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5月6日,山东省淄博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发布山东鸿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行政处罚原文如下。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市监支处字〔2020〕07002号
当事人:山东鸿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MC0U846
住所: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115号金达大厦A座6层620室
法定代表人:于文杰
经本局调查,山东鸿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复印件、商品明细账本、销售单复印件、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及销售清单复印件等。
当事人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六千元(¥16000)整。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本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 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