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监护是什么【农牧民普法】监护是什么意思?父母双亡后怎样确定孩子的监护人?
◆ 案例分析
涛涛家住农村、为了生计、他的父母双双进城打工,涛涛从小跟着外公、外婆一起生活。一天,涛涛的父母从城里赶回来给涛涛过5岁生日,但是在返城途中发生了车祸,涛涛的父母不幸去世。之后,涛涛的爷爷、奶奶打算将涛涛接回自己家中抚养,但涛涛的外公、外婆不同意,他们认为自己的生活条件要比涛涛的爷爷、奶奶好,应该由自己抚养。那么,涛涛到底该由谁来抚养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可见,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都可以担任监护人。一般情况下,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在
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的基础上协议确定监护人。实践中存在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存在争议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特别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可见,如果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由谁担任监护人的问题存在争议,首先应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在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的基础上,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不服该指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
本案中,涛涛只有5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涛涛的爷爷、奶奶与外公、外婆都有监护人的主体资格,双方可以就监护问题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请涛注所地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依法指定。
◆法律条文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
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在父母死亡或无法担任监护人时,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人都有监护资格。在确定监护人时,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应平等协商,从保护被监护人最大利益的角度确定监护人。协商不成时,可以请有关部门依法指定。监护人一旦被确定,就不得擅自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