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邯郸的孙先生告诉正观新闻记者,邯郸市第一医院在未告知风险的情况下,给他生命体征正常的母亲用上了有创呼吸机,致使其对呼吸机产生长期依赖,肺部长期开放各种病菌侵入肺中,导致肺部严重感染、多脏器衰竭而死亡。

“在生命体征正常的情况下,为什么要给老人上有创呼吸机呢?为什么在呼吸二科使用有创呼吸机时,一直不告知我们使用它的风险呢?我就想给老人讨个说法。”孙先生说。“我的母亲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作为离休干部,主要是国家承担其医药费,医院不用担心家属拿不出费用的问题,科室涉嫌为了利润,比如用一天呼吸机就要600块钱,对我的母亲违规滥用有创呼吸机。”
据河青新闻网邯郸新闻报道,3月9日,信用邯郸官网公示一则行政处罚信息,邯郸市第一医院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该违法行为类型为价格违法。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邯郸市第一医院作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88565元; 处违法所得0.5倍的罚款94282.5元, 共计282847.5元,上缴国库。
据邯郸市第一医院官网介绍,该医院始建于1950年10月,是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和康复为一体的大型现代化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目前是七所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教学医院。

“为什么要上有创呼吸机”
孙先生告诉正观新闻记者,母亲张静华当时住院时的身份证年龄为88岁,虽然属于高龄,但是身体的基础条件还很好。2020年6月5日,张静华因发热至邯郸市第一医院老年二科住院治疗,肺部CT显示,左下肺叶少许炎症,医院先后给予抗炎治疗,仍咳嗽,痰咳不出。2020年6月25日,经X光片检查发现左肺不张,医院考虑是痰栓塞需要支气管镜灌洗转至该院呼吸二科。
据护理记录,2020年6月28日17点50分,经鼻气管插管。第二天上午10点,机械排痰一次,使用有创呼吸机辅助通气。在此之前,氧饱和度一直在96%~98% 。
据百度百科,血氧饱和度(SaO2)是血液中血氧的浓度,它是呼吸循环的重要生理参数。一般人SaO2正常应不低于94%,在94%以下为供氧不足。有学者将SaO2低氧血症的标准,并认为当SaO2高于70%时准确性可达±2%,SaO2低于70%时则可有误差。
“血氧饱和度低于70%就要使用呼吸机了。 氧饱和度较低的情况多见于呼吸功能衰竭以及其他的肺部严重的患者而引发的情况。”陕西省人民医院主治医师陈晓斌在春雨医生中称。
老人并未昏迷不醒、体温、脉搏、心率、呼吸、血压、血氧饱和度保持在正常的范围内,但为何用上有创呼吸机呢?孙先生对此不能理解,之后请教专家,他明白了母亲长期上有创呼吸机的严重后果。
“打开的潘多拉魔盒”
2020年8月7日,孙先生通过医院组织专家会诊,北京朝阳医院呼吸专家金晓光教授进行了远程视频会诊。
孙先生给正观新闻记者提供了一段视频,视频中金晓光称:“老人底子还好,这样的高龄老人,只要气道开放,几乎很难撤机,开放了气道以后就会不停地出现各个微生物的感染,这个病人就是开放气道后各种病菌感染的情况,现在已经是多耐药了。老年人只要一打开气道,各种微生物就会此起彼伏感染肺部,最后会形成全耐药,彻底就没办法了。”

“医院用了这么大量的药,花了这么大的血本,依然没有控制住,就是跟高龄上机有关系,老人其他脏器还是可以的,虽然老化,但比一般人要好很多,现在撤不了机是最大问题目前医学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这样高龄的病人应该尽量不上机,因为我们能预测到这样的病人上机的未来,老人比一般高龄的人抵抗力强很多,她能挺这么长时间,绝大多数病人即使脱不了机,肯定也死于感染。”金晓光说。
据相关论文介绍,机械通气是目前缓解患者呼吸困难症状的主要措施,可分为有创、无创两种方式,两者各具优势及不足。其中,有创呼吸机为侵入性操作,创伤较大;无创呼吸机虽然简单容易操作、创伤较小,但部分患者可能出现通气效果不佳的情况。
使用机械通气治疗,可能存在一些风险:患者不能脱离呼吸机,对呼吸机依赖;呼吸机相关性肺损伤,呼吸机相关性肺炎;呼吸功能衰竭继续加重;血流动力学不稳定,血液下降,心律失常等循环功能障碍,以及肝功能衰竭、肾功能衰竭、消化道出血等多器官功能衰竭;甚至危及生命等。

2020年6月29日,护理记录显示使用有创呼吸机辅助通气

2020年6月29日,护理记录显示使用有创呼吸机辅助通气
“对主管大夫做出警告处分”
3月14日,正观新闻记者联系到邯郸市第一医院医患办对接此事的工作人员,对方称,“老人转了好几个科才到呼吸科的,她最后由于肺里的痰咳不出来堵住了,整个肺不张了,不能说所有的岁数大的人都不能用呼吸机,只是病情到那了,她不用马上就要死了,你说用不用?”
孙先生称自己曾在2020年9月份和邯郸市第一医院医患办的工作人员交涉过此事,在录音中,工作人员称,“医院做出来决定,医院专家组决定,第一、向科室下达整改通知,限定时间整改。第二、对科室是对这个事件进行全院通报批评。第三、让主管大夫做出书面检查,警告处分。”
不一样的记录单
与护理记录使用有创呼吸机的时间不同,在孙先生的印象中,母亲张静华是在7月3日上的有创呼吸机,在医院的病程记录中,第一次明确提到使用有创呼吸机是在2020年7月4日,“患者间断气喘,已经给予有创呼吸机辅助”。


“母亲也没有症状,就上了有创呼吸机,那时我还不懂,医生也没有告诉我们有什么危险性,也没让我们签字,我还挺开心,以为医院给母亲用上了好设备。”孙先生告诉正观新闻记者,“如果知道有这种后果,我也不同意。”
2020年7月21日,孙先生的哥哥发现,拔掉有创呼吸机进行雾化的时候,母亲的血氧饱和度急剧下降,身体产生剧烈反应,便给孙先生打电话说,“坏事了,咱妈现在离不开有创呼吸机了。”孙先生也吃惊,“我以为的好东西,现在母亲却离不开它了。”
10天后,张静华的痰液中发现了鲍曼不动杆菌,之后多次发现该细菌和嗜麦芽窄食单胞菌,且产生耐药性。

2020年8月22日,张静华被带有有创呼吸机的病床从呼吸二科转入重症医学科,重症医学科的工作人员告诉孙先生,使用有创呼吸机需要签机械通气知情同意书。
“时隔一个多月,我们这时候才知道使用有创呼吸机风险很大,可能致命,需要家属签知情同意书,但老人当时已经离不开有创呼吸机了,我们只好签了字。”孙先生告诉正观新闻记者。
“那时的老人已经因为多脏器衰竭,无法排尿,也说不出话来,看着我们两个孩子直掉眼泪,身子鼓的像个球。”孙先生哭泣着说。
3天后,张静华因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涉嫌违法违规”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认为,如果在呼吸二科治疗时,呼吸二科在未告知风险以及未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有创呼吸机,涉嫌违法违规。事实上,医疗机构的告知说明义务,是一个法定义务,它体现的是对患者自己决定权的尊重。
根据法律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月15日,正观新闻记者查询发现就有多家医院就因知情同意书受罚。例如,2021年7月13日,济南妇儿医院就曾因未按规定填写知情同意书被处罚。

济南妇儿医院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知情同意书),经两次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现该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四)的规定,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其罚款4万元。
2021年8月10日,孙先生向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起诉邯郸市第一医院,法院已受理,目前该案正处于鉴定前阶段。
“我现在只要求为去世的母亲讨个公道,追究医院相关人员的责任,赔偿不是我的目的,如果此事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我愿将依法应得的赔偿捐献出来。”孙先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