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站立架怎么选(一)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定点康复机构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新闻资讯2026-04-21 02:08:14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8〕23号)和《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永政办发〔2019〕3号)文件精神,确保残疾儿童获得精准、高效、优质的基本康复服务,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康复救助范围及救助原则

(一)康复救助对象为新田县户籍内0-6岁(不满7周岁)符合救助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二)康复救助对象条件:

1、具有新田县户籍或有效居住证,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评定指定医院、三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2、残疾儿童监护人有康复意愿,预期合理。

3、有康复服务适应指征,并经定点康复机构评估有康复潜力,通过康复服务可以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

(三)救助原则:在救助范围内,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实行全覆盖,应救尽救。

二、康复救助内容和标准

(一)机构康复训练

1、视力残疾儿童康复:为视力残疾儿童提供功能评估、视觉基本技能训练1次,时间不少于1个月,救助标准为每人1000元。

2、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为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提供听觉言语功能训练、运动、认知、沟通及适应性训练,康复训练救助时间每年不超过10个月,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500元。

救助资金主要用于康复训练、康复评估、家长培训、康复教材、康复档案、康复设备、功能房布置和人员培训等费用补贴。

3、多重残疾儿童同一年度内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残疾类别接受机构康复训练救助。

(二)辅助器具适配

1、视力残疾儿童:在救助年龄内,根据需要为视力残疾儿童提供一次免费适配助视器。助视器救助标准为平均每人每次1000元。

2、听力残疾儿童:为经评估适合佩戴助听器的听力残疾儿童免费配发助听器,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次6000元,其中80%用于助听器(2台全数字助听器)产品费补助、20%用于助听器验配服务。

3、肢体残疾儿童:根据需要为肢体残疾儿童免费适配假肢、矫形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假肢平均每人每次救助10000元;矫形器平均每人每次救助5000元;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平均每人每次救助1500元。假肢、矫形器购置费占60%,适配服务费占40%。其它辅助器具购置费占80%,适配服务费占20%。

在救助年龄内,假肢、矫形器适配每年不超过1次;助听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其它辅助器具适配每3年不超过1次。

(三)手术

1、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植入人工耳蜗。手术对象为听力损失重度聋以上,配戴助听器康复效果不佳,医学检查无手术禁忌症,双侧耳蜗及内听道结构正常、无蜗后病变,精神、智力及行为发育正常。在救助年龄内,每人救助一次,救助费用标准7.5万元,其中80%用于人工耳蜗产品1套,20%用于术前复筛检查、手术及术后的5次调机。监护人能认真履行监护责任并对人工耳蜗有正确的认识。

2、为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及康复训练等服务。主要手术适应症为: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

每人每次救助1.8万元,用于手术费、辅助器具适配及康复训练等。在救助年龄内,每人手术累计救助不超过2次。

三、康复救助工作程序

(一)申请

1、评估。由县残疾评定指定医院或三级医院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进行康复评估(康复需求明确的持证残疾儿童可不进行评估)。

2、申请。残疾儿童及其监护人根据评估意见(或持残疾人证),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持身份证或家庭户口本和救助条件规定的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或残疾人证),向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残疾提出申请。

(二)审核

县残联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及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残疾儿童应在户籍地定点康复机构选择,原则上就近就便,如本县暂无定点相关康复机构可转介到上级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服务。

(三)救助

1、符合救助条件并经审核批准救助的残疾儿童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监护人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到定点康复机构办理康复训练注册登记,建立康复档案,接受康复训练。

2、定点康复机构与监护人签订康复协议,同时将协议复印件报县残联备案。残疾儿童超龄或自行放弃康复训练,定点康复机构须及时报告县残联,县残联将及时注销该项康复救助。

3、儿童福利机构收养的0-6岁残疾儿童需要康复的,由儿童福利机构负责集中养育康复,按照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予以救助,如福利机构不具备康复条件的,可由福利机构转介至定点康复机构或商定点康复机构安排专业康复人员上门提供康复服务。

(四)评估

制定残疾儿童康复效果评估标准,建立完善评估机制。县残联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监测和督查,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救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康复效果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系统训练满10个月的残疾儿童,经评估确无康复效果的,将告知其监护人,终止该项目救助。

四、经费保障与结算

(一)经费保障

1、县人民政府是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工作主体,切实保障康复救助和康复工作资金。根据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数量、救助标准、工作保障等情况统筹安排残疾儿童救助资金及工作经费,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2、县残联要根据年度本县救助儿童需求量,进行康复救助资金需求预算,并在每年11月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经政府批准后纳入财政预算,同时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补助。

(二)结算

1、①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已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以及列入政府相关部门医疗救助的康复服务项目,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或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按政策规定先行结算;②康复训练由定点康复机构提供康复花名册、残疾儿童训练资料、满意度或者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报告,由县残联定额补贴,每人每月1500元;③实施手术项目的由手术监护人先行垫付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由残疾人提供住院发票、医院诊断证明、病历本、费用清单、城乡居民报销单、出院小结等其他有关证明复印件交县残联进行差额补贴。确保不重复补助、适当补助。

2、经县残联组织审核同意转介至其他市州接受康复服务的,由监护人先行垫付康复费用,持医院发票复印件及康复机构所在地残联盖章,回户籍所在地区残联按户籍所在地救助标准予以结算。

3、经县残联审核同意转介至省级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儿童的手术经费或康复训练经费,由承担康复训练的机构按实造册申报,县残联审核上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据实按标准与机构进行一次性结算。到省残疾人康复研究中心接受康复救助儿童的康复训练经费,经报省残联审核后,由省财政按救助标准直接拨付到省残疾人康复研究中心。

4、辅助器具适配经费由县残联与财政部门结算。辅助器具产品由县残联根据省级采购目录及实际需求情况,与供应商签订购货协议,提供辅具需求清单,收到货物后直接和厂家结清账款。

5、由儿童福利机构安排转介至定点康复机构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经费结算,由儿童福利机构报主管部门确定。

已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不影响其同时按有关规定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五、定点康复机构认定

1.具有法人资质,机构建设符合国家及省市制定的有关康复机构规范。

2.自愿成为残疾人儿童康复救助定点康复机构,并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具备承担相关康复项目任务的服务能力。

3.能够按照国家和省市现行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机构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所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周期和质量要求提供康复服务。

4.遵纪守法,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没有发生过重大伤亡或责任事故。

(二)定点康复机构认定县定点康复机构由县残联会同卫健、教育、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组织相关专业康复专家进行遴选评审,报市残联审定。省级、市级定点康复机构分别由省残联、市州残联会同本级卫生健康、教育、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择优选择。省、市残联将定期统一向社会公布全省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名单。

(三)定点康复机构目标管理:定点康复机构须与县残联签订《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康复训练机构目标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要求及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等。定点康复机构应利用公告栏、网站等做好康复救助公示工作,在机构显眼位置向社会公示享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名单、期限等情况,并定期公布康复救助开展等情况,自觉接受残疾儿童家长、媒体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县残联要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确保救助项目公开、透明。

(四)定点机构如出现下列行为之一,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1.借助项目名义套取康复救助资金。

2.救助项目服务范围内的不合理额外收费。

3.未按康复服务范围和康复技术规程提供康复服务。

4.康复服务效果及满意度未达标。

5.存在消防、食品卫生、水电气使用及教学环境等安全隐患。

6.违反康复救助工作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行为。

六、康复服务专业人员培训

(一)县残联、县卫健局要加强对康复专业人员的培养培训,建立完善康复服务专业人员培养培训体系,充分发挥各类康复专家的技术指导作用,提高康复人才培养水平。

(二)县残联要统筹制定康复专业人员的培养实施方案,重点强化康复骨干的培养。对承担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任务定点康复机构的专业人员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

(三)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要加强在岗工作人员培训,确保各类康复服务专业人员符合岗位资质要求,每个专业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专业培训,不断提高机构康复服务能力。

七、康复救助管理与监督

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统筹协调全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残联、财政、教育、卫健、民政、人社、应急管理、医保、扶贫等相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抓好落实,将其纳入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康复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系统推进,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工作。

(一)县残联要加强宣传发动、组织协调,全面摸清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制定实施救助计划,做好救助对象审批、定点康复机构准入、评估、退出等工作;加强定点康复机构综合监管、救助项目绩效评估和项目实施的督导检查;加强康复人才培养,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的信息录入和管理;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做好其他相关保障工作。

(二)县发展和改革局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局,与财政、民政、残联等部门合力推动民办机构收费管理规范化。

(三)县财政局要按规定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会同残联等部门研究制定康复救助提标扩面政策,并加强资金监管。

(四)县教育局要支持具备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就读提供支持保障。

(五)县卫生健康局要加强对定点筛查评估、医疗康复机构的管理和指导,组织医疗机构专业人员进行康复技术培训,指导妇幼等医疗机构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早期筛查、诊断、干预等工作,及时将有需求的残疾儿童转介到康复教育机构接受康复教育训练。

(六)县人社局要进一步完善包括残疾儿童康复教育专业人员在内的特殊教育教师、医疗卫生康复机构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价标准,大力促进残疾儿童康复人才队伍建设。

(七)县民政局要做好孤残、低保家庭以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中残疾儿童的生活救助,引导社会捐助用于残疾儿童康复;做好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加强对残疾儿童困难家庭的救助。

(八)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指导职责范围内的康复机构的安全综合监管责任。

(九)县扶贫办要对建档立卡残疾儿童家庭给予特别扶持,防止因残返贫;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残疾儿童的信息资源共享。

(十)县医疗保障局要按规定落实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政策,做好残疾儿童的医疗救助,并逐步提高报销标准。

附件:新田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