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安康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违法案件具体如下
2025年,安康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推进“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以“服务民生、护航消费”为宗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假冒伪劣产品及违法经营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等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安康高新区某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5年5月23日,安康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关于安康高新区某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的小圆馍、小方馍、糖三角馍抽检不合格案件线索,对该作坊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加工馒头的过程中添加了某品牌甜味剂,导致小圆馍、糖三角馍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和小方馍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典型意义:食品添加剂的合法合规使用与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紧密相连,是老百姓高度关注的身边要事。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规定,馒头加工过程中不可以添加甜蜜素、糖精钠、安赛蜜等人工合成甜味剂。食用含甜味剂的馒头,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查处此类案件,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具有一定的警示和震慑作用,能有效维护食品行业公平竞争,同时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案例2:安康高新区某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案情介绍:2025年5月16日,安康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安康高新区某烟酒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码放的6瓶六年陈酿西凤酒外观标注为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但编码序列号存在疑点、无法辨认真伪。2025年5月20日,经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的鉴定员对上述6瓶白酒产品进行鉴定,其中4瓶不是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产品行为属实。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产品并处罚款。
典型意义: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代表着企业的信誉、品质和服务, 商标侵权行为严重违反了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同时,假冒伪劣白酒生产过程因缺乏严格质量监管,也存在极大的质量安全风险。查处此类案件,可以警示相关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有效减少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3:安康市某医药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案情介绍:2025年5月6日,安康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药品经营环节“清源”行动检查时,发现安康市某医药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有3批次药品是从该医药有限公司其他分公司调入。该医药有限公司经营有多家分公司,均为单体药品零售企业,不具有药品批发经营资质。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没收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典型意义:药品零售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品经营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单体药品零售企业之间互相调货,扰乱药品流通秩序,增加药品质量风险,影响药品信息追溯。查处此类案件,能有效震慑药品违法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
案例4:安康高新区某口腔诊所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案情介绍:2025年6月10日,安康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口腔诊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诊所办公室内储存有无中文标签、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塑钢牙产品,二诊室和消毒二室操作台上分别存放有过期的医疗器械。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医疗器械产品的采购票据、合格证明文件及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之规定,没收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的医疗器械,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典型意义:医疗器械直接关乎患者健康,未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的器械,质量与安全性存在严重隐患。查处此类案件,能够警示各类医疗机构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规范采购、使用流程,促进医疗器械使用环节整体规范升级,避免患者因不合格器械遭受感染、治疗失效等健康威胁,切实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案例5:安康高新某商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
案情介绍:2025年6月17日,安康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安康高新某商行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商行在售的时尚口罩、打火机、手持电风扇等产品外包装无产品生产厂家、执行标准等信息。经查证,当事人作为销售者,未履行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义务,导致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行为属实。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没收不合格产品并处罚款。
典型意义:“三无”产品通常指无生产商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等基本信息的产品,此类产品通常未经过严格的质量检验和监管,可能对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造成威胁,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查处此类案件,能够有效震慑违法经营者,净化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来源:安康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