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材都有什么关于印发《察右前旗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新闻资讯2026-04-23 22:58:55

前政办发〔2023〕26号 关于印发《察右前旗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单位: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察右前旗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预案,认真组织实施。2023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政府                  发布     2023年  4月 颁布令 旗属各部门、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乌兰察布察市察哈尔右翼前旗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根据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的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旗政府管辖的企事业单位自身的生产特点,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效防范应对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组织相关部门和机构编制了《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专家评审后通过审核。本预案,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批准发布, 2023  年   4   月    20  日正式实施。本旗所有部门和企业均应严格遵守执行。 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政府旗长:                     2023年  4月  20日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察哈尔右翼前旗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规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增强应对和防范非煤矿山事故风险和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1.2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实施科学指挥,最大限度减少非煤矿山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在旗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开展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3)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非煤矿山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当地政府为主,有关行业和部门要与地方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领导负责制,必要时由政府或者安委会直接组织指挥。4)平战结合,预防为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救援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和基地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工作。5)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参加应急救援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各自职责,规范有序地进行应急活动,避免职责不清,盲目施救,造成现场混乱,引起二次伤害。6)资源共享,反应灵敏。充分发挥社会力量支持作用,在预警预防和应急指挥协调中整合各相关部门人力、物力和信息资源,实现交通运输、救援器材、救援力量等应急资源共享,有关部门和人员要服从领导、反应灵敏,在最短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参与救援。7)依靠科技,提高能力。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特别是相关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8)动员群众,增强意识。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非煤矿山事故的有效机制。加强教育培训,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1.3 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十三届第八十一号修订,2021年4月29日起实施)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2007〕第69号)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应急管理部令〔2019〕第2号)5)《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令)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2019年4月1日起实施)8)《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9)《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2022)10)《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11)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12)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十四五”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13)《乌兰察布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4)《乌兰察布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5)《察哈尔右翼前旗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6)《察哈尔右翼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4 适用范围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察哈尔右翼前旗行政区域内矿山、治理工程、采掘项目在矿产资源开采、开挖活动中发生的坍塌、爆破、车辆伤害、机械伤害、物体打击、高处坠落、触电、火灾、淹溺等事故的应急处置。1.5 事故分级根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难易程度,本预案将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三个等级: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非煤矿山事故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1)I级(特别重大)(1)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事故;(2)造成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事故;(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等事故。2)Ⅱ级(重大)(1)造成10~29人死亡(含失踪)的事故;(2)造成50~99人中毒或重伤的事故;(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1亿元或重大社会影响等事故。3)Ⅲ级(较大)(1)造成3~9人死亡(含失踪)的事故;(2)造成10~49人中毒或重伤的事故;(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4)Ⅳ级(一般)(1)造成1~2人死亡(含失踪)的事故;(2)造成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事故;(3)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1.6 应急预案体系本预案的上级预案为《察哈尔右翼前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下级预案为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当辖区内非煤矿山发生事故时,察哈尔右翼前人民政府根据预案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同时向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报告;当辖区内非煤矿山发生Ⅳ级(一般)事故以下的事故时,由发生事故单位启动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综合应急预案》。预案衔接体系框图如图:预案衔接体系框图2 组织体系和相关机构职责2.1应急指挥机构察哈尔右翼前旗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中心办公室),应急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应急管理局分管应急工作的分管领导担任。总 指 挥:政府分管副旗长副总指挥:旗应急管理局、旗公安局、消防大队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成员单位:旗纪委(监委)、旗政府办公室、旗委宣传部、旗应急管理局、旗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交警大队、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旗生态环境局、旗财政局、旗交通运输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工业和信息化局、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民政局、旗气象局、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企业主管部门、察哈尔右翼前电力分公司、联通察哈尔右翼前分公司、电信察哈尔右翼前分公司、移动察哈尔右翼前分公司等部门组成。2.2职责1)应急指挥中心职责主要应急职责:(1)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分析、研究非煤矿山事故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2)组织一般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负责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非煤矿山事故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上级政府业务部门给予支持。(3)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非煤矿山事故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视情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4)根据非煤矿山事故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5)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做好一般非煤矿山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日常管理职责:(1)保证应急装备、应急物资的投入。(2)组织设立非煤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兼职应急救援队伍。(3)组织非煤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组织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2)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责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旗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电话:0474-3901122。主要应急职责:(1)负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接收与报告;(2)负责应急指挥中心指令的传达,各组之间的协调联系;(3)向上级汇报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4)参与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日常管理职责:(1)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2)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登记的非煤矿山危险源、危险区域。3) 应急中心指挥总指挥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全旗非煤矿山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2)负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和宣布终止应急响应状态的命令。(3)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应急救援工作。紧急指挥调度各类应急储备物资、人员、设备。(4)向旗人民政府或旗安委会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4) 应急中心副总指挥职责(1)协助总指挥开展全旗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2)向总指挥提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的建议。(3)接总指挥的指令后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应急救援工作。紧急指挥调度各类应急储备物资、人员、设备。5)成员单位职责任旗政府办公室:(1)及时向旗委、旗政府负责应急救援的领导报告;(2)落实旗委、旗政府领导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精神。旗纪委(监委):(1)负责监察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落实情况;(2)参与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3)负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旗委宣传部:(1)负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新闻媒体的协调、管理,组织各新闻单位把握准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发布事故信息。旗总工会:(1)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理工作;2)参与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旗应急管理局:(1)负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跟进抢险救援进展情况;(2)向应急指挥中心建议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3)通知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4)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技术咨询,提出应急救援意见建议为应急指挥中心参考;(5)协调调配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装备);监督检查指导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企业预案制定、备案和演练,组织全旗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负责指导和依托企业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立社会应急救援体系;牵头负责灾后救助工作;(6)根据旗政府的委托,组织指导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旗公安局:(1)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维护事故现场秩序和保护事故现场,协助伤员搜救。(2)参与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消防救援大队:(1)负责制定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中灭火及部分抢险救援方案的制定;(2)负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及被困人员的搜救,组织现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堵漏及冷却处置工作;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3)加强队伍训练和装备建设,根据我旗企业实际情况,开展针对性训练和演练;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旗交警大队:(1)负责制定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中交通处置应急方案以及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2)负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中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旗卫生健康委员会:(1)负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中制定救护应急方案;确定救护定点医院和受伤人员专业治疗方案,培训相应医护人员;(2)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3)负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中伤亡人员的统计情况;(5)负责联系落实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中有害物质的毒性鉴定。旗生态环境局:(1)负责制定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污染事故监测与环境危害控制应急处置方案;(2)负责及时测定事故现场环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消除;(3)负责调查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中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旗财政局:负责保障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中救援与抢险等应急资金临时周转、有关部门的应急体系建设工作经费以及人员救助费用。旗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1)负责非煤山生产安全事故中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事故的应急方案的制定和现场应急处置;(2)负责非煤山生产安全事故中特种设备的技术鉴定工作,提出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负责涉事设备的产品质量检测);组织指导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旗工业和信息化局:(1)负责组织、筹备非煤山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物资;(2)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非煤山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物资的调配。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负责非煤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调派挖掘机、吊车、铲车等工程设备、设施以及建筑材料等物资,参加抢险救援;对因事故遭受破坏的公共设施进行现场紧急抢修,保证救援工作的需要;(2)城市燃气等事故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的制定和现场应急处置;(3)参与该类事故调查处理;根据应急救援的需要,调动应急救援组织作为后援力量参加救援行动。旗民政局:负责非煤山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家属基本生活的保障工作。旗气象局:负责制定应急气象服务方案;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有关的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和预报、预警发布。旗电信分公司:负责非煤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通信保障。旗供电分公司:(1)负责制定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供用电应急方案的制定。(2)确保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供应,储备相关的电力装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做好或配合旗有关部门做好非煤山生产安全事故抢险、人员疏散安置、交通管制、物资供应、善后处理等相关工作。事故单位:在非煤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其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及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按照指挥部的要求,提供应急处置相关资料,配合实施事故救援及后期相关工作。2.3指挥权替代当总指挥不在察哈尔右前旗时,由副总指挥代替总指挥全权负责应急救援工作。3 监测预测3.1监测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有关单位要加强事故预防工作,做好隐患排查整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重点行业企业等单位应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可采取专业监测、视频监控、公众投诉等方式多种渠道收集信息,根据气象、国土资源、环保、水利等部门提供的预警信息,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出防范应对工作要求,督促有关成员单位提前做好防范和应急响应准备。3.2预测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发生案例汇总、年度气候趋势预测、专业监测数据收集等,对有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预测分析;对于外地已发生的非煤矿山突发事件也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做好本地区、本系统(领域)突发事件防范、预测工作,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4 预警各有关单位要根据监测预测的有关信息,做好预警发布及预警响应工作。4.1预警分级根据可能造成的非煤矿山事故的危害性、紧张程度和影响范围,非煤矿山事故预警由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4个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识。蓝色预警级别:因自然灾害、周边发生突发事件等情况,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经应急指挥中心研判可能发生一般非煤矿山事故。黄色预警级别:因自然灾害、周边发生突发事件等情况,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经应急指挥中心研判可能发生较大非煤矿山事故。橙色预警级别:因自然灾害、周边发生突发事件等情况,可能造成3~9人死亡(含失踪)的事故或造成10~49人中毒或重伤的事故,经应急指挥中心研判可能发生重大非煤矿山事故。红色预警级别:因自然灾害、周边发生突发事件等情况,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事故。经应急指挥中心研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非煤矿山事故。4.2预警发布蓝色预警由应急中心办公室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由应急指挥中心发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预警发布的内容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预警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短信、网站、微博等方式发布。4.3预警响应应急中心办公室根据预警级别,做好事故预防工作部署。蓝色预警响应措施: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在采取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视情下发预警通知,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做好相关应对措施准备。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安排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随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红色预警响应措施:在采取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对非煤矿山单位的相关应对措施重点监督检查,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非煤矿山应急队伍做好人员、装备应急战备;必要时,组织专家赶赴重点单位予以指导。4.4预警变更解除应急中心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5 信息报告5.1报告责任主体事发单位、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报告非煤矿山事故的责任主体。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特殊情况下,基层单位可以越级上报,并同时报告所在人民政府。5.2报告时限和程序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要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立即开展现场处置,并立即报告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旗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事发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应急指挥中心部办公室、政府报告(书面报告最迟不得晚于突发事件发生后1个半小时)。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提供书面报告。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报告本级政府: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应急管理部和国家其他有关部委;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和自治区其他有关部门;一般事故上报至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其他有关部门。 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5.3事故报告内容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事故单位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估计;事故原因、化学品名称和数量、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请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具体事宜;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和联系电话。应急中心办公室值班电话:0474-39011226 应急响应6.1先期处置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报告事故信息。如可能对周边企业及人员造成危害时要立即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实施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接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动员当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至旗应急指挥中心,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6.2分级响应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政府为处置我辖区非煤矿山事故的主体。根据事故的不同级别、性质和影响程度,各级各部门实施相应的应急响应行动。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一级)、Ⅱ级(二级)、Ⅲ级(三级)、Ⅳ级(四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I级应急响应行动,按《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执行,属国务院安委会应急响应,自治区安委会及相关部门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实施抢险救援。Ⅱ级应急响应行动,按《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执行,属自治区安委会应急响应,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自治区应急指挥机构的组织领导下,实施抢险救援工作。Ⅲ级应急响应行动,按《乌兰察布市非煤矿山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执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并及时向乌兰察布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安委会报告,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进一步扩大时,请求自治区安委会协调支援。事发地旗人民政府应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成立现场指挥部,实施抢险救援,并服从乌兰察布市应急领导机构的组织协调。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旗人民政府决定组织实施,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应急响应程序,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进一步扩大时,及时报请乌兰察布市安委会实施救援。1)旗应急指挥中心应急响应应急指挥中心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根据报告的事故类型、性质和严重程度向指挥部总指挥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2)旗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急响应(1)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和专家到岗,会同有关专家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必要时,报请总指挥亲自或指派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应急救援前线,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协调指挥。(2)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报请总指挥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救援队伍待命,或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为现场应急指挥提供支持和保障。(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5)必要时,由总指挥提请旗人民政府在全市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6)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的,及时向旗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7)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进一步扩大时,报请总指挥向旗委、旗政府和报告,请求协调支援。(8)协调落实其它有关事项。3)相关部门应急响应进入Ⅳ级处置的,相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旗人民政府及旗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它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申请组织协调。4)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园区管理委员会应急响应在上一级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到达之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应急状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规定采取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1)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带领相关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工作。(2)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危害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援措施。(3)在做好保障应急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控制危险源,降低和消除危害,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以及场所,采取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4)实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环境监测、人员防护以及其他保障措施;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做好后勤保障和人员善后工作。(5)主动与旗应急指挥中心部办公室、相关部门进行通讯联系,保持信息畅通。(6)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7)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6.2.1一般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响应程序1)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分析事故的严重程度;根据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的建议,由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启动本预案。2)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中心立即召集各相关成员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明确各救援专业组人员组成、职责分工,开展现场处置工作。3)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各救援专业组制定应急处置、抢险救援、临时疏散等具体行动方案,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4)应急中心办公室及时做好协调工作,保持与各成员单位、救援专业组的联系,随时掌握应急处置进展情况。5)在应急处置中需跨区域调配应急物资、救援队伍的,由应急指挥中心集中统一调配。6)当事故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给予支援。6.2.2  较大以上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响应程序1)接到较大以上非煤矿山事故报告后,应急指挥中心立即启动本预案,领导指挥各级各部门先期开展各项应急处置行动,并报告上级政府。2)上级政府启动预案实施应急响应后,应急指挥中心及时将先期开展处置的情况与上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进行衔接,并在上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6.3指挥协调一般非煤矿山事故:政府分管领导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或分管领导应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请求赶赴现场或到应急指挥中心进行协调处置。较大以上非煤矿山事故:政府主要领导、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应急指挥中心协调处置。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市、自治区、国家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6.4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成立以下工作组,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应急工作组可根据需要增减。综合协调组:旗政府办公室、旗应急管理局牵头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会议组织、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队伍管理,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现场抢险组:由总指挥指派的负责人任组长,旗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旗生态环境局、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事发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参加。现场抢险队伍以消防队伍为主,其他专业队伍配合。负责召开参与部门和事故单位技术负责人会议,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工作;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参照事故单位应急预案,研究制定现场的具体救援方案,在保证人员安全情况下,组织、指挥抢险队伍实施现场抢救(包括抢救伤亡人员和灭火、堵漏、排险等);迅速确定事故涉及非煤矿山的种类、数量、危害性和事故波及范围,向应急指挥中心提出疏散周边人员等相应建议;指挥做好现场防火防爆、防化学伤害、用电管制等安全监护工作,防止次生灾害;及时向应急中心办公室报告事故现场情况,落实指挥部下达的有关指示和决策,协助事故调查;保护事故现场;在抢救结束,确认危险已经消除,向应急指挥中心提出终止现场抢险的建议;指导事故单位进行事故现场清理处置及恢复生产工作。专家组:由察哈尔右翼前旗非煤矿山专家库部分成员组成,其职责是对应急事故现场灾情的危害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建议和措施,并对后期处置提出建议。监测组:由旗生态环境局负责,事发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相关部门、事故单位参加。负责迅速对事故周边环境进行监测,针对事故影响范围及程度,出具监测报告,及时报告应急指挥中心及现场抢险组;在事故抢险过程中,随时监测事故周边环境的污染程度,发现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情况,立即报告现场抢险组;对事故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价,确认危险物质浓度降到规定值以下,将检测评价结果及时报现场抢险组及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对应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水体、土壤污染提出处置措施并监督实施;在应急结束及现场清理恢复阶段,继续跟踪监测直至正常。治安保卫组:由旗公安局负责,旗民政局、事发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参加。负责指挥危险区域内人员疏散转移和安置,组织治安、交警、当地派出所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危险区域警戒;根据需要,在周边道路实行交通管制,维持交通秩序;组织人员疏散后的居民区安全保卫工作;确认死亡人员身份等工作。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旗经济和信息化局、旗交通运输局、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加。负责抢险物资和工具、器具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提供应急救援人员食宿及饮水保障。供电保障组:由旗供电局分公司负责,根据需要有关部门配合。负责保障事故应急抢险期间事故单位区域的供电;实施事故现场及周边危险地区的电力管制;提供在特定条件下所需供电设备及人员明细,提出保证电力供应的技术方案。医疗救护组:由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事发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县医疗救护单位、事故单位安排有关人员参加。负责组织调配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及药品器材,在安全区域对受伤人员实施有效的抢救治疗;及时转移事故现场伤亡人员,组织专家依据非煤矿山的特性,迅速确定抢救治疗方案;出现大量危重人员时,迅速分流转送指定医院,并组织专家做出伤害程度的判断,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治疗,做好转送接诊病人的记录,为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提供依据。新闻发布和报道组:由旗委宣传部负责,旗应急管理局、事发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等单位参加。负责组织撰写非煤矿山事故新闻发布稿件并对外发布;负责新闻媒体人员对接;及时发布事故相关信息,防止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事故调查组:由旗应急管理局牵头,旗纪委(监委)、旗公安局、总工会、事故单位主管部门、事发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等单位参加。负责在事故应急抢救的同时,收集现场有关事故物证;对事故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分析确认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责任、防范措施,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按规定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调查处理的事故,由国务院、省、市调查组确定参加人员。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旗民政局、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旗卫生健康委员会、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及事故单位参加。负责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协调相关理赔工作;事故影响范围内人员衣食住行的安置;受伤人员医疗鉴定及后期治疗;提交事故医疗费用报告。6.5应急处置措施一般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接到通知后,按照本预案要求,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人员赶赴应急指挥中心或事故现场参加相关工作组,按照职责开展事故应急相关工作;根据救援需求,迅速调集事故抢救所需有关人员、设备、器材;研判事故形势,在事故危及周边居民时,及时进行疏散;救援力量不足时,申请联系上级部门派遣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参与救援;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有关部门通过做出标志、拍照、摄像、记录和绘制现场图等形式保护事故现场。较大及以上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各工作组在上级指挥部指挥下开展事故应急相关工作。1)冒顶事故的抢险决策要点冒顶事故发生后,必须采取正确措施、积极抢救遇险人员和处理事故、防止出现次生灾害。事故处置总指挥应利用一切可能的手段了解灾情,然后判断灾情的发展趋势,及时果断地做出决策,下达救灾命令。(1)必须询问了解的内容:冒顶事故发生地点及影响范围;人员伤亡情况;冒顶地点通风情况。(2)必须判断分析的内容:冒顶事故的严重程度;是否会再次发生冒顶情况。(3)应当重点注意的事项:首先应直接与遇险人员联络,确定遇险位置和人数;保证冒顶地点的通风,保证环境氧气浓度;遇险人员被堵时,应利用水管、打钻孔等方法输送新鲜空气通风、饮水和食物;如有再次冒顶危险时,首先应加强自我防范,做好有准备的安全退路;冒落区工作时,应派人观测周围顶板变化、有害气体变化情况;处理冒落矸石时,使用工具应小心,以免伤害遇险人员。2)井下水灾事故的抢险决策要点当水灾事故发生后,应采取正确措施,积极抢救遇险人员和处理事故,防止出现次生和伴生事故。获悉井下发生水灾事故后,应利用一切可能的手段了解灾情,然后判断灾情的发展趋势,及时果断地做出决策,下达救灾命令。(1)必须询问了解的内容:迅速判定水灾的性质,了解突水地点、影响范围、静止水位,估计突出水量、补给水源及有影响的地面水体;人员分布及其伤亡情况;通风情况。(2)必须分析判断的内容:通风系统破坏程度;水灾灾情的严重程度;可能的影响范围,搞清事故前人员分布,分析被困人员可能躲避的地点,根据事故地点和可能波及的地区撤出人员。(3)下达命令:安全切断灾区电源,关闭有关地区的防水闸门,切断灾区电源;撤出灾区和可能影响区的人员;制定切实可行的救灾方案,根据突水量的大小和矿井排水能力,积极采取排、堵、截水的技术措施,启动全部排水设备加速排水,防止整个矿井被淹,注意水位的变化;保证人员辅助运输,满足运输要求;核查井下人员,控制入井人数;命令有关单位准备救灾物资,医院准备抢救伤员;排水后进行侦察、抢险时,要防止冒顶、掉底和二次透水。3)矿井火灾事故的抢险决策要点(1)必须了解和询问的内容矿井发生火灾后,必须尽可能了解下列内容:火灾地点及其事故波及范围;人员分布及其伤亡情况;通风情况(风量大小、风流方向、风门等通风构筑物的损坏的情况等);主要通风机工作情况。(2)必须分析判断的内容矿井发生火灾后,必须分析判断下列内容:通风系统破坏程度;是否会出现风流紊乱,紊乱的可能性会是什么;可能的影响范围。(3)必须作出决定并下达的命令矿井发生火灾后,必须作出决定并下达命令:切断灾区电源;撤出灾区及可能影响的人员;制定切实可行的救灾方案,尤其要根据灾情妥善进行灾区风流调度;保证主要通风机和空气压缩机正常运转;保证升降人员的井筒正常提升;清点井下人员、控制入井人员;按照救灾方案部署救护队抢救遇险人员、侦察灾情、扑灭火灾、恢复通风系统;命令有关单位准备救灾物资,医院做好抢救伤员工作。4)爆破材料爆炸事故的抢险决策要点(1)必须了解询问的内容:爆炸地点及其事故波及范围;人员分布及其伤亡情况;通风情况(风量大小、风流方向、风门等通风构筑物的损坏情况);是否发生了火灾;主要通风机工作状况。(2)必须分析判断的内容:通风系统破坏程度;是否会产生连续爆炸;能否诱发火灾;可能的影响范围。(3)下达命令:安全切断灾区电源;撤出灾区和可能影响区的人员;制定切实可行的救灾方案,尤其要根据灾情妥善进行灾区风流调度;保证主要通风机运转;派机电和通风人员职守风机房;保证人员辅助运输运转,满足运输要求;核查井下人员,控制入井人员;救护队按救灾方案布置救护队抢救遇险人员、侦察火情、扑灭火灾;命令有关单位准备救灾物资,医院做好抢救伤员工作。6.6扩大响应如果非煤矿山事故的事态进一步扩大,或者非煤矿山事故波及面较广,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由应急指挥中心提出建议,经主要领导同意,向市、省、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6.7应急联动应急指挥中心与周边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通信联络、信息共享、应急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逐步完善与属地企业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应急值守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应急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6.8社会动员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中心应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6.9响应结束现场抢险处置结束,经组织会商,确认相关危害因素消除后,应急中心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后,宣布现场应急结束。现场抢险组应根据事故现场情况,留下有关人员予以监护。7 信息发布非煤矿山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政府、应急指挥中心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政府、新闻发布和报道组要组织做好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8 恢复与重建8.1善后处理非煤矿山事故现场抢险结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故伤亡人员由善后处理组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治疗和抚恤;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8.2社会救助旗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司法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的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健康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8.3保险理赔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受理,按规定做好赔付工作。8.4总结评估事故调查组应组织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按规定上报。8.5 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恢复   首先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现场清理,现场清理完毕后按照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报告和事故处理报告要求进行事故整改工作。根据相关要求进行整改完毕后,与主管部门对接并提出申请复产(提交复产申请)。复产检查验收完毕相关部门人员签字盖章后即可恢复生产。9 应急保障9.1队伍保障应急处置队伍包括依托消防队伍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村居等群众自治组织组建的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突发事件发生后,队伍调动程序如下:第一时间救援队伍:在事故初发阶段以事故单位救援人员及事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政府调动的救援力量为主;相关应急响应启动后,现场抢救以旗消防队伍为主,事故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协助。外部支援人员:根据事故现场情况需外部力量支援时,由应急指挥中心报政府协调实施。9.2物资保障应急指挥中心逐步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的物资保障体系。完善重要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鼓励和引导村居、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灭火等专用车辆由县119指挥中心负责统一调动。抢救用吊车、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大型机械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主、事故发生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配合协调解决。抢救用客运、货运等运输车辆以县交通运输局为主协调解决。现场医疗救护车辆、医务人员及应急药品器械由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消防救援大队应根据非煤矿山事故特点,合理配备配置防护器材;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根据任务需要,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现场抢救专用防护器材(防毒面具、各种呼吸器、防护服)由事故单位、消防大队及大型企业救援队伍自备。事发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抢险人员所需食品和饮用水供应。9.3通信保障根据救援实际需要,由旗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通信运营商负责通信和信息保障。各成员单位要指定负责日常联络工作人员,充分利用通讯手段,保障通讯畅通。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接收、处理事故报告信息。9.4交通运输保障旗公安局做好交通秩序维持,对应急车辆优先放行;旗交通运输局在开展应急救援时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装备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9.5治安保障旗公安部门组织事故现场安全警戒和治安、交通、消防管理,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及时疏散群众,维持现场治安、交通秩序。9.6医疗卫生保障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有关区域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9.7经费保障非煤矿山从业单位应做好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落实所需资金。10 宣教培训和演练10.1宣教培训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利用新闻媒体、网站、报纸、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非煤矿山事故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预案发布后,应急中心办公室要对相关指挥员、应急救援队伍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10.2 演练应急中心办公室负责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评估。旗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组织1次演练。非煤矿山从业单位应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演练方案、演练音像(图片)等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11 奖励与责任追究1)奖励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2)责任追究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12 附则12.1预案制定本预案由旗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管理、解释、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辖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报旗应急管理局备案。12.2预案修订旗应急管理局按照《察哈尔右翼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察哈尔右翼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12.3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察哈尔右翼前旗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废止。附件1 风险分析察哈尔右翼前旗现有非煤矿山企业3家非煤矿山企业主要以地下开采和露天开采有色金属为主为主。在开采过程可能发生中毒窒息、冒顶片帮、透水、坍塌、放炮等事故灾难。我旗非煤矿山危险性较大的事故主要是井下透水、冒顶坍塌、中毒窒息、坍塌,作为事故的重点防护区域。1)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危害:(1)露天采石场主要存在火药爆炸、触电、机械伤害、车辆伤害、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容器爆炸、坍塌、火灾等危险因素。(2)地下矿山主要存在火药爆炸、触电、机械伤害、车辆伤害、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容器爆炸、坍塌、透水、火灾等危险因素。(3)还存在尾矿库溃坝及雷击、地震、洪水、高温、低温等自然灾害诱发事故的危险。2)风险评价(1)冒顶片帮冒顶片帮是采矿施工中较为普遍的事故 , 危及作业人员生命和设备设施的安全。在破碎裂隙或矿体围岩稳固性差的地段 , 由于掘进、采矿过程中的开采、 挖掘而引起矿岩体周边暴露 , 在爆破震动、 松动、 岩层水蚀、 风化的作用下 , 矿岩体产生应力失衡 , 围岩稳定结构发生变化 , 从而引起冒顶片帮危险。发生冒顶片帮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作业中不敲帮问顶、 排险不彻底、 排险站位不当、 支护不及时、 顶板管理不到位、 作业人员思想松懈等。(3) 火药爆炸 炸药、 雷管等爆破器材的储存、运输和加工过程中 , 因违章或人为失误及其它原因引起爆炸 , 严重危及工作人员生命和设备财产安全。(4) 触电由于矿山作业环境差 , 工作面经常移动、 设备频繁启动、 检修等原因 , 造成供电系统和电器设备发生绝缘破坏、 出现接地不良、 过载、 短路等故障 , 从而引起停电、 火灾或触电事故的发生。引起触电事故发生的原因有 : ① 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② 设备缺陷或安装不合理 ; ③ 设备无保护装置 ; ④ 线路老化或绝缘失效等。(5) 机械伤害在凿岩、 装卸矿、 提升运输以及设备检修等过程中 , 因作业场地狭窄、 或人员失误 ,致使机械设备运动 ( 静止 ) 部件、 工具、 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而引起的机械伤害 , 危及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6) 车辆伤害 矿井内矿车运输、 三轮车运输及矿井外部的汽车运输 , 均可能发生车辆在运输行驶过程中引发的撞车、 挤、 压、 碰撞伤人等伤亡事故。(7) 高处坠落在竖井、 斜井、 天井的操作平台附近作业或高处维修作业等 , 由于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备或损坏、 操作失误、 管理混乱等造成坠落 , 危及作业人员人身安全。(8) 物体打击 指作业人员在巷道的碰撞 , 矿石、 设备、 工具等坠落物的砸伤 , 以及矿石、 管道、金属突出物的刺伤和扎伤。(9) 容器爆炸 空压机在运行过程中 , 由于冷却水中断致使机体温度升高 , 或因安全阀、 压力调节器等安全装置出现问题 , 从而造成空压机储气罐过压发生爆炸 , 危及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10)透水在矿体开采过程中, 由于存在破坏隔水层、 贯通含水断层破碎带、 排水系统不完善等原因 , 导致含水层内的承压水突然涌出 , 从而淹没矿井的水危害 ; 矿山坑口低于洪水水位导致洪水淹井事故发生。13)火灾 依据矿山建设和开采过程及作业特点 , 其存在的主要火灾类型为矿山火灾和电器火灾。矿山生产过程中 ( 地面或井下作业 ) 存在有易燃、 可燃物品 ( 如木柴、 油品等) ,如果未采取有效地防范措施或采取的措施不当 , 可能会引起矿山火灾。电器设施 , 包括配电系统、 电机、 照明灯具、 电缆电线等 , 如果配置、 操作、 管理不当 , 会导致过负荷、 过电流、 过热、 漏电、 雷击或接地不规范等 , 均可能引起电器火灾。若引起作业环境的可燃物 , 会进一步导致矿山火灾。(14) 坍塌 由于保安矿柱设计或留设不合理 ,在爆破震动影响下造成井巷工程或位于岩移范围内的地面建筑设施坍塌 ; 地面建筑设施强度低 , 稳固性差 , 在暴雪、 强风等极端气候条件下发生坍塌 , 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及设备设施破坏。附件2 察哈尔右翼前有关应急部门、机构或人员的联系方式序号姓名职务联系电话1班秀萍  旗委副书记、旗长2巴音吉日格勒  旗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3闫建伟  旗委常委、组织部长4赵琴  旗委常委、宣传部部长5刘凤玲 旗委常委、纪委书记6许恩志  旗委常委、政府常务副旗长7甫海燕  旗委常委、政府副旗长8孔发鹏  旗委常委、办公室主任9梁翼  旗政府副旗长、公安局局长10崔志国  旗政府副旗长11魏建明  旗政府副旗长12尚晓宏  旗政府副旗长13马力旗应急管理局局长15李雪峰  旗政府办公室主任16赵启文  旗政府办副主任17薛磊   旗政府办副主任18任劲松  旗委宣传部副部长19郭强  旗人武部副部长20王俊生  旗人民法院副院长21任培培  旗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22马力  旗应急管理局局长23王春明  旗公安局副局长24张甲奇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25吕宝平  旗教育和体育局局长26刘亮  旗民政局局长27刘效杰  旗司法局局长28邓英魁  旗财政局局长29席明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30杨利平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31杨宏  旗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人32赵杰  旗交通运输局长33刘建军  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34陈登鹏  旗水利局局长35周晓  旗农牧和科技局局长36张斌  旗文化和旅游局局长37马贵廷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38张云贵  旗园林服务中心主任39冀东  新区建设管委会主任40徐永明  天皮山园区管委会主任41王向东  融媒体中心主任42王河  旗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43王东海  旗供电分局局长44郭春宝  旗气象局局长45陈艺文  森林公安局局长46祁小明 呼铁局土贵乌拉站站长47景宇彪  土贵乌拉镇人民政府镇长48田日东  平地泉镇人民政府镇长49梁晓辉  玫瑰营镇人民政府镇长50邢江峰  巴音塔拉镇人民政府镇长51田聪慧  黄旗海镇人民政府镇长52王少军  三岔口乡人民政府乡长53赵利荣  黄茂营乡人民政府乡长54刘冰  乌拉哈乡人民政府乡长55斯琴  老圈沟乡人民政府乡长56贾敬源  旗交警大队教导员 有关应急部门联系方式名   称联系电话备注内蒙古应急指挥中心0471-4826031内蒙古应急指挥部非煤矿山指挥部0471-4825125乌兰察布市市政府总值班室0474-8320091乌兰察布市市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0474-4852039乌兰察布市市总工会0474-8321139乌兰察布市市气象局0474-8386946察哈尔右翼前政府值班室0474-3902378察哈尔右翼前应急管理局0474-3901122公安局110燃气抢险96707供电抢修96266供水抢修0474-5202667交警部门122消防部门119乌兰察布市中心医院0474-2313113察哈尔右翼前人民医院0474-3902465 附件3 应急救援器材(装备)一览表察哈尔右翼前旗松林大道消防救援站应急救援装备配置表               存放地点:察右前旗松林大道消防救援站             装备名称(型号)装备数量单位水罐消防车2辆泡沫消防车2辆32米登高平台消防车1辆抢险救援消防车2辆公务执勤车4辆无人机1台消防头盔61个消防员灭火防护服74套消防手套92双消防安全腰带37根消防员灭火防护靴80双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12台佩戴式防爆照明灯37个消防呼救器28个消防员方位灯19盏消防腰斧18把消防员灭火防护头套25个防静电内衣4套消防护目镜43副消防员抢险救援头盔33个消防员抢险救援手套50双消防员抢险救援防护服65双消防员抢险救援靴40双骨传导通话装置4台手持电台14部侦检器材有毒气体探测仪1台可燃气体检测仪1台消防用红外热像仪1台测温仪1台警戒器材锥型事故标志柱11个隔离警示带5盘闪光警示灯2盏手持扩音器2个救生器材躯体固定气囊1个肢体固定气囊1个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4台救生照明线2盘折叠式担架2架伤员固定抬板1个多功能担架1架消防救生气垫1个救生缓降器3台医药急救箱2个气动起重气垫1个救援支架1架救生抛投器1台救生软梯1部破拆器材手动破拆工具组1台液压破拆工具组2台双轮异项切割锯1台无齿锯1台液压千斤顶1台毁锁器1台绝缘剪断钳1台堵漏器材外封式堵漏袋1个捆绑式堵漏袋1个下水道阻流袋1个金属堵漏套管2个注入式堵漏工具2个木制堵漏楔1个无火花工具1照明排烟坑道小型空气输送机1台移动式排烟机2台移动照明灯组1台移动发电机1台特种防护消防员隔热防护服14套消防员避火防护服2套二级化学防护服2套一级化学防护服2套化学防护手套4双防高温手套4双电绝缘装具3台防静电服4套消防阻燃毛衣22套消防员降温背心8套移动供气源1台消防用救生衣16套消防坐式半身安全吊带6盘消防全身式安全吊带6盘消防轻型安全绳10盘消防通用安全绳2盘消防防坠落辅助部件6个手提式强光照明灯17台水域救援漂浮救生绳1盘消防员水域救援头盔5个其他器材空气充填泵1台水幕水带4盘多功能消防水枪5个直流水枪12个灭火救援指挥箱1个单兵图像传输设备1台 附件4 应急响应示意图附件5 应急救援组织网络图察哈尔右翼前旗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图附件6 企业目录序号企业名称1察右前旗博海矿业有限公司2察右前旗厚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3察右前旗盛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察哈尔右翼前旗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