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国家卫健委发出关于印发《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5年版)》的通知,《〈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2年版)〉及其实施细则》(国卫医政发〔2022〕31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对于药企而言,需要注意《三级医院评审标准》中与药企业务相关的前置要求,也就是医院如果要评上三级标准,不得违反前置要求中的任何一项,涉及出租药房、药房托管、开设营利性药店,未执行基药制度,发生3起以上违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群体性事件(≥3人/起)等等,如下:
(一)......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公立医院承包、出租药房,向管利性企业托管药房,以任何形式开设营利性药店;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违法违规采购或使用药品、设备、器械、耗材开展诊疗活动,造成严重后果;未经许可配置使用需要准入审批的大型医用设备.
(十)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违规购买、储存、调剂、开具、登记、销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或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其处方,造成严重后果.
三、公益性责任和行风诚信
(二)应当执行而未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分级诊疗政策
(三)医院领导班子发生1起以上严重职务犯罪或严重违纪事件,或医务人员发生3起以上违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群体性事件(≥3人/起),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四)......发生重大价格或收费违法事件,以及恶意骗取医保基金。
本标准共两个部分97节,232条指标。
其中前置要求部分4节29条指标,主要为医院依法执业、落实功能定位和公益性要求、加强安全管理的情况;
医疗服务能力与质量安全监测指标部分93节203条指标,包括资源配置与运行、医疗服务能力与医院质量安全、重点专业质量控制、单病种(术种)质量控制、重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等日常监测指标。
标准中引用的疾病名称与ICD一10编码采用我委发布的《疾病分类与代码国家临床版2.0(2022汇总版)》;
手术名称与ICD-9-CM-3编码采用《手术操作分类代码国家临床版3.0(2022汇总版)》。
二、标准便用说明
(一)本标准适用于三级医院,二级医院可参照使用。
三级公立医院原则上应当由省、市级政府举办。少数经济发展水平高、人口基数大的县,可以由县级政府或与地市级政府共同举办三级公立医院。
三级医院应当坚持高标准建设,参照“十大功能定位”要求(十大功能定位:区域内群众危重症转诊会诊中心、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中心、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持中心、医务人员进修培训首选中心、落实深化医改任务的改革中心、开展一二三级预防的防治结合中心、中西医并重的融合中心、以健康需求和应用为导向的科技创新中心、维护公益性和遵纪守法的示范中心、承担指令性任务的执行中心),落实好”大病不出省”的目标任务。
(二)评审周期为4年。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本标准制定本省实施细则,在评审工作中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千分制”等过于细化、脱离实际的形式化评审方式。
(三)医院在评审周期内不得发生违反前置要求的情形。
发生一项及以上情形的,延期一年评审。延期期间原等次取消,按照未定等”管理。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医院提交的评审申请材料后,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开征询参评医院是否存在前置要求所列情形,征询时同不少于7个工作日。
对于药企而言,需要主要《三级医院评审标准》中与药企业务相关的前置要求,也就是医院如果要评上三级标准,不得违反前置要求中的任何一项,其中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公立医院承包、出租药房,向管利性企业托管药房,以任何形式开设营利性药店;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违法违规采购或使用药品、设备、器械、耗材开展诊疗活动,造成严重后果;未经许可配置使用需要准入审批的大型医用设备.
(十)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违规购买、储存、调剂、开具、登记、销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或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其处方,造成严重后果.
三、公益性责任和行风诚信
(二)应当执行而未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分级诊疗政策
(三)医院领导班子发生1起以上严重职务犯罪或严重违纪事件,或医务人员发生3起以上违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群体性事件(≥3人/起),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四)......发生重大价格或收费违法事件,以及恶意骗取医保基金。
图源:国家卫健委《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5年版)》
(四)在符合前置要求的前提下,各省可根据本地区信息化程度和相关数据监测基础性工作情况,结合医院类别和医院实际开展工作情况,酌情确定纳入评审的指标范围,数据统计周期为全评审周期。具体参照以下原则执行:
1.指标选择原则。
一是纳入评审的指标数量原则上不低于本版标准的60%。应当包括质量、安全、能力、效率、运行等多个维度;26个重点专业质量控制指标和55个单病种(术种)质量控制指标,要尽可能纳入。
二是提供国家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相关医疗服务的医院,必须将相关国家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全部纳入;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人体器官捐献、获取和移植技术的医院,必须将“重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相关指标纳入。
2.数据采信原则。
一是行业政策在评审周期内发布的,数据从政策发布的第二年完整取值,当年不计入统计。
二是按日、月、季获取的数据,采用均值计算当年的年度数据;按年度获取的数据,直接采用。三是需要将同一指标不同年份的多个数据合并时,按照以下规则采信:
(1)规模类和配比类指标的中位数和最后一年的数据必须达标。
(2)连续监测指标的数据趋势呈与管理目标方向一致的或星波动型的,采用中位数或平均数;数据趋势呈与管理目标方向相反的,采用最差的数据
3.符合程度判断原则。
对规模类和配比类指标,按照“全或无”规则,比如“护床比”,达到标准认为符合,否则认为不符合;连续监测指标,按照“区间赋分兼顾持续改进”的原则,根据本地区基线情况确定是否符合。
(五)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通过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稳妥有序推进医院评审工作。
评审结果判定为甲等的,评审条款符合比例不得低于90%;判定为乙等的,评审条款符合比例不得低于80%;判定为丙等的,评审条款符合比例不得低于70%。
(六)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通过还原数据路径、多维度验证等适当方式,从数据生成、数据采集、数据治理、数据分析、数据报告等多个环节进行评审数据核查,聚焦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坚持“可疑”数据优先原则,科学确定数据核查指标,兼顾章节和评审周期内各年份均衡性,核查条款数量比例不低于20%。
评审采信的医院提供数据值与核查数据值差距在10%以上(含正负)、医院无法提供原始数据或被认定为虚假数据的均视为错误数据。错误数据条款占核查条款数量超过10%的,按照违反前置要求第三节第(五)条处理。
《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5年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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