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烟台世家眼镜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烟台世家眼镜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1、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2、并处罚款30000.00元。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2023.3.29
烟开市监执处罚〔2023〕87号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局领取缴款码,将罚没款通过以下缴款方式缴到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1、微信、支付宝扫描二维码,跳转到山东非税统缴平台,录入20位缴款码,完成缴费;2、电脑登录山东财政厅进入网页版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录入缴款码进行缴费;9、持缴款码到银行柜台完成缴费(山东省非税收入缴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