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西海岸新区卫生计生局(卫生健康局)及许可实施机关,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委机关有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要求,在前期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基础上,现对我市推进工作做进一步完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一)全面推行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度。对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的公共场所,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实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依法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许可实施机关一次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审批方式。按照“属地化管理”和“谁许可,谁告知”的原则,2019年2月底前由各区市许可实施机关按照全省统一的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书和申请承诺书模板,自行公示、印刷,全市实现统一文书。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书主要向社会全面告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依据、条件、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办理时限、监督与法律责任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承诺书,明确告知申请人承诺事项及违反承诺应承担的后果与法律责任。(责任单位:区市许可实施机关,《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书》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承诺书》省模板见附件,完成时限:2019年2月)。
(二)全面推行“一次性告知”制度。申请人依法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区市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要求,并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和告知承诺文书文本。(责任单位:区市许可实施机关,完成时限:2019年2月)
(三)提高办事效率,压缩许可时限。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告知承诺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承诺;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责任单位:区市许可实施机关,完成时限:2019年2月)
(四)优化审批服务,明确法律责任。申请人要求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相关公示内容进行说明、解释的,区市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认真说明、解释。申请人提出事前进行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需求的,区市许可实施机关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服务。申请人应当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补充材料。办理卫生许可过程中,区市许可实施机关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处罚。申请人应当诚信守诺,在其公共场所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区市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责任单位:区市许可实施机关、卫生健康部门,完成时限:2019年2月)
(五)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执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落实监管责任。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区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自发证之日起2个月内对公共场所及申请人承诺事项进行全覆盖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情况不符的,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书面告知许可实施机关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加快建立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逐步建立公共场所卫生诚信档案,建立健全多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对不诚信不守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准入限制并纳入失信名单。加强综合监管,创新公共场所卫生分级分类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鼓励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工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对公共场所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强化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意识,逐步形成多元共治格局。(责任单位:区市卫生健康部门、许可实施机关,完成时限:2019年2月)
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
(一)积极推动各市网上办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业务,加快实现“零跑腿”。(责任单位:委审批处,完成时限:2019年3月)
(二)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责任单位:委审批处,完成时限:2019年3月)
(三)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建立健全消毒产品许可公示制度,完善信息公示机制,及时公示、更新许可、备案信息。积极探索建立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切实提高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责任单位:委审批处,完成时限:2019年3月)
(四)加强消毒产品事中事后监管,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大对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力度,落实综合评价分类监管制度,切实加强对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曝光不合格产品名称、批号等信息,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工作要求,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双随机抽查结果和行政处罚结果及时在政府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并向相关部门推送,推动建立完善信用监管制度。(责任单位: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完成时限:2019年3月)
三、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资,不含外商独资)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一)全面实施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两证合一”。中资二级以下医院、二级以下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护理中心、护理院、护理站、康复医疗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安宁疗护中心等医疗机构全面实施“两证合一”,申请人均可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及《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和备案管理规程》(鲁卫发〔2017〕24号)规定的受理权限和要求向许可实施机关提交执业登记申请。逐步推广网上业务办理。实现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床位数由投资主体自主决定。允许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药品、器械等医疗相关的经营活动,医疗活动场所与其他经营活动场所应当分离。(责任单位:委医政医管处、中医药处、审批处,区市许可实施机关、卫生健康部门,完成时限:2019年12月)
(二)全面简化医疗机构审批申请材料。制作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告知书,公开营利性医疗机构现场审核要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最大限度精简审批材料和程序,尽可能缩短审批时限,申请材料和程序凡是没有法定依据的,一律取消;可以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不再提供验资证明,申请人应当对注册资金的真实性负责,许可实施机关不得变相要求其提供相应证明。要加强与工商、民政、消防、环保等部门间工作配合,提高信息共享水平,切实避免审批互为前置、申请人反复跑腿的现象。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港澳台资医疗机构审批时限由法定审批时限45天压缩到14天。精简审批材料,在卫生健康委网站上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责任单位:委医政医管处、中医药处、审批处,区市许可实施机关、卫生健康部门,完成时限:2019年12月)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依托全民健康云平台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快推进电子化注册管理,优化营利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免费向医疗机构提供网上登记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医疗领域。(责任单位:委医政医管处、中医药处、审批处、发展研究中心,区市许可实施机关、卫生健康部门,完成时限:2019年12月)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卫生健康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卫医字〔2018〕19号),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医疗行业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完善医疗行业长效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管理,按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实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按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鼓励其参加医院等级评审,指导其加强标准化建设,完善组织管理体系,健全质量管理组织,加强薄弱科室和重点环节管理。指导其加强信息化建设,将其运行指标纳入信息化监管平台统一监管,促进其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不断提升,逐步实现医疗机构管理和服务的同质化、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常态化。将社会办医纳入全行业监管,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召开有关会议要通知社会办医疗机构参加,有关文件要及同时向其印发,要热情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政策咨询和相关服务,切实改善社会办医环境。(责任单位: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区市卫生健康部门,完成时限:2019年12月)
四、医师执业注册
(一)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全面推广使用电子化注册系统,基本实现网上业务办理。许可实施机关尽快完成原注册方式向电子化注册方式的过渡,除特殊情况外,不再通过原注册方式受理和办理医疗机构及医师注册业务。加强培训,指导医疗机构按照电子化注册程序办理本单位医师、护士注册事项,加强宣传,鼓励医师、护士通过电子化注册个人管理端办理相关业务。(责任单位:委医政医管处、中医药处、审批处,承担许可的区市许可实施机关、卫生健康部门,完成时限:2019年3月)
(二)精简审批材料,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至全国最短。对在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执业的临床执业医师最多可申请同一类别的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在三级医院积极探索专科医师注册制度。(责任单位:委医政医管处、中医药处、审批处,承担许可的区市许可实施机关、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全省要求执行)
(三)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责任单位:委医政医管处、中医药处、审批处,承担许可的区市许可实施机关、卫生健康部门,完成时限:2019年3月)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托医师电子化注册与医师定考系统和医师服务手机App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开设“注册医师查询”通道,通过互联网将执业医师基本情况、服务专长和信用等相关信息进行公开,接受公众监督。(责任单位:委医政医管处、中医药处、综合监督食安处、委综合监督执法局,承担许可的区市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全省要求执行)
五、抓好组织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委机关各有关处室、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各区市卫生健康部门、许可实施机关等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层层压实责任,确保积极稳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要充分认识“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将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亲自挂帅,统筹协调推进各项工作。
(二)细化落实措施。各区市卫生健康部门及许可实施机关要按照事项实施层级和职责分工,针对具体改革事项,细化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逐一制定出台具体管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开。
(三)狠抓工作落实。加强对市及区市落实工作开展专项督导,各部门单位全面抓好改革任务落实,对存在问题及时进行通报,责任单位进行书面说明,报告落实整改情况。
(四)强化宣传培训。要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扩大各项改革政策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委机关有关处室、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各区市及西海岸新区卫生健康局、许可实施机关、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填写“证照分离”改革联络表,于2月18日前通过金宏网发市卫生健康委政策法规处。
附件:1.“证照分离”改革联络表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承诺书
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书
2019年2月13日
附件:
“证照分离”改革联络表
单位名称: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人
具体负责人员
附件2: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承诺书
(单位名称):
本人(单位) 申请从事 (填写经营范围)经营,经营场所位于 (填写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联系电话: 。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的有关规定,承诺如下:
一、本人(单位)对告知内容已经全面知晓和完全理解,承诺 个工作日内达到告知的许可条件;如违反承诺,同意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二、本人(单位)承诺在未达到告知的法定许可条件前,不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三、本人(单位)承诺在经营中遵守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人(单位)承诺接受执法检查,如有违法现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人承诺以上陈述真实、合法、有效,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承诺所填写的内容和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六、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国家规定,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记录并接受相应惩戒。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及相应责任本人依法承担。
告知人签名:
承诺人(单位)(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二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3: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书
(美容美发场所)
一、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并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美容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 30 平方米;美发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 10 平方米;同时兼有美容和美发服务的场所经营面积在 50 平方米以上;应当设有单独的染发区、烫发区,烫、染工作区及燃气热水器应有机械通风设施。
2.美容和美发场所应当各配消毒间或者消毒设备及消毒柜,美发场所还应配置皮肤病专用工具一套。
3.应当设置从业人员更衣间或更衣柜,配备足够的工作衣帽。
4.应有储藏间和足够的储藏柜。
(三)从业人员应当经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经营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三、许可办理
(一)申请材料
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2.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4.安装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的美容、美发场所提供一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规定的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或评价报告(含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测或评价报告)。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6.延续还需提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
(二)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四、监督与法律责任
1.申请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未达到告知的许可条件的,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2.申请人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并在经营中遵守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不要求提交年度卫生检测报告的公共场所,应主动配合本行政机关按“双随机”执法工作要求开展监测,并保证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4.本行政机关将于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两个月内,对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五、其他事项
1.本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2.申请人对告知内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本行政机关联系。
联系地址: ;电话号码: 。
告知人:
承诺人(单位)(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书
(文化娱乐场所)
一、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并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选址:文化娱乐场所应选在交通方便的中心区或居住区,
并远离工业污染源。
2.影剧院观众厅座位高度为43-47cm,座宽>50cm,座位短排法排距>80cm,长排法>90cm,楼上观众厅座位排距>85cm。
3.视距
3.1 电影院:第一排座位至银幕的距离应大于普通银幕的
1.5 倍,大于宽银幕的 0.75 倍,胶片 70mm 立体影院为幕宽的 0.6倍。
3.2 影剧院观众厅长度:普通银幕应小于幕宽的 6 倍。宽银幕小于幕宽的 3 倍,胶片 70mm 立体影院应小于幕宽的 1.5 倍。剧场舞台高度为 0.8-1.1m。
4.视角:普通银幕边缘和对侧第 1 排座位边缘的连线与银幕间的夹角应大于 45°。
5.舞厅平均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 1.5m2(舞池内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 0.8 m2),音乐茶座、卡拉 OK、酒吧、咖啡室平均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 1.25 m2 。
6.照度:电影院、音乐厅、录像室的前厅为 40 lx。电影放映前的观众厅为 101 lx。剧场前厅为 60 lx。
7.观众厅吊顶不得使用含有玻璃纤维的建筑材料。观众厅内及其他场所厅(室)内使用的装饰材料不得对人体有潜在危害。娱乐场所应设有消音装置。
8.座位在 800 个以上的影剧院、音乐厅均应有机械通风。其他文化娱乐场所应有机械通风装置。
9.文化娱乐场所在同一平面应设有男女厕所,大便池男 150人一个,女 50 人一个(男女蹲位比 1:3)。小便池每 40 人设一个,每 200 人设一洗手池。厕所应有单独排风设备,门净宽不少于 1.4m,采用双向门。
10.文化娱乐场所应设有消毒间。
11.场所内应设有禁止吸烟标识。
(三)从业人员应当经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经营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三、许可办理
(一)申请材料
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2.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4.安装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的美容、美发场所提供一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规定的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或评价报告(含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测或评价报告)。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6.延续还需提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
(二)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四、监督与法律责任
1.申请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未达到告知的许可条件的,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2.申请人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并在经营中遵守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不要求提交年度卫生检测报告的公共场所,应主动配合本行政机关按“双随机”执法工作要求开展监测,并保证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4.本行政机关将于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两个月内,对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五、其他事项
1.本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2.申请人对告知内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本行政机关联系。
联系地址: ;电话号码: 。
告知人:
承诺人(单位)(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书
(游泳场所)
一、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并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游泳场所的内外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舒适、明亮、通风,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2.应设置游泳池及急救室、更衣室、淋浴室、公共卫生间、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设备控制室及库房。并按更衣室、强制淋浴室和浸脚池、游泳池的顺序合理布局,相互间的比例适当,符合安全、卫生的使用要求。
3.急救室应按《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GB19079)
要求设置,配有氧气袋、救护床、急救药品和器材,救护器材应摆放于明显位置,方便取用。
4.更衣室地面应使用防滑、防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
地面坡度应满足建筑规范要求并设有排水设施。墙壁及内顶用防水、防霉、无毒材料覆涂。更衣室应配备与设计接待量相匹配的密闭更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并设置流动水洗手及消毒设施。更衣柜宜采用光滑、防透水材料制造并应按一客一用的标准设置。更衣室通道宽敞,保持空气流通。常年开放的室内游泳池宜设有空气调节和换气设备、池水温度调节设施。
5.淋浴室与浸脚消毒池之间应当设置强制通过式淋浴装置,
淋浴室每 20~30 人设一个淋浴喷头。地面应用防滑、防渗水、
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地面坡度应满足建筑规范要求并设有排水设施。墙壁及顶用防水、防霉、无毒材料覆涂,淋浴室设有给排水设施。
6.为顾客提供饮具的应设置饮具专用消毒间。
7.设有深、浅不同分区的游泳池应有明显的水深度、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者在游泳池池内设置标志明显的深、浅水隔离带。游泳池壁及池底应光洁不渗水,呈浅色,池角及底角呈圆角。游泳池外四周应采用防滑易于冲刷的材料铺设走道,走道有一定的向外倾斜度并设排水设施,排水设施应当设置水封等防空气污染隔离装置。
8.淋浴室通往游泳池通道上应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长不小于 2 米,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深度 20 厘米。
9.室内游泳池应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人员出入口及疏散
通道,设有机械通风设施。
10.游泳池应当具有池水循环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设计参
数应能满足水质处理的要求。采用液氯消毒的应有防止泄漏措
施,水处理机房不得与游泳池直接相通,机房内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放置、加注液氯区域应设置在游泳池下风侧并设置警示标志,加药间门口应设置有效的防毒面具,使用液氯的在安全方面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要求。
11.游泳场所应配备余氯、PH 值、水温度计等水质检测设备。
(三)从业人员应当经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经营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三、许可办理
(一)申请材料
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2.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4.安装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的美容、美发场所提供一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规定的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或评价报告(含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测或评价报告)。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6.延续还需提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
(二)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1.申请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未达到告知的许可条件的,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2.申请人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并在经营中遵守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不要求提交年度卫生监测报告的公共场所,应主动配合本行政机关按“双随机”执法工作要求开展监测,并保证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4.本行政机关将于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两个月内,对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五、其他事项
1.本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2.申请人对告知内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本行政机关联系。
联系地址: ;电话号码: 。
告知人:
承诺人(单位)(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书
(住宿场所)
一、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并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根据规模应设置清洗消毒专间和拖鞋消毒专间、工作间、
仓库、备品间。
2.清洗消毒间:使用面积 3 平方米以上,墙裙高度不得低于1.5 米,地面铺设防滑地砖,应设有专用清洗消毒池,应配备消毒容器、消毒剂配比容器、与规模相适应的消毒柜及保洁柜。公用拖鞋清洗消毒间:面积不低于 6 平方米,四周墙面贴白色瓷砖至 1.5 米以上,地面需铺设防滑地砖,安装大号清洗水池 1 个,上下水道通畅,配备与规模相适应的消毒、保洁设施;《公共用物品消毒规程》上墙。
3.工作间:配备工作车、清洁消毒工具及回收棉织品的盛放容器。
4.仓库、备品间:仓库、备品间内应设置数量足够的物品密闭存放柜。
(三)从业人员应当经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经营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三、许可办理
(一)申请材料
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2.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4.安装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的美容、美发场所提供一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规定的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或评价报告(含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测或评价报告)。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6.延续还需提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
(二)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四、监督与法律责任
1.申请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未达到告知的许可条件的,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2.申请人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并在经营中遵守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不要求提交年度卫生检测报告的公共场所,应主动配合本行政机关按“双随机”执法工作要求开展监测,并保证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4.本行政机关将于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两个月内,对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五、其他事项
1.本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2.申请人对告知内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本行政机关联系。
联系地址: ;电话号码: 。
告知人:
承诺人(单位)(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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