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打广告务必谨慎,稍有疏忽就会巨额罚款。
01
药店给处方药打广告,被罚20万
2023年4月11日,桂林市市场监管局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墙上悬挂的两款广告宣传牌分别有“安宫牛黄丸”:清热解毒,镇惊开窍,预防大于治疗!安宫牛黄丸为凉开之剂,对于日常体内多痰湿、湿热、瘀血之人,可以在上述四个节气时服用安宫牛黄丸。此外,该药店还涉及其他滋补药品相关宣传内容。
6月6日,该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6月16日听证会现场,当事人对处理办法提出疑义,桂林市市场监管局认为:
其一,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墙上悬挂展牌,展示其销售的“安宫牛黄丸”“龟龄集”等药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所称的广告。并且,广告是宣传手段之一,当事人辩称“无法律规定经营者不得在经营场所宣传产品,其行为并不违法”的观点,该局不予采纳。
其二,广告是商业宣传手段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因此,对于当事人认为“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对其销售的产品进行说明,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观点,该局同样不予采纳。
当事人构成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当事人处罚20万元已是法定最低幅度,已充分考虑其及时下架上述两款处方药广告的情节。
02
上海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第三方平台网店“太安堂大药房旗舰店”销售药品“麒麟牌麒麟丸”,该药品为处方药。自2022年7月起,当事人在上述产品详情页中发布“麒麟丸滋补肝肾,强身健体,提高免疫功能;滋阴壮阳,滋补精血,增强性功能”等广告用语。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处罚款10万元。
聊城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某网络购物平台旗舰店发布的云南本草清烟灵广告宣传“抑制清理烟毒;抑制烟瘾”;南京同仁堂益生菌驼乳钙片广告宣传“增高”;Y-氨基丁酸+酸枣仁压片糖果宣传“安神、助眠”等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
2022年5月,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没收违法所得2543元、罚款12500元。
赣州某大药房夸大蛋白粉产品功效被罚2万元
为销售某品牌蛋白粉,当事人在空白海报纸上填写相关产品具有“增强免疫力、预防感冒、激活人体细胞、促进身体生长、抵抗细菌和感染”等夸大功效的宣传用语,并张贴在药店内进行宣传。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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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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