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国家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支持国产
根据《意见稿》第二十三条:【支持本国产业】除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中国境内生产产品达到规定的附加值比例等条件的,应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受评审优惠。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意见稿》第一次提出“本国产业”附加值比例这两个概念,意味着核心部件国产化率越高的产品越有竞争优势。而近年来,飞利浦等外资企业纷纷把工厂搬到国内,不仅能规避成本,提升价格竞争优势,还能给产品披上“国字号”的外衣,可谓是明智之举。
不得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
根据《意见稿》第四条:【供应商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国家推进政府采购统一大市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非法限制和阻挠供应商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同时,《意见稿》还明确:两个以上的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政府采购,但采购文件规定不接受联合体形式的除外。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应当满足采购项目的全部要求,并在联合协议中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意见稿》不再要求每一个成员都满足资格条件、资质要求,只需联合体满足采购项目的全部要求即可,这将给大量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
采购目录制定权力收归中央
《意见稿》第六条:【采购组织形式及集中采购范围】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应当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这意味着,未来将不再有地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全国共用一个目录。
信息化采购强制分包
《意见稿》第三十八条对信息化采购项目提出规定:
采购人实施信息化项目,应当加强统筹规划,委托专业力量完成方案设计,编制统一的技术规范和数据标准。对信息基础设施、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等建设内容,进行专业分类或者分包采购。
信息外包、云服务等涉及第三方平台服务采购的,可以签订最多不超过三年的服务合同,并明确业务迁移的技术服务标准和费用等。
这意味着,如果新《采购法》落地,未来所有公立医院的SPD平台建设项目,不可以一家独揽,必须分包采购。
异常低价或将视作无效
《意见稿》第四十六条对评审方法做了新的修订:政府采购的评审方法分为最低评审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最优质量法。
其中,【最优质量法】作为一个新的评分法,引入了“全生命周期成本”的新概念:
最优质量法,是指竞标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价格已定,按照质量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序确定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执行政府定价或者对质量有特殊要求的采购,可以采用最优质量法。
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规定根据全生命周期成本以及后续专用耗材、升级服务成本等,对供应商报价或者评审得分进行修正。
而对于异常低价标,《意见稿》也做出了相关规定:
《意见稿》第五十二条:【异常低价标识别与处理】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有效报价的,应当要求其对报价合理性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可以将其作为无效竞标处理。
新增创新采购,
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创新活动
《意见稿》第三十七条指出:【创新采购】采购人对重大研发项目可以采用创新采购。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应当明确拟采购创新产品的主要功能或者绩效目标、最高研发和创新产品购买成本以及最低质量标准,通过合理的风险分担和收益激励机制,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创新活动。
创新采购中,采购人可以与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同时,对于市场已有产品不能满足部门自身履职或者提供公共服务需要的,可邀请供应商研发、生产创新产品并共担风险的采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