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如何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0、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可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伤残等级的,依据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十级伤残等级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18个月、16个月、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至四级标准为90%,85%,80%,75%的本人工资。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本人22个月、18个月、13个月、10个月、7个月、4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职工本人提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分别支付本人36个月、30个月,20个月、16个月、12个月、8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按规定递减。
(5)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21、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享受的待遇有哪些?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每月发放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22年工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94.82万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22、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及其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3、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及食宿费工伤基金是否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4、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是否还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答: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就业时多次发生工伤,应当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伤残等级分别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5、对工伤认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期间是否影响工伤医疗待遇享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26、工伤职工具备哪些条件可列入康复对象范围?
(1)职工被依法认定为工伤,伤情相对稳定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
(2)经劳动能力鉴定后,伤(病)情变化出现新的功能障碍等问题,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
(3)其他符合《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修订版)》(人社部发(2013)30号,以下简称《服务规范》)情形的。
27、工伤职工在工伤康复期间,哪些费用不得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
(1)生活用品费用;
(2)非因工伤病及其合并症、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
(3)超过工伤康复规定标准发生的费用;
(4)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5)工伤康复期满或结束后拒不出院发生的费用;
(6)拒绝合理的工伤康复治疗而增加的医疗、康复费用;
(7)其他不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
28、工伤职工安装哪些辅助器材,可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9、已评定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30、工伤复发需要治疗如何享受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31、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是未办理退休手续,仍然在单位缴费的人员,是否可以享受相关工伤待遇保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32、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怎么界定是否符合条件?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规定: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 18 周岁的。
33、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谁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34、承包经营单位是否需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35、职工借调期间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36、企业破产是否需要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37、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如何处理?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38、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何支付?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之二十九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新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支付。
39、东营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
东营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名单(48家)
1.东营市人民医院
2.胜利油田中心医院
3.东营市中医院(东营市胜利医院)
4.东营鸿港医院
5.东营大明中医医院
6.东营合德医院
7.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十九医院
8.山东省职业病医院
9.东营区人民医院
10.河口区人民医院
11.河口区中医院
12.东营市河口区马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3.东营市第五人民医院(垦利区人民医院)
14.广饶县人民医院
15.东营市第二人民医院
16.广饶县中医院
17.东营正骨医院
18.东营同安胸外科医院
19.利津县中心医院
20.利津县中医院(利津县第二人民医院)
21.滨州沪滨爱尔眼科医院
22.东营仁爱医院
23.滨州市人民医院
24.河口区第二人民医院(原孤岛医院)
25.胜利石油管理局滨海医院
26.滨州市人民医院滨南医院
27.东营区中心医院(原胜北医院)
28.东营胜利中医医院
29.东营区中医院
30.东营区妇幼保健院
31.东营供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2.东营集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3.东营东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4.东营胜利胜东医院
35.东营锦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6.东营测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7.东营现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8.东营汽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9.东营机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40.兴隆街道办事处东安社区卫生服务站
41.滨州市人民医院建翔医院
42.东营区人民医院牛庄分院
43.临邑县中医院(临盘院区)
44.山东北大医疗鲁中医院
45.龙口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46.博兴县第二人民医院
47.龙口市人民医院
48.河口区妇幼保健院(原河口医院)
东营市工伤保险协议康复服务机构名单(8家)
1.东营市人民医院
2.胜利油田中心医院
3.东营市中医院(东营市胜利医院)
4.东营大明中医医院
5.东营市第二人民医院
6.东营正骨医院
7.东营康泽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康润中医医院
8.东营圣歌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东营圣歌康复医院
东营市工伤保险协议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名单(6家)
1.德林义肢矫型器(北京)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
2.山东恩德莱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
3.山东省南山医院
4.东营市新生假肢矫形器装配中心
5.山东天闻假肢矫形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6.优邦康复服务(山东)有限公司
40、各县区工伤保险政策咨询电话
市 直 6378908
油 田 8713341
东营区 8257787
河口区 3655766
垦利区 2522188
广饶县 6929006
利津县 5621007
开发区 8325136
东营港 8019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