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产品怎么验收医疗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新闻资讯2026-04-21 04:39:38

医疗质量管理规章制度(通用17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 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者指定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称质控组织)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有关工作要求。

  第八条 国家级各专业质控组织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下,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收集、分析医疗质量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

  省级和有条件的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相应级别、专业的质控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第九条 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临床科室以及药学、护理、医技等部门(以下称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成立医疗质量管理专门部门,负责本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以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下称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医疗管理、质量控制、护理、医院感染管理、医学工程、信息、后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临床、药学、医技等科室负责人组成,指定或者成立专门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医疗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制订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本机构医疗质量监测、预警、分析、考核、评估以及反馈工作,定期发布本机构质量管理信息;

  (三)制订本机构医疗质量持续改进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制订本机构临床新技术引进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建立本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的培训制度,制订培训计划并监督实施;

  (六)落实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二级以上医院各业务科室应当成立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组长由科室主要负责人担任,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医疗质量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二)制订本科室年度质量控制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科室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三)制订本科室医疗质量持续改进计划和具体落实措施;

  (四)定期对科室医疗质量进行分析和评估,对医疗质量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对本科室医务人员进行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标准、诊疗常规及指南的培训和宣传教育;

  (六)按照有关要求报送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人员的培养和考核制度,充分发挥专业人员在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章 医疗质量保障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尊重患者权利,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第十五条 医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认真遵守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的规定,规范临床诊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执业。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质, 医疗机构人力资源配备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要求,使用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按照国家关于医疗技术和手术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和临床路径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药学部门建设和药事质量管理,提升临床药学服务能力,推行临床药师制,发挥药师在处方审核、处方点评、药学监护等合理用药管理方面的作用。临床诊断、预防和治疗疾病用药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护理质量管理,完善并实施护理相关工作制度、技术规范和护理指南;加强护理队伍建设,创新管理方法,持续改善护理质量。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技科室的质量管理,建立覆盖检查、检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室内质量控制,配合做好室间质量评价工作,促进临床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完善门急诊管理制度,规范门急诊质量管理,加强门急诊专业人员和技术力量配备,优化门急诊服务流程,保证门急诊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并把门急诊工作质量作为考核科室和医务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管理,严格执行消毒隔离、手卫生、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和医院感染监测等规定,建立医院感染的风险监测、预警以及多部门协同干预机制,开展医院感染防控知识的培训和教育,严格执行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病历质量管理,建立并实施病历质量管理制度,保障病历书写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应当遵循患者知情同意原则,尊重患者的自主选择权和隐私权,并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中医诊疗、技术、药事等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中医医疗质量管理。

  第四章 医疗质量持续改进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全员参与、覆盖临床诊疗服务全过程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质控组织关于医疗质量管理控制工作的有关要求,积极配合质控组织开展工作,促进医疗质量持续改进。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质控组织及时、准确地报送本机构医疗质量安全相关数据信息。

  医疗机构应当熟练运用医疗质量管理工具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自我评价,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质控组织发布的质控指标和标准完善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指标体系,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形成本机构医疗质量基础数据。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专科服务能力建设,重视专科协同发展,制订专科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行“以患者为中心、以疾病为链条”的多学科诊疗模式。加强继续医学教育,重视人才培养、临床技术创新性研究和成果转化,提高专科临床服务能力与水平。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单病种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建立本机构单病种管理的指标体系,制订单病种医疗质量参考标准,促进医疗质量精细化管理。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订满意度监测指标并不断完善,定期开展患者和员工满意度监测,努力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和员工执业感受。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开展全过程成本精确管理,加强成本核算、过程控制、细节管理和量化分析,不断优化投入产出比,努力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各科室医疗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查,建立本机构医疗质量内部公示制度,对各科室医疗质量关键指标的完成情况予以内部公示。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医院管理制度、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方法、专业技术规范等相关内容的培训和考核。

  医疗机构应当将科室医疗质量管理情况作为科室负责人综合目标考核以及聘任、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指标。

  医疗机构应当将科室和医务人员医疗质量管理情况作为医师定期考核、晋升以及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强化基于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提高医院信息化工作的规范化水平,使信息化工作满足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需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建立完善医疗机构信息管理制度,保障信息安全。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要求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对收集的医疗质量信息进行及时分析和反馈,对医疗质量问题和医疗安全风险进行预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并评估干预效果,促进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五章 医疗安全风险防范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主动上报临床诊疗过程中的不良事件,促进信息共享和持续改进。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信息采集、记录和报告相关制度,并作为医疗机构持续改进医疗质量的重要基础工作。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提高医疗安全意识,建立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完善医疗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加强医疗质量重点部门和关键环节的安全与风险管理,落实患者安全目标。医疗机构应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利用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风险分担形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制订防范、处理医疗纠纷的预案,预防、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完善投诉管理,及时化解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有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评估制度,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第三方评估工作,定期在行业内发布评估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质控组织应当重点加强对县级医院、基层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依托国家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立全国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信息系统,对全国医疗质量管理的主要指标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反馈。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托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信息系统,对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反馈,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进行评价,并实现与全国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信息系统互连互通。

  第四十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激励机制,采取适当形式对医疗质量管理先进的医疗机构和管理人员予以表扬和鼓励,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约谈制度。对发生重大或者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或者未按要求整改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通报,依法处理,同时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和监督检查结果纳入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的关键指标,并与医疗机构校验、医院评审、评价以及个人业绩考核相结合。考核不合格的,视情况对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工作、违规开展禁止或者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使用不合格或者未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等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

  (二)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

  (三)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的;

  (四)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隐匿不报的;

  (五)未按照规定报送医疗质量安全相关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的医师、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经亲自诊查,出具检查结果和相关医学文书的;

  (四)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开展医疗活动未遵守知情同意原则的;

  (六)违规开展禁止或者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不合格或者未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等开展诊疗活动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医疗质量:指在现有医疗技术水平及能力、条件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临床诊断及治疗过程中,按照职业道德及诊疗规范要求,给予患者医疗照顾的程度。

  (二)医疗质量管理:指按照医疗质量形成的`规律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运用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对医疗服务要素、过程和结果进行管理与控制,以实现医疗质量系统改进、持续改进的过程。

  (三)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的相关制度,主要包括:首诊负责制度、三级查房制度、会诊制度、分级护理制度、值班和交接班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手术安全核查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危急值报告制度、病历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等。

  (四)医疗质量管理工具:指为实现医疗质量管理目标和持续改进所采用的措施、方法和手段,如全面质量管理(TQC)、质量环(PDCA循环)、品管圈(QCC)、疾病诊断相关组(DRGs)绩效评价、单病种管理、临床路径管理等。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__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所有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经营者。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在医疗器械采购、验收、贮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障经营过程中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所经营医疗器械的风险类别实行风险管理,并采取相应的质量管理措施。

  第四条企业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职责与制度

  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按照本规范要求经营医疗器械。

  第六条企业质量负责人负责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应当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承担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

  第七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订质量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制度的执行,并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纠正和持续改进;

  (二)负责收集与医疗器械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实施动态管理;

  (三)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医疗器械的法规规章及本规范;

  (四)负责对医疗器械供货者、产品、购货者资质的审核;

  (五)负责不合格医疗器械的确认,对不合格医疗器械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六)负责医疗器械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七)组织验证、校准相关设施设备;

  (八)组织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收集与报告;

  (九)负责医疗器械召回的管理;

  (十)组织对受托运输的承运方运输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的审核;

  (十一)组织或者协助开展质量管理培训;

  (十二)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企业应当依据本规范建立覆盖医疗器械经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并保存相关记录或者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

  (二)质量管理的规定;

  (三)采购、收货、验收的规定(包括采购记录、验收记录、随货同行单等);

  (四)供货者资格审核的规定(包括供货者及产品合法性审核的相关证明文件等);

  (五)库房贮存、出入库管理的规定(包括温度记录、入库记录、定期检查记录、出库记录等);

  (六)销售和售后服务的规定(包括销售人员授权书、购货者档案、销售记录等);

  (七)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的规定(包括销毁记录等);

  (八)医疗器械退、换货的规定;

  (九)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规定(包括停止经营和通知记录等);

  (十)医疗器械召回规定(包括医疗器械召回记录等);

  (十一)设施设备维护及验证和校准的规定(包括设施设备相关记录和档案等);

  (十二)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规定(包括员工健康档案等);

  (十三)质量管理培训及考核的规定(包括培训记录等);

  (十四)医疗器械质量投诉、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的规定(包括质量投诉、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相应的记录及档案等);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和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企业还应当制定购货者资格审核、医疗器械追踪溯源、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考核的规定。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自查制度,于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第九条企业应当根据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记录制度。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包括采购记录、验收记录)和销售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其购进、贮存、销售等记录应当符合可追溯要求。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等先进技术手段进行记录。

  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2年;无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植入类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鼓励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第三章人员与培训

  第十条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所经营医疗器械的相关知识,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备医疗器械相关专业(相关专业指医疗器械、生物医学工程、机械、电子、医学、生物工程、化学、药学、护理学、康复、检验学、管理等专业,下同)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应当具有3年以上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设置或者配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并符合相关资格要求的质量管理、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职在岗。

  (一)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管理人员中,应当有1人为主管检验师,或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从事体外诊断试剂验收和售后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检验师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从事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经营人员中,应当配备医学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经过生产企业或者供应商培训的人员。

  (三)从事角膜接触镜、助听器等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经营人员中,应当配备具有相关专业或者职业资格的人员。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售后服务人员和售后服务条件,也可以约定由生产企业或者第三方提供售后服务支持。售后服务人员应当经过生产企业或者其他第三方的技术培训并取得企业售后服务上岗证。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对质量负责人及各岗位人员进行与其职责和工作内容相关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建立培训记录,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医疗器械专业知识及技能、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及岗位操作规程等。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员工健康档案,质量管理、验收、库房管理等直接接触医疗器械岗位的人员,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1)医院建立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心有效的联系通道,保证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上传、下达的信息畅通和准确。

  (2)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首次按到市生局或市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应急办:

  指令的院办、医务科(处)或院行政总值班(夜间),应问清“事件”发生和发展的一般情况(时间、地点、事故单位、事故类别、事故原因)以及伤情或毒物种类,危害波及范围和程度,下达给本院的具体救援任务及各项要求,认真做好电话记录,立即向医院应急医疗救治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3)接到报告,医院领导小组组长立即通过日常办事机构(医务科)向所有领导小组成员发出指令,迅速到指定地点集合;根据指令要求,启动医院应急救援预案:组织、部署、指导、协调本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救治工作。

  (4)领导小组各成员在接受任务后,按各自职责和预案的要求迅速开展工作,并将各自信息及时反馈给领导小组组长;组长综合所有信息后再向当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心报告医院的准备情况和能承受的最大急救能力,包括:床位预留、技术力量、特殊药品和设备等,以供其统筹决策。

  (5)医务科应根据应急预案,立即布置应急医疗救治工作。抢救(救治)组成员接到指令后立即赶往指定地点,按预案要求进行各项准备和开展工作。

  (6)医院对参加院内应急救援网络的所有成员建立有效、畅通的通迅联络并宣布相关纪律。

  (7)有现场救援任务时,应保证救援小组人员落实,及时掌握所有“一线”及“替补”队员的通讯信息,随时能拉得出,用得上;装备、物品的数量和质量符合应急救援“清单”的要求:平时药品和器械必须定期检查,常换常新,保证在有效期的范围内:急救车辆由医务科控制,保持常备不懈,车况良好,不得随意挪着他用。

  (8)在医院附近突发群体急性创伤或中毒(或疑似)等事件,在批量患者涌人后的2小时内向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心报告。并在先期应急处置过程中,及时上报有关情况(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单位、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危害可能波及范围和程度、已收治人数、入院者的症状与体征、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先期处理的情况等。

  (9)在应急处置过程中,随时接受市卫生局和市卫生应急处置中心的指令;接受专家组关于诊断的意见、救治的方案等指导。

  (10)指定专人对本院应急救治全过程作信息收集和统计汇总工作,全面掌握院内应急救治进展情况:对事件中所有进人本院的诊治者都应登记造册。

  (11)每日向市卫生局或市公共卫生应急处置中心报告在院的患者及医学留观者的情况(数量、病情)、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

  (12)遇有下列情况及时向市卫生应急处置中心请求支援:

  ①请求上级专家组会诊及专业技术的帮助;

  ②需要特殊解毒药品、特殊设备以及应用方案的支援;

  (13)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及时将本院应急救治的情况与结果,有关的分析和建议等内容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卫生局应急办公室。

  一、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的制度

  1.认真贯彻学习和遵守国家关于医疗器械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及有关规定。

  2.依据企业质量方针目标,制定本部门的质量工作计划,并协助本部门领导组织实施。

  3.负责质量管理制度在本部门的督促、执行,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负责处理质量查询。对顾客反映的质量问题,应填写质量查询登记表,及时查出原因,迅速予以答复解决,并按月整理查询情况报送质量管理部和市场部门。

  5.负责质量信息管理工作。经常收集各种信息和有关质量的意见建议,组织传递反馈。并定期进行统计分析,提供分析报告。

  6.负责不合格产品报损前的审核及报废产品处理的监督工作。

  7.收集、保管好本部门的质量文件、档案资料,督促各岗位做好各种台帐、记录,保证本部门各项质量活动记录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建立并做好产品质量档案工作。

  8.协助部门领导组织本部门质量分析会,做好记录,及时上报本部门发生的质量事故,及时填报质量统计报表和各类信息处理单。

  9.指导验收员、养护员和保管员执行质量标准和各项管理规定。

  10.了解本责任制的贯彻执行情况,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总结成绩,找出差距,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11.负责经营过程中产品质量管理工作,指导、督促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等。

  二、质量管理的规定

  1、“首营品种”指本企业向某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首次购进的医疗器械产品。

  2、首营企业的质量审核,必须提供加盖生产单位原印章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证照复印件,销售人员须提供加盖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委托授权书,并标明委托授权范围及有效期,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还应提供企业质量认证情况的有关证明。

  3、首营品种须审核该产品的质量标准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复印件、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书、包装、说明书、样品以及价格批文等。

  4、购进首营品种或从首营企业进货时,业务部门应详细填写首营品种或首营企业审批表,连同以上所列资料及样品报质管部审核。

  5、质管部对业务部门填报的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和样品进行审核合格后,报企业分管质量负责人审批,方可开展业务往来并购进商品。

  6、质管部将审核批准的首营品种、首营企业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7、物品质量验收由质量管理机构的专职质量验收员负责验收。

  8、公司质管部验收员应依据有关标准及合同对一、二、三类及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质量进行逐批验收、并有详实记录。各项检查、验收记录应完整规范,并在验收合格的入库凭证、付款凭证上签章。

  9、验收时应在验收养护室进行,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经营品种的质量验证方法,包括无菌、无热源等项目的检查。

  10、验收时对产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进行逐一检查。

  11、验收首营品种,应有首批到货物品同批号的产品检验报告书。

  12、对验收抽取的整件商品,应加贴明显的验收抽样标记,进行复原封箱。

  13、保管员应该熟悉医疗器械质量性能及储存条件,凭验收员签字或盖章的入库凭证入库。验收员对质量异常、标志模糊等不符合验收标准的物品应拒收,并填写拒收报告单,报质管部审核并签署处理意见,通知业务购进部门联系处理。

  14、对销后退回的物品,凭销售部门开具的退货凭证收货,并经验收员按购进商品的验收程序进行验收。

  15、验收员应在入库凭证签字或盖章,详细做好验收记录,记录保存至超过有效期二年。

  三、进货管理制度

  1.坚持按需进货,择优选购,把好进货第一关。

  2.制定采购计划,采购过程中比价,议价的处理事宜。 3.对首营企业、品种的填报审核承担直接责任。

  4.了解供货单位的质量状况,及时反馈信息,为质管员开展质量控制提供依据。

  5.签订购货合同时,必须按规定明确,必要的质量条款。

  6.购进产品应开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

  7.做好用户访问工作。

  四、货物入库验收制度

  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保证入库医疗器械质量完好,数量准确,特制定本制度。

  二、验收人员应经过培训,熟悉医疗器械法律及专业知识,考试合格上岗。

  三、医疗器械验收应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对照商品和送货凭证,进行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批号(生产批号、灭菌批号)、有效期、产品注册证号、数量等的核对,对货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固、标示模糊等问题,不得入库,并上报质管部门。

  四、进口医疗器械验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进口医疗器械验收,供货单位必须提供加盖供货单位的原印章《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等的复印件。

  1.核对进口医疗器械包装、标签、说明书,是否用使用中文,

  2.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是否与产品注册证书规定一致,

  3.说明书的适用范围是否符合注册证中规定的适用范围,

  4.产品商品名的标注是否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包装标示管理规定》

  5.标签和包装标示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或注册产品标准的规定。

  五、验收首营品种应有首批到货同批号的医疗器械出厂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单。

  六、外包装上应标明生产许可证号及产品注册证号;包装箱内没有合格证的医疗器械一律不得收货。

  七、对与验收内容不相符的,验收员有权拒收,填写‘拒收通知单’,对质量有疑问的填写‘质量复检通知单’,报告质管部处理,质管部进行确认,必要的时候送相关的检测部门进行检测;确认为内在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制度进行处理,为外在质量不合格的由质管部通知采购部门与供货单位联系退换货事宜。

  八、对销货退回的医疗器械,要逐批验收,合格后放入合格品区,并做好退回验收记录。质量有疑问的应抽样送检。

  九、入库商品应先入待验区,待验品未经验收不得取消待验入库,更不得销售。

  十、入库时注意有效期,一般情况下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不得入库。

  十一、经检查不符合质量标准及有疑问的医疗器械,应单独存放,作好标记。并

  立即书面通知业务和质管部进行处理。未作出决定性处理意见之前,不得取消标记,更不得销售。

  十二、验收完毕,做好医疗器械入库验收记录。入库验收记录必须记载:验收日

  期、供货单位、验收数量、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商、批号(生产批号、灭菌批号、有效期、注册号、质量情况、经办人等。医疗器械入库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有效期或保质期满后2年。

  五、设备验收管理制度

  六、库房货物养护制度

  要根据不同季节、气候变化,做好库房的温湿度管理工作,坚持每日两次(上午9:00-10:00,下午2:00-3:00)按时观察库内温、湿度的变化,认真填写“温湿度记录表”,并根据具体情况和医疗器械的性质及时调节温湿度,保证医疗器械贮存质量。温度控制:常温库为10—30℃,阴凉库为温度≤20℃,冷库温度为2—10℃;湿度控制在45-75%之间。

  养护人员应对在库医疗器械每季度至少养护检查一次,可以按照“三三四”循环养护检查,(所谓三三四指一个季度为库存循环的一个周期,第一个月循环库存的30%,第二个月循环库存的30%,第三个月循环库存的40%)并做好养护记录,发现问题,应挂黄牌停止发货并及时填写“质量复检通知单”交质管部门处理。

  整零分开存放; 精密器械分开存放。

  在库医疗器械均应实行色标管理。

  其统一标准是:待验区、退货区为黄色;合格品区、发货区为绿色;不合格品区为红色。

  七、效期货物管理制度

  养护员对近效期商品挂牌标示、按月填报医疗器械近效期催销报表表,督促业务部门及时催销,以防过期失效。

  做好货贺的清洁卫生,做好防火、防尘、防潮、防热、防霉、防虫、防鼠、防鸟、防污染等工作。

  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单独存放;一、 二、三类医疗器械分开存放;

  八、出库复核记录

  医疗器械出库,必须有销售出库复核清单。仓库要认真审查销售出库复核清单,如有问题必须由销售人员重开方为有效。

  医疗器械出库,仓库要把好复核关,必须按出库凭证所列项目,逐项复核购货单位品名、规格、型号、批号(生产批号、灭菌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数量、销售日期、质量状况和复核人员等项目。做到数量准确,质量完好,包装牢固。

  医疗器械出库必须遵循先进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号发货的原则。出库按发货凭证对实物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和数量、项目的核对。如发现以下问题要停止发货,填写出库拒发单,报有关部门处理:

  (一)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严重损坏等现象。

  (二)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

  (三)已超出有效期。

  出库后,如对帐时发现错发,应立即追回或补换、如无法立即解决的,应填写查询单联系,并留底立案,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配合协作,认真处理。

  发货复核完毕,要做好医疗器械出库复核记录。出库复核记录包括:销售日期、销往单位、品名、规格(型号)、数量、批号(生产批号、灭菌批号)、有效期至、生产厂商、质量情况、经手人等,记录要按照规定保存至超过有效期或保质期满后2年。

  九、不合格货物管理制度

  1、质管部是企业负责对不合格产品实行有效控制管理的机构。

  2、产品入库验收过程中发现不合格产品,应上报质管理部确认,存放不合格品库,挂红牌标志后上报业务部处理。

  3、养护员在商品养护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品,应填写“复查通知单”报质管部进行确认,同时通知配送中心立即停止出库。

  4、在产品养护过程或出库、复核,上级药监部门抽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停止配送、发运和销售,同时按出库复核记录追回发出的不合格产品。

  5、不合格产品应由专人保管建立台帐,按规定进行报废审批和销毁。

  6、对质量不合格产品,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纠正并制定预防措施。

  7、认真及时地做好不合格产品上报、确认处理、报损和销毁记录,记录应妥善保存五年。

  备注:

  一、不合格医疗器械是指质量不符合法定的质量标准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包括内在质量和外在质量不合格的医疗器械。

  二、质管部是负责对不合格医疗器械实行有效控制管理的部门,做好不合格医疗器械的管理工作。如因主观原因导致不合格医疗器械进入流通渠道,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相应的处罚。

  三、不合格医疗器械的确认:

  (一)质量验收人员在验收的过程当中发现的外观质量、包装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或通过质量复检确认为不合格的;

  (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的质量公报品种、通知禁售的品种,并经公司质管部核对确认的;

  (三)在保管养护过程中发现过期、失效、淘汰及其他有质量问题的医疗器械;

  四、不合格医疗器械的报告:

  (一)在入库验收过程中发现不合格品,应存放于不合格品区,报质量管理部,同时填写有关单据,并及时通知供货方,明确退货或报废销毁等处理办法。

  (二)在养护检查及出库复核中发现,应立即停止销售,经质管部门确认后,按销售记录追回售出的不合格品,并将不合格医疗器械移放入不合格医疗器械区,挂红牌标志

  (三)药监部门检查中发现的或公布的不合格医疗器械,要立即进行追回,集中置于不合格品区,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处置。

  五、不合格品应按规定进行报损和销毁。

  (一)凡属报损商品,仓库要填写不合格医疗器械报告单,质管部审核,并填写报损销毁审批表,经总经理审批签字后,按照规定在质管部的监督下进行销毁。

  (二) 发生质量问题的相关记录,销毁不合格品的相关记录及明细表,应予以保存。

  六、不合格医疗器械的处理应严格按不合格医疗器械的管理程序执行。

  十、质量信息管理制度

  十一、销售管理制度

  1、医疗器械的销售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经济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合法经营。

  2、销售人员须经培训合格上岗,销售医疗器械应选择具有法定资格的单位。

  3、销售产品应开具合法票据,做到票、帐、货相符,并按规定建立购销记录。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销售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其内容应有:销售日期、销售对象、销售数量、产品名称、生产单位、型号规格、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经办人、负责人签名等。

  4、凡经质管部检查确认或按上级药监部门通知的不合格医疗器械,一律不得开票销售,已销售的应及时通知收回,并按不合格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程序执行。

  5、在销售医疗器械商品时,应对客户的经营资格和商业信誉,进行调查,以保证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6、销售产品时应正确介绍产品,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用户。

  7、定期不定期上门征求或函询顾客意见,认真协助质管部处理顾客投诉和质量问题,及时进行质量改进。

  十二、财务工作制度

  十三、质量事故报告与制度

  1、企业员工要正确树立为用户服务,维护用户利益的观念,文明经商,做好用户访问工作,重视用户对企业产品质量和工作质量的评价及意见。

  2、负责用户访问工作的主要部门为:质管部和业务部。

  3、访问对象,与本企业有直接业务关系的客户。

  4、访问工作要根据不同地区和用户情况,采用多种形式进行调研。

  5、各有关部门要将用户访问工作列入工作计划,落实负责人员,确定具体方案和措施,定期检查工作进度,保证有效实施。

  6、各经营部门还应定期同客户交流质量信息,及时了解客户对产品质量和工作质量的评价。

  7、做好访问记录,及时将被访客户反映的意见、问题或要求传递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答复被访问客户。

  8、各部门要认真做好用户访问和累积资料的工作,建立完善的用户访问档案,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9、服务质量查询和投诉的管理部门为人力资源部,商品质量的查询和投诉的管理部门为质量管理部,责任部门是各部门。

  10、对消费者的质量查询和投诉意见要调查、研究、落实措施,能立即给予答复的不要拖到第二天。消费者反映商品质量问题的意见必须认真处理,查明原因,一般情况下,一周内必须给予答复。

  11、各部门应备有顾客意见簿或意见箱,注意收集顾客对服务、商品质量等方面的意见,并做好记录。

  12、质量查询和投诉时收集的意见,涉及到的部门必须认真做好处理记录,研究改进措施,提高服务水平。

  13、对质量查询和投诉中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一经查实,按企业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十四、产品质量跟踪制度

  十五、产品售后服务制度

  1、目的:为了更好地为顾客服务,提高公司经营信誉,增强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本服务制度。

  2、坚持“质量第一、用户第一”的经营思想,将售后服务工作,提高到与产品质量要求同步。

  3、与供货方签订质量保证协议时,同时约定由供货方对医疗器械的维修条款。

  4、公司建立顾客访问制度,采取不定期上门访问、书面征求意见或利用各种机会等方式广泛征求顾客对本公司商品质量、服务质量的意见和要求,同时做好记录。对顾客反映的意见应及时反馈到有关部门领导,提出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5、对顾客来信、来电、来访提出的问题,有关部门应认真做好接待处理工作,做到态度热情虚心,处理及时公正。不管顾客提出的意见正确与否,都应虚心听取,沟通和加强与顾客之间的联系,并做好相关记录。

  6、公司建立客户档案卡,认真处理客户来信、来访。每件来函、复函、编号,按产品分别归档管理。

  7、对顾客在商品质量方面的反馈意见,应及时分析研究处理,认真解决用户提出的问题,同时将处理意见上报质量管理部门。

  8、制定切实可行的岗位责任制,逐渐使客户服务工作制度化、标准化,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9、随时了解市场信息,掌握同行业产品价格、质量信息,及时反馈给企业领导,促使领导正确决策。

  十六、员工培训制度

  一、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员工质量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培训教育原则:既重现业务素质教育,又重现思想素质教育;既重现理论学习,又注重实践运用;既有数量指标,也有质量指标,也考虑群体功能的优化。

  二、培训方法:集中培训与个别培训相结合;企业内与企业外培训相结合;采取由浅入深,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并定期进行考试和考评工作,以示培训效果。

  三、人力资源部根据质量管理部制定的年度质量教育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全年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并建立职工质量教育培训档案。

  四、企业新进人员上岗前进行质量教训、培训,主要讲解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岗位标准操作规程与岗位职责,各类质量台账、记录的登记方法及公司的质量方针目标,质量与微机管理以及有关商品的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等。培训结束,根据考核结果择优录取。

  五、当企业因经营状况调整而需要员工转岗时,转岗员工,为适应新工作岗位需要进行质量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和时间视新岗位与原岗位差异程度而定。

  六、教育、培训工作考核中成绩不合格者,所涉及到的部门或人员按企业有关规定处理。

  十七、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一、医疗器械不良反应时间指获准上市的合格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发生的导致或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任何与医疗器械预期使用效果无关的有害事件,按国家规定执行报告制度。

  二、认真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管理办法》,遇患者使用所经销医疗器械产品有不良反应时间时应及时登记,按规定认真如实反应上报。

  三、各业务部门应注意收集正在经营的医疗器械的不良事件的信息。上报给质量管理部门。

  四、经办人员及质检部门应积极协调生产厂家和有关部门对此问题进行处理,减小损失范围,保护患者利益。

  五、不良反应报告要实事求是,切忌弄虚作假,隐瞒实情及有关资料。 发生医疗器械不良事件隐情不报者,根据情节严重,在考核中进行处理。

  六、加强商品售前、售后服务,按国家和地方药监局审批同意的“产品使用说明书”的内容介绍产品使用的注意事项,减少不良反应事件的发生。

  七、积极宣传预防不良反应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十八、企业自查报告制度

  一、每季度对存放的物品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近效期物品。发现有质量疑问的物品应当及时停止销售,由质量管理人员确认和处理,并保留相关记录。

  二、按分类以及储存要求分区陈列,并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医疗器械的摆放应整齐有序,避免阳光直射;冷藏物品放置在冷藏设备中,应当对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

  三、验收人员对物品的外观、包装、标签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等进行检查、核对,并做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包括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批号或序列号、生产日期或有效期或失效期、灭菌信息(如有)、生产厂商、供货单位、到货数量、到货日期、验收合格数量、验收结果等内容。验收记录上应标记验收人员姓名和验收日期。验收不合格的还应当注明不合格事项及处置措施。

  一、建立分级制度,级数不定,级与级之间以工资奖金为区分。模仿国外的`医师制度,病人先由一线医生接诊,若一线医生无法治疗,再转由更高级别的医生诊疗。

  二、建立医师考核制度,每个病人建立专门档案,应包括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等;对病人的治疗情况进行跟踪随访,发给问卷,询问病人对治疗效果的满意度,以症状消失且三月内不再复发为治愈一例;若病人不满意效果而中止治疗,则为治疗失败一例;以“治愈例数”÷“总治疗例数”为治愈率,每年考核一次,要求治愈率为80%以上。

  三、在考核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奖惩升降制度。

  1.新毕业医师为见习医师,无独立处方权,随高级别医师学习三年后晋级为一级医师,此期间拿固定工资;此后每连续三年治愈率高于80%则升一级,低于80%则降一级,若降入见习医师则为见习医师待遇;

  2.若发现医师做假,如与人窜通假冒治愈以提高治愈率等,一次发现即降入见习医师。

  一、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1、医院必须把医疗质量放在首位,把质量管理纳入医院的各项工作中。

  2、医院要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即建立院、职能部门、科三级质量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1)树立为病人服务的思想。医疗质量管理的内容及措施应力求为满足病人的需要,保证医疗工作以最佳和技术状态为病人服务。

  (2)质量管理以控制预防为主的思想。

  (3)系统管理的思想。

  (4)标准化管理的思想。

  (5)科学性与实用性统一的思想。

  (6)对新招聘来院人员进行严格的岗位教育,学习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教育。

  3、开展全院性质教育。

  4、各科要定期组织学习规章、职责及各种操作规程和专业基础知识。

  5、对质量观念弱者要进行强化教育。

  二、医疗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制度

  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在院长领导下进行工作。科室质量控制小组在科主任领导下进行工作。

  1、医院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制度

  (1)根据医疗、护理、总务、财务等实际情况及上级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质量标准。

  (2)研究提高质量的方法和控制手段。

  (3)对各科室、各部门的质量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4)随时对各种质量进行分析,定期向院长汇报。

  2、科室质量管理小组制度:

  (1)根据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制定的质量标准,每月统计本科室完成情况,上报医院分级管理办公室。

  (2)随时对本科室的质量进行分析,向科领导汇报。

  (3)收集对质量进行分析,向科领导汇报。

  (4)收集对质量控制手段以提高质量方法意见和建议,并与医院院办公室联系。

  四、医疗质量主要标准与指标

  1、医疗质量主要标准

  (1)诊断质量标准

  正确性:确诊要符合诊断要点,病史、体征、实验室及特殊检查具有的特性,拟诊要基本符合诊断要点。诊断性治疗有效。

  全面性:主病,并发症,伴发症应依次列出;诊断疾病名称以国际疾病分类法为准。

  及时性:对急、危、重病应力争在24小时内确诊;疑难复杂病症应及时组织科内会诊,需其他科室会诊要及时和书面记录,必要时可组织全院会诊或及时转入上级医院。

  (2)疗效评判标准

  治愈:病人症状消失,器官功能恢复正常,外伤创口愈合。

  好转:病人症状减轻,器官功能较首认明显好转。

  (3)护理质量标准

  按照xx省省卫生厅印发的《xx省医疗机构护理质量评价标准与方法》标准评定。

  (4)技术操作规程

  按照国家卫生部,xx省卫生厅颁发的有关技术操作常规与规程,以及高等医学院校教科书编印的`技术操作规程执行。

  (5)病历书写标准

  按照卫生部印发的《病历书写规范》执行。

  (6)工作质量标准

  各项工作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健全,并能认真执行。患者、本院职工对医疗服务的满意程度在要求的指标以上。

  五、医疗质量教育方案

  1、坚持质量第一的指导思想。

  2、院、职能部门、科三级质量管理组织要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自身医疗工作的实际,健全切实可行的质量管理方案。

  3、质量管理方案的主要内容:建立质量管理措施、效果评价及信息反馈等。

  4、医院加强对全体人员进行质量管理教育,组织参加质量管理活动,对新进人员上岗前教育要包括质量教育。

  5、质量管理工作应有文字记录,并由质量管理组织形成报告,定期、逐级上报。

  6、医院质量管理的重点是医疗、护理、医技病历及控制院内感染。各级管理人员要把提高医疗质量作为管理工作的核心。

  7、质量的检查结果与评价、奖惩相结合。

  六、医疗质量监督、检查、评价方案

  1、院、职能部门、科三级质量管理小组对院科医护、医技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评价。

  2、医疗质量检查每月一次。

  3、认真评价医疗质量

  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规范、常规。

  2.制订全院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的指标体系、控制标准和评价方法。

  3.拟订各专业的质量管理标准、操作规范、质量控制计划及考核方案。

  4.对各专业的工作进行调研和科学论证,并推广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等。

  5.对全院各科室的'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并进行必要的专业技术培训。

  6.对全院各科室的质量控制管理工作进行组织交流,接受咨询,指导其不断完善。

  7.经常不断地对各项医疗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反馈,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确保基本医疗质量。

  1.认真贯彻执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规范、常规。

  2.制订全院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的指标体系、控制标准和评价方法。

  3.拟订各专业的质量管理标准、操作规范、质量控制计划及考核方案。

  4.对各专业的工作进行调研和科学论证,并推广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等。

  5.对全院各科室的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并进行必要的专业技术培训。

  6.对全院各科室的质量控制管理工作进行组织交流,接受咨询,指导其不断完善。

  7.经常不断地对各项医疗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反馈,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确保基本医疗质量。

  一、 质量事故指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各环节中,因器械质量问题而发生的危及人身健康安全或导致经济损失的异常情况。

  二、 按照质量事故报告程序对质量事故进行报告。

  三、 质量事故部门填报质量事故处理表,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

  四、 质量管理部门给出处理意见并督促处理措施的执行。

  五、 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要上报总经理

  六、 相关部门对质量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对员工进行教育,采取防范措施。

  七、 质量管理部对质量事故进行分析汇总。

  对质量事故的处理应按: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三不放过”原则执行,并要作好记录,做到有据可查。

  一、为合理控制医疗器械的储存管理,防止医疗器械的过期失效,减少公司的经济损失,保障医疗器械的使用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标明有效期的器械,验收员要核对医疗器械的有效期是否与验收凭证一致;

  验收凭证上没有注明的,验收员要注明。

  三、保管员在接到入库清单后,应根据单上注明的效期,逐一对商品进行核实,如发现实物效期与入库单效期不符时,要及时通知验收员核实,入库后,效期产品单独存放,按照效期远近依次存放。

  四、在医疗器械保管过程中,要经常注意有效期限,随时检查,发货时要严格执行“先产先出”、“近期先出”、“按照批号发货”原则问题,防止过期失效。

  五、公司规定,距离有效期差6个月的医疗器械定为近效期医疗器械,对近效期医疗器械仓库每月应填写医疗器械近效期催销报表,通知相关部门尽快处理。

  六、过期失效医疗器械报废时,要按照不合格医疗器械处理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报废手续,并要查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

  1、医疗器械使用科室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保障使用质量;对使用期限长的大型医疗器械,应当逐台建立使用档案,记录其使用、维护、转让、实际使用时间等事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终止后5年。

  2、储存医疗器械的场所、设施及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还应当按照其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储存。

  3、对储存医疗器械应当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对过期、破损、淘汰的医疗器械应当立即封存登记,并按规定报告处理。

  4、对储存医疗器械的场所进行温湿度记录(每天上午10点及下午4点),并按要求对温湿度进行调节。

  1)仓库各库(区)的温度要求范围为:一般的器械储存在常温库,常温库0~30℃(内控标准:1~29℃);阴凉库0~20℃(内控标准:1~20℃);冷藏库2~8℃(内控标准:3~7℃)其他需要在其他温湿度储存的按照要求储存。

  2)仓库的.湿度要求范围为:35%~75%(内控标准:36%~74%)。

  5、备用医疗设备物资应专人保管,按类存放,先进先出,保持整洁,通风防潮,防火防盗。

  6、设备日常管理与保养由使用科室负责,包括:清洁、调整、紧固、配套设施调整等。

  7、由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维修服务机构进行保养或者维修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器械主管科室应记录设备维修情况、关键零配件来源等内容。

  8、对维修率高的医疗设备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9、库房要配备相应的防火、防潮、防虫、防盗等设施,如:货架、地排、灭火器、温湿度计等。保持库房通风安全,确保物品不发生霉变,库房内保持清洁整齐,道路通畅,不得存放私人物品。

  10、三不靠”原则:产品存放不靠顶、不靠墙、不靠地。

  一、医疗器械的销售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经济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合法经营。

  二、销售人员须经培训合格上岗。

  三、销售医疗器械应选择具有法定资格的单位。

  四、售出医疗器械按要求开具合法票据,按规定建立销售记录,记录内容要详细具体,便于质量追踪,销售记录包括:销售日期、销往单位、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生产厂商、质量情况、经手人等,记录要按照规定保存至超过有效期或保质期满后2年。

  五、医疗器械销售应做到100%出库复核,保证质量,杜绝不合格品出库。

  六、销售员应定期或不定期上门征求或函询客户意见,认真协助质管部处理客户投诉和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改进服务质量。

  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保证入库医疗器械质量完好,数量准确,特制定本制度。

  二、验收人员应经过培训,熟悉医疗器械法律及专业知识,考试合格上岗。

  三、医疗器械验收应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对照商品和送货凭证,进行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批号(生产批号、灭菌批号)、有效期、产品注册证号、数量等的核对,对货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固、标示模糊等问题,不得入库,并上报质管部门。

  四、进口医疗器械验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进口医疗器械验收,供货单位必须提供加盖供货单位的原印章《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等的复印件。

  (二)1.核对进口医疗器械包装、标签、说明书,是否用使用中文, 2.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是否与产品注册证书规定一致, 3.说明书的适用范围是否符合注册证中规定的适用范围, 4.产品商品名的标注是否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包装标示管理规定》, 5.标签和包装标示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或注册产品标准的规定。

  五、验收首营品种应有首批到货同批号的医疗器械出厂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单。

  六、外包装上应标明生产许可证号及产品注册证号;

  包装箱内没有合格证的医疗器械一律不得收货。

  七、对与验收内容不相符的,验收员有权拒收,填写‘拒收通知单’,对质量有疑问的填写‘质量复检通知单’,报告质管部处理,质管部进行确认,必要的时候送相关的检测部门进行检测;

  确认为内在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制度进行处理,为外在质量不合格的由质管部通知采购部门与供货单位联系退换货事宜。

  八、对销货退回的医疗器械,要逐批验收,合格后放入合格品区,并做好退回验收记录。质量有疑问的应抽样送检。

  九、入库商品应先入待验区,待验品未经验收不得取消待验入库,更不得销售。

  十、入库时注意有效期,一般情况下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不得入库。

  十一、经检查不符合质量标准及有疑问的医疗器械,应单独存放,作好标记。并立即书面通知业务和质管部进行处理。未作出决定性处理意见之前,不得取消标记,更不得销售。

  十二、验收完毕,做好医疗器械入库验收记录。入库验收记录必须记载:验收日期、供货单位、验收数量、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商、批号(生产批号、灭菌批号、有效期、注册号、质量情况、经办人等。医疗器械入库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有效期或保质期满后2年。

  一、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分析、整理上报企业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

  二、各业务部门应注意收集正在经营的医疗器械的不良事件的信息。上报给质量管理部门。

  三、 质量管理部门集中各业务部门的信息,对经营品种做出调整,提醒业务部门注意。

  四、发生医疗器械不良事件隐情不报者,根据情节严重,在考核中进行处理。

  一、各业务科室根据临床工作需要按年度编报设备计划,10万元以上设备应填写计划论证表,由总务科汇总后,交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形成年度计划,并由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二、购置大型医疗设备,必须先编写可行性报告及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申请表,报省卫生部门批准后执行。

  三、对紧急情况或临床急需的.医设备,应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按审批规定,经院领导批准后,优先办理。

  四、各业务科室不得对外签定订购合同或向厂商承诺购置意向。

  五、各类设备所需的耗材、配件应做好计划,由总务科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执行。

  六、对于赠送的医疗设备,必须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经设备和医疗管理部门审核,经院领导批准后执行。如违反规定,造成的医疗事故或医患纠纷,由当事人承担有关的责任。

  一、组织本部门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方针政策和质量管理制度。

  二、负责搞好库容、库貌、环境卫生,注意防火、防盗、防鼠、防虫、防霉变。

  三、监督医疗器械分类储存,坚持“近期先出”、“先产先出”、“按批号发货”的原则,根据季节变化,采取必要的养护措施。

  四、督促指导养护、保管员严把入库、在库养护、出库关,对把关不严造成的后果负具体领导责任。

  五、指导养护员、保管员日常的工作。协助对本部门员工的岗位培训工作。

  1、医院必须把医疗质量放在首位,把质量管理纳入医院的各项工作中。

  2、医院要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即建立院、科二级质量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1)树立为病人服务的思想。医疗质量管理的内容及措施应力求为满足病人的需要,保证医疗工作以最佳和技术状态为病人服务。

  (2)质量管理以控制预防为主的思想。

  (3)系统管理的思想。

  (4)标准化管理的思想。

  (5)科学性与实用性统一的思想。

  (6)对新招聘来院人员进行严格的岗位教育,学习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教育。

  3、开展全院性质教育。每季度由院长或业务副院长在院周会上通报医疗质量检查情况,表扬质量好的科室和人员,批评差的科室及个人。各科要传达到每位职工。

  4、各科要定期组织学习规章、职责及各种操作规程和专业基础知识。

  5、对质量观念弱者要进行强化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