有委员及秘书培训内容、培训记录、考核记录等是否符合要求 |
|
★★A1.8 |
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检查,保证相关人员可直接查阅临床试验原始记录,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不配合检查 |
/ |
|
A2 |
组织管理部门 |
|
|
★★A2.1 |
具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管理工作 |
查看机构组织结构图,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 |
|
★A2.2 |
设有机构负责人和管理部门负责人,配备医疗器械管理、资料管理、质量管理等相应岗位人员,具有对临床试验的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能力,有能力保证机构正常运行,人员有任命或授权证明性文件 |
查看任命文件、人员职责分工、履历等相关文件 |
|
★A2.3 |
人员均经过医疗器械GCP及相关法规、岗位职责、管理制度及SOP等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
查看培训内容、培训记录、考核记录,现场考核 |
|
★A2.4 |
机构管理部门应当具有与临床试验管理相适应的办公工作场所及必要的设备设施 |
查看场所及设备设施 |
|
A2.5 |
具有满足试验医疗器械的储存和保管条件 |
查看现场储存条件 |
|
★A2.6 |
具备临床试验基本文件保存的场所和条件
|
查看保存场所是否有防虫、防火、防潮、防盗等安全措施 |
|
A3 |
备案管理 |
|
|
A3.1 |
备案前应对本单位是否具备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条件和能力进行评估 |
查看评估报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
|
★★A3.2 |
机构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不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或者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备案的情况 |
查看备案系统和机构实际情况 |
|
A3.3 |
及时填报、管理和变更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机构级别、机构负责人、地址、伦理委员会、临床试验专业和主要研究者等 |
查看备案系统和机构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
|
A3.4 |
组织评估临床试验主要研究者的资质并完成其备案 |
查看备案系统,查看评估文件 |
|
A4 |
临床试验管理制度和SOP |
|
|
★A4.1 |
医疗机构具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制度和SOP,或开展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的非医疗机构具有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管理制度和SOP,涵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实施的全过程,包括培训和考核、临床试验的实施、医疗器械的管理、生物样本的管理、不良事件和器械缺陷的处理以及安全性信息的报告、记录、质量控制等 |
查看管理制度和SOP ,是否涵盖临床试验全过程 |
|
A4.2 |
建立基本文件管理制度,确保临床试验基本文件在保存期间的完整性 |
查看管理制度和SOP;文件更新或者修订时,按规定评审和批准 |
|
★A4.3 |
临床试验管理制度、SOP等文件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相符,并及时更新和完善 |
查看管理制度、SOP等文件,内容是否全面、完整,具有可操作性 |
|
★A4.4 |
具有防范和处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突发事件和严重不良事件(SAE)的应急机制和处置能力 |
查看机构应急预案 |
|
机构运行管理(A5-A9)(新备案机构可免) |
||
|
A5 |
立项管理 |
|
|
A5.1 |
对临床试验进行立项管理,建有立项管理台账,保存有每个项目的立项申请表和相关资料,掌握各项临床试验的进展 |
查看立项管理制度、SOP和台账;台账记录完整,满足临床试验管理需要 |
|
A5.2 |
根据试验医疗器械的特性,评估本机构相关专业的资质、人员、设施和条件等是否满足要求,保存有审查记录 |
查看审查文件 |
|
★A5.3 |
试验开始前与申办者签署临床试验合同,明确各方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的权利和义务 |
查看临床试验合同 |
|
A5.4 |
临床试验结束后,审核临床试验小结或报告 |
查看临床试验小结或报告审核记录 |
|
A5.5 |
每年1月31日前提交上一年度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工作总结报告 |
查看备案系统中相关信息 |
|
A6 |
试验医疗器械管理 |
|
|
★A6.1 |
指派人员保管试验医疗器械和对照医疗器械(如适用),保存有医疗器械出入库台账 |
查看医疗器械出入库台账,台账记录内容满足器械管理需要 |
|
A6.2 |
试验医疗器械和对照医疗器械(如适用)接收、储存、发放、回收、返还等环节记录完整,且数量一致 |
查看器械交接记录,包括日期、数量、规格型号、有效期、签名等信息 |
|
A6.3 |
试验医疗器械和对照医疗器械(如适用)的储存和保管符合方案要求 |
查看医疗器械的管理记录,保存条件记录等,是否与临床试验方案和产品说明书一致 |
|
A7 |
资料管理 |
|
|
A7.1 |
指派人员管理试验资料,资料按目录归档,档案查阅有详细记录 |
查看归档资料及管理记录,资料需要易于识别、查找、调阅和归位 |
|
★A7.2 |
保存临床试验基本文件至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完成或者终止后10年,确保临床试验基本文件在保存期间的完整性 |
查看归档资料保存情况,是否完整及可读,内容是否符合“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基本文件目录” |
|
A8 |
质量管理 |
|
|
A8.1 |
具有培训计划,按计划开展培训,保存有培训记录 |
查看培训计划、培训及考核记录 |
|
A8.2 |
具有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计划,按计划实施质量管理 |
查看质量管理计划、质控记录等,是否按计划实施质量管理 |
|
★A8.3 |
保存有质量管理过程记录,以及研究者的反馈和整改情况记录 |
查看相关记录,是否针对问题进行反馈或整改 |
|
A8.4 |
配合申办者组织的监查和稽查,保证相关人员可直接查阅临床试验原始记录 |
查看监查、稽查等记录 |
|
A8.5 |
针对监查、稽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原因分析,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必要时进行跟踪复查 |
查看相关记录,是否包含纠正和预防措施等 |
|
A8.6 |
书面向申办者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申办者严重或者持续违反GCP等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要求改变试验数据、结论的行为 |
查看书面报告 |
|
A9 |
伦理委员会 |
|
|
★A9.1 |
审查临床试验伦理性和科学性,审查主要研究者的资质,保护受试者特别是特殊人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 |
查看伦理审查记录,伦理审查资料 |
|
★A9.2 |
跟踪监督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受试者权益和安全得不到保障时,暂停或者终止该项临床试验 |
查看跟踪监督记录 |
|
A9.3 |
审查研究者报告的本机构发生的SAE和申办者报告的试验医疗器械相关SAE等安全性信息,可以要求修改临床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和其他提供给受试者的信息,暂停或者终止该项临床试验 |
查看SAE等安全性信息审查记录和审查结论,是否符合法规、SOP等要求 |
|
A9.4 |
审查临床试验方案的偏离对受试者权益和安全的可能影响,或者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科学性、完整性的可能影响 |
查看方案偏离审查记录,是否保障受试者权益和安全 |
|
A9.5 |
审查修订后的临床试验方案及知情同意书等文件、恢复已暂停的临床试验等 |
查看审查记录,是否与修订内容一致 |
|
★A9.6 |
伦理委员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章程、制度或规程进行伦理审查,审查应当有书面记录 |
查看审查材料、包括书面记录、委员信息、递交文件、签到表、表决票、会议记录、审查批件、相关往来记录等 |
|
A9.7 |
伦理审查记录应保存至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完成或者终止后10年 |
查看伦理审查相关文件保存情况 |
注:机构现场检查项目包括9个检查环节、45个检查项目,其中关键项目6项,主要项目18项,一般项目21项。对于新备案尚未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机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22个检查项目(不涉及A5-A9),其中关键项目6项,主要项目11项,一般项目5项。若检查项目不适用,需阐明理由。
附表2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
要点—专业部分(B表)
|
编号 |
检查环节和项目 |
检查方法和内容 |
|
条件和备案(B1-B4) |
||
|
B1 |
资质条件 |
|
|
★★B1.1 |
临床试验专业已在备案平台完成登记备案,不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或者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备案的情况 |
查看备案系统、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文件,临床试验实施地点与备案地点是否一致 |
|
★B1.2 |
已开展相关医疗业务,具有满足临床试验所需的受试人群 |
查看专业门诊、急诊、出入院人数和相关业务 |
|
B2 |
研究人员 |
|
|
B2.1 |
具有能够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所需要的足够数量临床医生、护士和相关人员,人员组成合理、分工明确 |
查看人员名单、执业资格、人员履历等相关资料 |
|
★★B2.2 |
主要研究者符合备案条件,具有高级职称 |
查看职称证明文件 |
|
★B2.3 |
开展创新医疗器械或需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主要研究者参加过3个以上医疗器械或药物临床试验 |
查看创新医疗器械通知单或临床试验审批意见单、参加临床试验的相关证据 |
|
★B2.4 |
主要研究者有能力协调、支配和使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关人员和设备 |
查看执业资格证书、资质证明文件、履历等,面谈主要研究者 |
|
B2.5 |
主要研究者有能力处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发生的不良事件和其他关联事件 |
查看相关文件、履历等,是否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现场考核 |
|
★B2.6 |
研究者具有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培训经历和相关经验,熟悉GCP和相关法律法规等 |
查看相关文件、履历、培训记录等,现场考核 |
|
B3 |
场所和设施设备 |
|
|
B3.1 |
具有适当的受试者接待场所,能满足知情同意、随访等需要 |
查看现场 |
|
★B3.2 |
具有必要的抢救设施设备和抢救支持部门,保证受试者可迅速得到救治或转诊 |
查看抢救条件 |
|
B3.3 |
具有满足试验医疗器械的储存和保管的条件 |
查看器械储存条件 |
|
B3.4 |
具有临床试验基本文件储存条件 |
查看现场 |
|
★B3.5 |
具有满足临床试验的仪器和设备 |
查看仪器设备 |
|
B3.6 |
仪器和设备标识清晰,按要求进行校准、验证、维护和使用 |
查看仪器设备标识、校准使用记录等 |
|
B4 |
专业管理制度和SOP |
|
|
★B4.1 |
具有满足临床试验工作需要的管理制度和SOP |
查看管理制度和SOP,是否全面,涵盖临床试验过程 |
|
★B4.2 |
具有本专业防范和处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突发事件和严重不良事件的应急预案 |
查看应急预案 |
|
★B4.3 |
管理制度和SOP与现行法律法规相符,及时更新完善,具有可操作性,且体现本专业特色 |
查看管理制度、SOP内容是否全面完善,是否与实际操作一致 |
|
运行管理(B5-B8)(新备案机构可免) |
||
|
B5 |
项目运行管理 |
|
|
★B5.1 |
主要研究者根据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需要,授权研究者实施临床试验 |
查看分工授权表,是否职责清晰 |
|
★B5.2 |
主要研究者确保参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研究者经过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关的培训 |
查看相应培训记录,现场考核 |
|
★B5.3 |
研究者遵守相关伦理准则及伦理要求 |
查看知情同意书、面谈研究者 |
|
B5.4 |
研究者及时治疗、处理和记录不良事件和器械缺陷,及时告知受试者需要治疗和处理的并发疾病 |
查看医疗记录、检验检查报告、AE及随访等记录 |
|
★B5.5 |
研究者在获知严重不良事件24小时内按规定报告,并进行治疗和随访 |
查看SAE记录、报告及随访记录,是否满足要求 |
|
B5.6 |
发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风险超过可能的受益,需要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时,主要研究者向申办者、机构管理部门、伦理委员会报告,并及时通知受试者,保证受试者得到适当治疗和随访 |
查看相关报告记录及随访记录 |
|
B5.7 |
主要研究者及时处理收到的严重不良事件和其他安全性信息 |
查看签收阅读处理记录 |
|
B5.8 |
主要研究者按时向伦理委员会报告临床试验进展,及时报告影响受试者权益和安全的事件或者对临床试验方案的偏离 |
查看试验进展报告、方案偏离递交报告 |
|
★B5.9 |
主要研究者确保任何观察与发现均正确完整地予以记录;源数据清晰可辨识,更改时需有理由,签名并注明日期 |
抽查临床试验相关原始记录,更改是否规范;抽查原始记录、CRF表、 HIS/LIS/PACS等系统,数据是否一致、准确、完整 |
|
★B5.10 |
以患者为受试者的临床试验,相关医疗记录载入门诊或住院病历 |
查看门诊或者住院病历中临床试验的具体信息 |
|
B6 |
试验医疗器械管理 |
|
|
★B6.1 |
试验医疗器械仅用于参加该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受试者 |
查看试验医疗器械使用记录;医疗器械包装标明仅用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
|
B6.2 |
试验医疗器械和对照医疗器械(如适用)的储存和保管符合方案和说明书要求 |
查看研究者手册、临床试验方案、说明书等 |
|
B6.3 |
指派人员负责试验医疗器械和对照医疗器械(如适用)管理,试验医疗器械的接收、发放、使用、回收、退回等全过程记录完整,数量相互吻合 |
查看分工授权表、各个环节管理记录,记录包含日期、规格型号、有效期、数量、签名等信息 |
|
B7 |
生物样本管理(如涉及) |
|
|
B7.1 |
指派人员负责生物样本管理,生物样本的储存和保管符合相关要求 |
查看生物样本储存是否符合临床试验方案、说明书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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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7.2 |
生物样本的采集、处理、保存、运输、销毁等符合临床试验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 |
查看样本管理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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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8 |
资料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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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8.1 |
指派人员对在研临床试验项目文件进行管理,保存有资料调阅和归还记录 |
查看在研项目资料管理文件记录,包含日期、资料名称、时间、数量、签名等信息 |
注:临床试验专业现场检查包括项目包括8个检查环节和33个检查项目,其中关键项目2项、主要项目16项、一般项目15项。对于新备案尚未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机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7个检查项目(不涉及B5-B8),其中关键项目2项,主要项目9项,一般项目6项。若检查项目不适用,需阐明理由。
驭时旗下驭临君第三方稽查质控团队也积累了不少医疗器械项目经验,质量问题欢迎和驭临君李老师交流,17820682297(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