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皮肤药广告怎么写这样做广告,药店被罚20万!

新闻资讯2026-04-21 01:4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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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打广告务必谨慎,稍有疏忽就会巨额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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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给处方药打广告,被罚20万

8月20日,桂林市市场监管局官网发布一则消息,一门店在其经营场所墙上悬挂处方药广告宣传牌,最终该门店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

2023年4月11日,桂林市市场监管局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墙上悬挂的两款广告宣传牌分别有“安宫牛黄丸”:清热解毒,镇惊开窍,预防大于治疗!安宫牛黄丸为凉开之剂,对于日常体内多痰湿、湿热、瘀血之人,可以在上述四个节气时服用安宫牛黄丸。此外,该药店还涉及其他滋补药品相关宣传内容。

6月6日,该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6月16日听证会现场,当事人对处理办法提出疑义,桂林市市场监管局认为:

其一,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墙上悬挂展牌,展示其销售的“安宫牛黄丸”“龟龄集”等药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所称的广告。并且,广告是宣传手段之一,当事人辩称“无法律规定经营者不得在经营场所宣传产品,其行为并不违法”的观点,该局不予采纳。

其二,广告是商业宣传手段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因此,对于当事人认为“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对其销售的产品进行说明,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观点,该局同样不予采纳。

当事人构成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当事人处罚20万元已是法定最低幅度,已充分考虑其及时下架上述两款处方药广告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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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曝光,药店违规销售处方药
现在去药店买药,常能看到很多的促销广告。有的药店为了提升利润空间,常常对广告夸大其词,殊不知这样的做法已经违反《广告法》规定。近段时间,各地也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严格的排查,其中包括:

上海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第三方平台网店“太安堂大药房旗舰店”销售药品“麒麟牌麒麟丸”,该药品为处方药。自2022年7月起,当事人在上述产品详情页中发布“麒麟丸滋补肝肾,强身健体,提高免疫功能;滋阴壮阳,滋补精血,增强性功能”等广告用语。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处罚款10万元。

聊城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某网络购物平台旗舰店发布的云南本草清烟灵广告宣传“抑制清理烟毒;抑制烟瘾”;南京同仁堂益生菌驼乳钙片广告宣传“增高”;Y-氨基丁酸+酸枣仁压片糖果宣传“安神、助眠”等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

2022年5月,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没收违法所得2543元、罚款12500元。

赣州某大药房夸大蛋白粉产品功效被罚2万元

为销售某品牌蛋白粉,当事人在空白海报纸上填写相关产品具有“增强免疫力、预防感冒、激活人体细胞、促进身体生长、抵抗细菌和感染”等夸大功效的宣传用语,并张贴在药店内进行宣传。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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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人必读:药品广告禁止事项
包括线上宣传在内,药店发布广告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药店营销活动需遵守以下6点:
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2.处方药可以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3.非处方药广告不得利用公众对于医药学知识的缺乏,使用公众难以理解和容易引起混淆的医学、药学术语,造成公众对药品功效与安全性的误解。
4.药品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用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
5.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a.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b.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c.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d.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6.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a.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b.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c.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d.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e.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此外,按《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严禁包含以下8点:
1.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2.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3.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4.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5.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6.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7.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含有的其他内容。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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