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21年以来,衡水市生态环境局采取分类监管、差别化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等监管方式,通过借助科技手段,持续优化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严格落实执法责任,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逐步实现了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违法企业“利剑高悬”的局面。
近期,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通过对分表计电系统异常告警线索
对部分分表计电设备异常告警的企业
进行现场核查
查处了一批环境违法行为
01
衡水华鑫橡塑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021年8月2日,根据衡水市涉气工业企业分表计电系统异常数据显示,衡水华鑫橡塑有限公司废气治理设施用电量低负荷运行,疑似未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武邑县分局执法人员2021年8月2日上午8:30在衡水华鑫橡塑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根据调取当日该企业8月2日凌晨5:15-7:30用电数据治理设施,数据显示为0,生产设施用电量高于44KW/h以上。根据现场工作人员表述,没有开启治理设施。
武邑县分局于8月2日对该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处罚。8月3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文书编号:衡邑环责改字【2021】48号。于8月5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书编号:衡邑环罚告字【2021】48号。于8月12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编号:衡邑环罚【2021】48号。
02
河北科佳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021年8月8日,根据衡水市涉气工业企业分表计电系统预警,显示位于武强县工业开发区内的河北科佳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炼胶二车间生产设施处于生产状态,2#光氧除尘治理设施用电负荷为0,涉嫌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根据预警线索,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武强县分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通过调取该企业8月7日-9日用电数据,以及企业视频监控,查实8月8日1点30分至3点15分,该企业炼胶设备用电数据峰值在128kW左右,但配套的2#光氧除尘治理设施没有用电数据。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武强县分局对该公司涉嫌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处罚。8月12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文书编号:衡武环责改字【2021】80号,8月16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书编号:衡武环罚告字【2021】80号,8月30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编号:衡武环罚【2021】80号。
03
衡水市东晨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
2021年8月27日,衡水市涉气工业企业分表计电系统发出预警,显示衡水市东晨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喷涂线(喷涂车间)关联的治理设施“活性炭+光氧+布袋除尘一体机”低负荷运行6小时30分钟,疑似未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8月28日执法系统APP推送核查任务。根据任务线索,阜城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于8月31日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通过调阅用电数据、现场视频监控以及询问工作人员得知,该企业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治理设施,喷涂固化工序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设施(光氧催化加活性炭吸附设备)未开启使用,从而造成分表计电装置异常报警。
9月1日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文书编号:衡阜环责改字【2021】82号。于9月3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书编号:衡阜环罚告字【2021】82号。于9月14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编号:衡阜环罚【2021】82号。
04
衡水德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污染治理设施未开启
2021年9月10日,衡水市涉气工业企业分表计电系统推送异常告警单,显示位于冀州区南部工业新城西区内的衡水德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烘干工序于9月10日13:45-14:15生产设施处于生产状态,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用电负荷为0。疑似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冀州区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通过调取该公司9月10日用电数据发现,该公司烘干炉在13:45-14:15涉气工业企业分表计电系统报警期间用电量在40KW以上,配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风机用电数据为零。据该公司负责人介绍,烘干工序配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风机线路由喷涂生产线电闸接出。烘干工序运行期间工人已将烘干工序配套污染防治设施风机电源接通,但喷涂工序未生产,故电源未接通,导致烘干工序配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风机无法运行。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冀州区分局于9月14日对该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处罚。9月14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文书编号:衡冀环责改字【2021】145号。同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书编号:衡冀环罚告字【2021】145号。于9月24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编号:衡冀环罚【2021】145号。
05
深州市佳合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
2021年9月13日10时,衡水市涉气工业企业分表计电系统发出预警,显示深州市佳合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废气治理设施用电量低值,疑似未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深州市分局执法人员根据预警线索于2021年9月13日10时45分赶到深州市王家井镇马兰井村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调取该企业9月13日10点之后的用电数据,查实该企业用电数据在25kW左右,但配套的双级活性炭风机没有用电数据,进一步检查发现企业活性炭风机未开启,经询问企业负责人,得知由于线路老化断路,造成风机停止运行,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拍照取证,深州市分局对该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处罚。
9月13日向深州市佳合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文书编号:衡深环责改字【2021】823号。于9月13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书编号:衡深环罚告字【2021】823号。9月27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编号:衡深环罚【2021】823号。
上述企业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衡水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进行了立案处罚。
下一步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将进一步完善分表计电监管系统,充分发挥分表计电远程执法手段优势,科学治污、精准治污、依法治污,严厉打击企业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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