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包1:
1、资格性审查情况:
1.1福州杰出贸易有限公司电子投标文件(资格及资信证明部分)未按招标文件 第一章 投标邀请 6、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6.2特定条件:采购包1:中“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1:1、所投货物若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按照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应符合以下标准;①投标人为生产企业的,投标货物若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须取得《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进口产品除外),投标货物若属于第二类、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进口产品除外);投标人为经营企业的,投标货物若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投标货物若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须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投标货物若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则无须提供此项;②投标货物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须取得《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凭证》,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须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所有证件必须真实有效。2、投标货物不属于医疗器械管理的,请提供所投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管理的专项说明函,格式自拟。”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资格审查小组评议,福州杰出贸易有限公司的资格性审查不通过。
1.2经资格审查小组评议,福建省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福州迈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福州汉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江西采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福建省润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和福州晟栢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资格性审查均通过。
2、符合性审查情况:
2.1经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判别,福州汉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和福州晟栢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均显示报价过低的报价异常提示,存在“有效供应商中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等存在报价低于其他供应商平均报价50%以上的情形”;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应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还应要求其一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发起价格澄清(时间50分钟),福州汉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和福州晟栢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报价进行澄清。
2.2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应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还应要求其一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将其作为投标无效处理。”的规定,经评标委员会评议,福州汉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和福州晟栢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均按无效投标处理。
2.3经评标委员会评议,福建省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福州迈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西采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和福建省润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符合性审查均通过。
3、政府采购政策性价格扣除情况:无。
4、福建省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最终得分为73.08分,排名第一。
采购包2:
1、资格性审查情况:资经资格审查小组评议,各投标人的资格性审查均通过。
2、符合性审查情况:经评标委员会评议,各投标人的符合性审查均通过。
3、政府采购政策性价格扣除情况:无。
4、福建省润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最终得分为89.30分,排名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