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关爱保障工作的部署要求,根据《关于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苏民事〔2018〕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民儿童〔2019〕6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宿民发〔2020〕45号)等文件精神,精准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提升关爱保障水平,切实维护儿童基本权益,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困境儿童分类
困境儿童是指不满18周岁,因自身和家庭原因而陷入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需要政府和社会予以关心帮助的儿童。主要包括: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弃婴,弃儿,父母双方死亡、失踪(人民法院宣告,下同)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的儿童。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主要是指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具体包括:1. 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双方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以及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刑期、戒毒期、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在6个月及以上,下同)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另一方弃养(不履行监护抚养责任,失去联系在6个月以上,下同)的儿童;父母双方弃养的儿童;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2. 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双方重残(二级以上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下同)、重病(参照各地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规定且需要长期治疗,下同)的儿童;父母一方重残、重病,另一方死亡、失踪、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或弃养的儿童;非婚生育且父母无监护抚养能力的儿童。
(三)重残、重病及流浪儿童。主要包括:二级以上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或三级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残疾儿童;患重大疾病儿童,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恶性肿瘤、颅内良性肿瘤等重大疾病,以及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和门诊治疗费用1年中自付部分超过2万元的疾病;长期在外流浪儿童。
(四)贫困家庭儿童。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扶贫建档立卡家庭儿童。
(五)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主要包括:遭受侵害和虐待的儿童,失足未成年人,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或其他特殊困难陷入困境的儿童。
二、落实基本生活保障
(一)按照政策规定,严格落实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自然增长机制,于每年7月1日提高孤儿生活费补贴标准。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中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按照不低于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80%发放;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按照不低于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60%发放,其中父母为二级以上智力或精神残疾的,可参照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执行;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扶贫建档立卡等贫困家庭中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发放。
(三)重残、重病儿童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50%发放。重残、重病及贫困家庭儿童根据自身及家庭实际困境情况按政策分别纳入残疾人“两项补贴”、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临时救助范围予以保障。严格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未成年人增发一定数额保障金的政策规定。流浪儿童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对因遭遇突发性事件导致暂时性失依或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儿童提供临时救助。
(四)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发放。儿童福利机构内养育的暂时查找不到监护人、监护人被临时剥夺监护权或者家庭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等困境儿童参照福利机构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五)对于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生活救助政策的困境儿童,按照自愿选择和不得重复享受的原则,落实基本生活救助。对于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费补贴的家庭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供养时,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享受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待遇之后根据人均救助水平进行重新计算,补差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的残疾儿童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六)享受基本生活费补贴的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和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就读,可继续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至毕业为止。
三、切实加强医疗康复保障
将困境儿童纳入医疗救助保障重点对象范围,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并按我区医疗救助办法落实相关医疗救助待遇。困境儿童中的孤儿,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内按照100%的比例予以救助。困境儿童中的其他对象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内按照70%的比例予以救助。困境儿童中的孤儿,门诊救助限额不足的,门诊与住院的年度救助限额可以合并使用。要重点加大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中重病、重残儿童医疗康复救助力度,落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将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比普通患者降低50%,各报销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规定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中小儿行为听力训练、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为有需求的0—6周岁残疾儿童免费适配康复辅助器具,为有需求的0—6周岁残疾儿童和7—14周岁肢体残疾、孤独症儿童提供基本康复训练,切实提高残疾儿童生活自理能力。
四、不断完善教育帮扶
全面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切实保障困境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将困境儿童全面纳入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相应教育资助政策体系和教育帮扶体系,落实省、市、区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助学金、减免学费政策。落实不断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困境残疾儿童可以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为具有本区户籍6—15周岁的无法进入义务教育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重度残疾适龄儿童提供送教服务,确保每个孩子都能享受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五、严格规范工作流程
(一)机构养育困境儿童办理流程
社会福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养育的困境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各机构负责填写《宿城区机构养育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附件1),并相应提交《弃婴(儿童)捡拾报案证明》或儿童集体户口,孤儿外困境儿童《代养协议》等材料,向所属镇、街道民生事务局提出申请,由区民政部门审批。
(二)社会散居困境儿童办理流程
1. 申请。由困境儿童的监护人或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民生事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儿童身份证或户口簿,儿童近期免冠照片;
(2)监护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3)儿童父母死亡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4)儿童父母失踪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法律文书;
(5)儿童父母服刑、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
(6)儿童父母不履行监护抚养责任,失去联系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受案回执(或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或人民法院关于监护权确认(变更)的法律文书;
(7)儿童或其父母重残的,应当提供户籍地区级以上残联部门出具的残疾证明;
(8)儿童或其父母重病的,应当提供省内医疗保险定点三级医疗机构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证明书;
(9)儿童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继续申请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的应于每学年初提供学校就读证明(学杂费缴费回执);
(10)视儿童或所在家庭实际困境情况,其他需出具的证明。
2. 受理。各级帮扶救助中心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附件2);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明显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受理窗口同步负责上传纸质申请材料。线上受理的,统一由镇(街道)帮扶救助中心进行初审。
3. 审核。受理申请后,镇(街道)帮扶救助中心及村(社区)帮扶救助服务站应组织儿童困境情况调查。调查覆盖面应达到100%。由2名以上调查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实施,调查员和儿童监护人应当分别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附件3)。
调查完成后,镇(街道)帮扶救助中心应当组织民主评议(附件4)。评议小组由镇(街道)工作人员,村(居)委员会成员,熟悉困境儿童的党员代表,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对评议结论签字确认,评议结论无论同意与否,都要将完整材料报送镇(街道)帮扶救助中心。
镇(街道)帮扶救助中心应当将困境儿童基本情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结论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在儿童常住地村(社区)张榜公示(附件5),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填写《宿城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附件6)。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再次调查核实并且重新公示,10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提出异议单位或个人。
镇(街道)帮扶救助中心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根据调查、评议、公示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连同困境儿童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帮扶救助中心审查研判。
在村(居)评议、公示等审核环节,应注意保护困境儿童的隐私,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受到非法侵害的儿童情况由区民政部门派员调查,材料不予公示。
4. 审查、研判。区帮扶救助中心应在接到镇(街道)上报的材料及审核意见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研判,分析申请对象所符合的困境儿童保障类型后,并将数据推送给区相关部门。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 审批。区民政部门自收到区帮扶救助中心的研判意见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随机抽查核实做出核定、审批意见。认定过程中,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以及所在村(社区)帮扶救助服务站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区民政部门审批同意的数据通过区城乡帮扶救助对象基 础数据信息库实时推送给各级帮扶救助中心(服务站)。
凡符合保障条件的,村(社区)帮扶救助服务站负责通知申请人,自次月起算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区民政部门与社会散居孤儿、父母监护缺失、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等困境儿童的指定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书(附件7)。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申请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附件8)。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还应通过《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逐级提交审批。
6. 资金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按月或按季度发放,机构集中养育的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由区财政部门根据区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款项直接拨付到福利机构集体账户;社会散居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通过“一卡(折)通”等社会化形式发放,及时足额将款项划拨到困境儿童或其监护人账户。困境儿童按照残疾人“两项补贴”、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政策保障的,从其资金发放政策规定。
7. 动态管理。建立困境儿童探视巡访制度,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困境儿童保障及困境变化情况。村(社区)帮扶救助服务站每月、镇(街道)帮扶救助中心每季度、区民政部门每半年一次,对困境儿童探视巡访,了解儿童生活、学习等各方面情况。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困境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社区)帮扶救助服务站应当及时告知镇(街道)帮扶救助中心。要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和完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调整或终止基本生活费补贴的发放(附件9、10)。凡困境儿童死亡的,依法被收养的,查找到失踪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监护抚养责任的,父母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期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满3个月的,以及其他应当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情形的,自次月起终止发放。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的,非在校学生一次性发放给个人6个月基本生活费补贴,不再纳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范围。孤儿成年后,不具备劳动能力、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按照其他相关救助政策规定妥善安置。
8. 监督指导。区民政部门要扎实做好困境儿童分类保障的基础性工作,严格申请审核程序,严把审批关,严禁弄虚作假和虚报冒领。区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和监督工作,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绩效。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健全完善保障机制
(一)加强政策宣传。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政策宣传,发挥基层儿童工作队伍力量,借助新媒体,让城乡居民广泛深入了解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范围、补助标准和申请审批程序,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应保尽保、不漏一人。
(二)完善档案管理。镇(街道)帮扶救助中心应在已经建档立卡困境儿童名册基础上,建立完善纸质档案。区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江苏省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信息系统》《帮扶救助信息化平台》为困境儿童建立电子档案和相应纸质档案。应每季度完成一次困境儿童摸底核查工作,及时更新困境儿童基本信息,同时要将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审批、发放工作与信息系统建设相结合,借助信息化手段动态管理,规范程序,提高效率。
(三)强化部门协作。要充分利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积极发挥成员单位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中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分工协作,共同推进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深入落实。充分发挥民政牵头部门的职能作用,利用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协商、研究解决儿童救助保护工作中遇到的难题 。
(四)整合社会资源。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平台作用,承担本地区困境儿童排查统计,困境儿童养育和生存状况巡查评估,政策咨询等工作,并为困境儿童提供康复、特教、养护等服务支持。积极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发挥社会力量的独特作用,满足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多样化、个性化的服务需求。进一步加大购买服务力度,引入专业社会组织,实施项目推进,推动全区儿童福利工作全面发展。
撰稿:宿城区救助管理站
审核:邵 华
发布:闵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