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检查什么医疗器械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新闻资讯2026-04-23 23:25:4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医疗器械监督检查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以下简称管理相对人)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医疗器械日常监督检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对管理相对人从事医疗器械的经营、使用全过程的现场检查活动。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按照“属地为主、分级分类、责权对等” 的工作思路,逐步建立属地管理为主、分级分类监管相结合的医疗器械安全信用监管体制目标。

第五条各监管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具体负责医疗器械经营、使用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每年年初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全年的监督检查方案,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监督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目的、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人员分工、工作要求等。应按照年度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每半年进行总结,并逐级上报。

第七条 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的机构按照权限,根据自由裁量权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对适用《行政处罚法》简易程序及一般程序进行处罚的,各监管单位依法查处,对特别重大的案件,应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较大影响、重大复杂的案件和须吊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案件,上报市局,由市局管辖或者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局作出管辖决定。

第三章 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条 日常监督检查的依据是《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质量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一年两次。对信用等级评定为守信的单位,可以采取自查报告与监督部门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被认定警示、失信或者严重失信等级的单位,按规定加大监督检查抽验力度。

对被检查人的违法违规举报、投诉的检查以及上级委托的检查,不受检查频次的限制。

第十二条 对医疗器械经营单位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医疗器械经营资格的合法性以及是否超范围经营;

(二)经营品种的合法性;

(三)医疗器械购销记录是否真实、完整,购进与销售渠道是否合法,有无合法票据;

(四)医疗器械的包装(标识)、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规定;

(五)医疗器械储存养护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六)经营需验配的医疗器械是否符合验配条件;

(七)是否有医疗器械质量公告公布的假劣医疗器械;

(八)有无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的行为;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三条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是否从非法渠道购进医疗器械,是否有合法票据;

(二)医疗器械的包装(标识)、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规定;

(三)医疗器械储存养护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四)有无医疗器械质量公告公布的假劣医疗器械;

(五) 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四条 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限期整改的内容和期限,并负责监督落实。

第十五条 现场监督检查程序

(一)首先应出示“行政执法证”,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二)告知受检单位检查的目的、检查的范围、检查日程安排和检查人员分工。

(三)进行现场检查,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

(四)检查组汇总检查情况,做出明确的检查结论,并填写《现场检查笔录》及相关的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五)检查组长宣布监督检查结果。经核对无误后,监督检查人员、受检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在《现场检查笔录》签字并存档保存。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注明在现场的受检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的职务、姓名、受检时间、地点等。

第十六条根据工作职能、管辖分工,按照要求,建立直接管辖的被检查人医疗器械安全信用体系档案。

第四章监督检查纪律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人员要学习和掌握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的专业知识。

笫十八条 在监督检查期间,监督检查人员应做到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对企业技术机密应予保密,实事求是,认真履行监督检查任务。

笫十九条 监督检查期间,监督检查人员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宴请、任何活动安排或任何馈赠;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八不准”。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笫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及《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