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氧气瓶怎么关关于规范医用便携式氧气瓶销售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防范氧气瓶在市场流通环节中可能引发的各类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医用便携式氧气瓶(属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销售医用便携式氧气瓶(含医用氧气呼吸器)的经营单位,须依法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未取得备案凭证的,一律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1、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清晰,有涂改的,需在涂改处加盖公章确认;
2、从业人员(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身份证;
3、从业人员(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执业资格证;
4、从业人员(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
5、从业人员(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简历;
7、经营场所(含仓库)图示(平面布局图、地理方位图)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
12、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审查人员在线可查询的免于提交)
自2025年4月7日起,我局将联合卫健委、应急管理等部门,对全县医用氧气类产品经营单位开展拉网式排查,重点核查备案凭证、进货渠道、贮存条件等。
对未备案擅自经营的单位,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改;
对销售假冒伪劣、过期产品的,依法吊销备案凭证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鼓励公众通过12315平台、“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号等渠道举报无证经营行为。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