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袁斌华(原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医疗器械处处长)
来看这样一个判例:
太原市某某科贸有限公司临汾市曲沃分公司2016年7月29日,在山西省临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备案,取得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晋汾食药监械经营许20160162号,经营范围为6826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高电位治疗机系列产品的销售)。
由于销售方式是先让消费者“免费体验”,在得到消费者对产品功能的认可后再支付,才形成销售的事实。终审法院以医疗器械“理疗功”的“免费体验”与治疗为目的的“理疗活动”本质上是一致的,须有“医疗执业许可证”,因其未办理《医疗执业许可证》构成违法而被处罚。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笔者认为,这个判决存在认定错误:
1
太原市某某科贸有限公司临汾市曲沃分公司2016年7月29日,在山西省临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备案,取得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晋汾食药监械经营许20160162号,经营范围为6826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高电位治疗机系列产品的销售)。因此其经营高电位治疗仪完全合法。
2
企业采取什么样的方式经营产品,是企业的自主权利(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除外),行政机关无权干涉。
药品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一样,处方药只能由医生开具,并经执业药师审核才能发放,消费者对此类药品只有被动消费的权利;非处方药则是消费者依据说明书来自主选择。医疗器械特别是家用医疗器械,如体温计、电子血压计、血糖仪、高电位治疗仪、低频治疗仪、家用超声波治疗仪等用以治疗或监测慢性疾病的仪器,虽然没有像药品一样区分“处方仪器”或“非处方仪器”,但实际上这些安全性高的家用医疗器械应当属于“非处方仪器”的范畴,到医院去理疗与自我理疗没有任何区别,而前者却徒增了患者的就医麻烦,耗费了更多的精力、时间、费用。
从另一个维度讲,一个看不见、摸不着的器械(或设备)的功效,企业为了让患者买得放心,买得物有所值,让其充分体验,免费体验,最后买不买由患者做主。这种体验式销售既是企业诚信销售的表现,也是这类产品的属性使然,于情于理都不该被扣上违法的帽子。
3
执法机关参照的是卫生部“关于对使用医疗器械开展理疗活动有关定性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4)373号批复: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理疗属于诊疗活动。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否则为非法行医。
但理疗事实上有医用或家用之分,或者说有“处方理疗”与“非处方理疗”之分。放疗、大功率超声刀治疗,质子刀治疗、眼激光手术、水激光等理疗确实需要专业医生才能开展;而低频、中频、红外、高电位等家用型的理疗显然属于“非处方理疗”,可以进入家庭由个人操作,当然更可以由相对个人更为专业的机构来帮助操作、来帮助讲解。
患者因病而来,想买一台价格比较昂贵的设备,当然需要有时间和机会对仪器本身的疗效进行较全面的了解,这是消费者的权利,我们无权剥夺。同样,为顺应消费者需求而设计的免费体验销售模式也不该被否定。事实上,体验式销售在法治健全的国家,如日本、美国,都是广为流行的,甚至日本首相都会亲自去体验店体验!
来源:食药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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