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口腔是食物进入人体的第一道关口,口腔健康与全身健康息息相关,已经成为衡量身体健康的重要标志之一。
随着人们对口腔健康的日渐重视,拔牙、镶牙、补牙、种牙、洗牙......各种口腔诊疗项目我们都耳熟能详,不同规模的口腔诊疗机构也越来越多的出现在我们身边。
选择正规的口腔诊所,除了要关注医生资质、硬件设施等问题,还要重点关注口腔诊所的清洁卫生与消毒灭菌工作是否做到位。口腔医疗器械会与患者的血液、唾液、口腔黏膜直接接触并有可能刺破口腔组织,如果口腔诊疗器械的消毒灭菌效果无法达到相关标准,经血液传播的传染病就会通过口腔器械而传播导致交叉感染,造成严重的后果。
无菌物品存放区储存“超过灭菌有效期的器械”也违法?!口腔医疗机构需警惕!
某口腔诊所的诊疗器械明明已经进行消毒灭菌,但仍然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是什么原因呢?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下。
案情回顾
2023年7月10日,某市卫生监督员在对某口腔诊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诊所无菌物品储藏间存放柜里有2件一次性纸塑塑封包装的拔牙钳等口腔器械,包装上标注有“消毒日期20221101 限用日期20230430”等信息,已超过无菌物品储存有效期;柜中还有一次性塑封包装的牙科车针,包装未标注灭菌批次、灭菌日期及失效期等相关信息。
违法事实认定
经调查,该口腔诊所口腔器械系在诊所内自行灭菌,无菌物品储藏间内存放柜是用来储存灭菌后备用的口腔器械。因有不同灭菌批次的灭菌器械,储存时没有按照对应的有效期有序排列,没及时使用临近有效期的拔牙钳等口腔器械,导致无菌物品储藏间存放的2件拔牙钳已经超过有效期,该诊所在无菌物品储藏间储存的灭菌器械已超过有效期的行为不符合《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 506—2016)9.1的规定;一次性塑封包装的牙科车针因护士工作不仔细,未标注灭菌批次、灭菌日期及失效期等相关信息,该行为不符合《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 506—2016)6.6.4的规定。
处理依据和结果
以上违法事实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 第四条的规定,并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中储存的灭菌器械超过有效期可能会导致器械被污染,如果再使用,会通过血液传播相应的传染病,损害身体健康;塑封包装的牙科车针未标注任何信息,工作人员无法追溯器械的使用时间,无法确保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灭菌器械,安全隐患大。口腔医疗机构作为发生交叉感染几率极高的场所,应严格按照《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 506—2016)制定口腔器械消毒灭菌工作管理制度,提高消毒灭菌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落实医疗器械的消毒灭菌工作,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防止交叉感染的发生,大家去口腔诊所就诊时,也要注意查看使用的口腔器械是否按如图标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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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1.《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 506—2016)9器械储存,9.1储存区应配备物品存放柜(架)或存放车,并应每周对其进行清洁消毒。并注意以下事项:
a)灭菌物品和消毒物品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识;
b)采用灭菌包装的无菌物品储存有效期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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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裸露灭菌及一般容器包装的高度危险口腔器械灭菌后应立即使用,最长不超过4 h;
d)中、低度危险口腔器械消毒或灭菌后置于清洁干燥的容器内保存,保存时间不宜超过7d。
2.《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 506—2016)6.6包装,6.6.4封包要求如下:a)口腔器械包外应有灭菌化学指示物,并标有物品名称、包装者、灭菌器编号、灭菌批次、灭菌日期及失效期;如只有1个灭菌器时可不标注灭菌器编号。
3.《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4.《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来源:无锡卫生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